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欠的债还要还吗?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答:一、直接答案
债务不因破产而消失,但只能按法定顺序、按比例清偿。《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此外,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 109 条),这一步发生在清偿顺序之前。
二、三个最容易被误解的点
1、破产不是「先来先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第 16 条),受理前的执行程序中止,抢先划走的钱可能被管理人追回;
2、欠税与职工债权不是一个档次——职工债权优先于社保费用与税款,但两者都排在担保物权之后;
3、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部分原则上不再受强制清偿,这也是「破产后股东还要不要用自己的钱还」的关键,规则见 公司破产后股东要不要用自己的钱还。
三、债权人该做的三件事
1、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
2、职工不必全部自行申报工资债权——管理人应当调查后编制职工债权清单,但被漏记、少记要主动书面提出,程序与维权路径见 法院已确认职工债权、管理人却迟迟不发怎么办;
3、对财产处置方案、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走债权人会议与法定异议渠道;企业还有救时要算清「清算还是重整」,判断口径见 清算重整的时机与底线,本地服务路径见 杭州破产清算律师。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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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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