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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交多少诉讼费?计算、负担与缓减免

发布时间:2026-10-21|作者:郑奕律师

答:按标的额分段累计,不是乘一个比例。财产案件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3 条分段累进:1 万元以下每件 50 元,1 万至 10 万元部分 2.5%,逐段相加。标的 100 万元为 13800 元,简易程序或以调解、撤诉结案减半;上诉按不服部分的数额交纳。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怎么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3 条第(一)项: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1 万元以下每件 50 元;1 万至 10 万元部分 2.5%;10 万至 20 万元部分 2%;20 万至 50 万元部分 1.5%;50 万至 100 万元部分 1%;100 万至 200 万元部分 0.9%;200 万至 500 万元部分 0.8%;500 万至 1000 万元部分 0.7%;1000 万至 2000 万元部分 0.6%;2000 万元以上部分 0.5%。每段分别算再相加,不是总额乘一个比例。累计节点要背下来:10 万元 2300 元、20 万元 4300 元、50 万元 8800 元、100 万元 13800 元、200 万元 22800 元、500 万元 46800 元、1000 万元 81800 元、2000 万元 141800 元。非财产案件:离婚每件 50 至 300 元,财产分割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 0.5%;人格权案件每件 100 至 500 元;劳动争议每件 10 元;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 50 至 100 元。

二、100 万、300 万、2000 万,分别要交多少

算例一,借款 100 万元:50 + 9 万×2.5%(2250)+ 10 万×2%(2000)+ 30 万×1.5%(4500)+ 50 万×1%(5000)= 138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 6900 元,以调解结案或申请撤诉同样减半为 6900 元。算例二,货款 300 万元:前 200 万元累计 22800 元,超过 200 万至 300 万元的部分 100 万×0.8% = 8000 元,合计 30800 元。算例三,房屋买卖纠纷标的 2000 万元:累计 141800 元;若一审判决后仅就其中 500 万元不服上诉,依第 17 条按不服部分交纳,即 46800 元,不是按 2000 万元全额再交一次。另注意第 21 条:增加诉讼请求要补交,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的,按减少后的数额退还,起诉时虚高标的并不划算。换一个标的额不想手算,可以用诉讼费计算器选好一审、二审、保全或执行,再勾是否减半,直接出数。

三、这笔钱最后谁负担

第 29 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按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第 31 条: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第 32 条: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所以「赢了官司不花钱」是误解:①部分胜诉要按比例分担;②原告预交只是垫付,判决写明由谁负担多少,胜诉方可凭判决申请退费或在执行中一并主张;③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证人误工补贴等属于第 12 条「谁主张谁负担」的费用,法院不代收代付;④律师费原则上各自承担,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并已实际支付。

四、调解、撤诉、简易程序为什么能减半

三个独立的减半规则,别混为一谈。第 15 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这是对「不把矛盾推给判决」的激励,注意是减半而非全退,很多人以为撤诉能全额退款。第 16 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小额、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成本低费用也低;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补交。第 18 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是本诉与反诉各自减半,不是只交一份。此外,依第 9 条,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以及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的案件,不交纳受理费;第 20 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简易程序叠加调解结案的,实务中多在减半基础上再减半,但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

五、缓交、减交、免交怎么申请

依据是第 44 至 47 条的司法救助。第 44 条: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企业不能免交。免交(第 45 条):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且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权益受损,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补偿的。减交(第 46 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缓交(第 47 条):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第 48 条):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与经济困难证明,不予批准的法院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诉讼费有哪些常见误区

①「撤诉能全额退费」——错,第 15 条是减半,退一半。②「上诉要按一审标的全额再交一次」——错,第 17 条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只有全部不服才按全额。③「标的写高一点更有威慑力」——错,标的越高受理费越高,虚增部分白花钱,还可能因部分败诉承担对方费用。④「律师费当然由败诉方承担」——错,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并已实际支付外,律师费各自承担。⑤「赢了就不用管诉讼费」——错,预交只是垫付,判决生效后要主动申请退费或者申请执行,判决书上的「由被告负担」不会自动到账。再补两个省钱常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 10 元,劳动仲裁不收费;支付令的申请费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比起诉更省。相关路径见 怎么用支付令快速要回来 与 执行和解与恢复执行。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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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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