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缴出资,能不能把他除名
答:不能直接除名,要走「催缴—宽限—决议—通知」四步。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失权制度:公司先发书面催缴书并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一、股东失权和「股东除名」是一回事吗?
不完全一样,要注意区分:①股东失权——针对未按期缴纳出资,后果是丧失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已缴部分仍保留),是现行《公司法》新增的法定制度,有明确程序;②股东除名——过去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是最严厉的手段,仅限「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③失权 ≠ 除名——失权只拿走未缴部分,除名是拿走全部资格。实务中优先用失权,因为门槛更低、程序更清晰、争议更小。
二、催缴书必须写什么?
五要素:①认缴情况——认缴金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已缴金额;②欠缴金额——明确到具体数额与计算方式;③缴纳期限——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六十日,这是法定最低期限,写短了无效;④缴款账户——公司对公账户,注明用途;⑤逾期后果——明确告知「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的,公司将依《公司法》规定发出失权通知,您将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送达方式要能举证:EMS(内件品名写明「出资催缴书」)、公证送达、公司章程约定的送达地址。仅微信通知、电话催告,事后很难证明已履行程序。
三、失权决议由谁作、怎么作?
由董事会决议,不是股东会。这是与旧「除名」制度最大的区别——除名走股东会,失权走董事会。程序要点:①核查——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报告;②决议——按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通过,与该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回避,按章程处理(法律未强制回避,但回避更稳妥);③通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注意是「发出」不是「送达」);④后续处置——失权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这一步很多人漏掉,导致失权后股权悬空、工商变更办不了。
四、被失权的股东能反抗吗?
能,两条路径:①异议之诉——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定短期时效,错过就丧失胜诉权;②决议效力之诉——主张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如未实际召开会议、表决比例不足、关联董事未回避、催缴程序缺失)。常见的有效抗辩: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不能对未到期出资适用失权,除非已触发加速到期)、公司未依法发出催缴书、宽限期不足六十日、董事会组成不合法。所以公司一方必须把每一步的证据留全,否则失权可能被撤销,股权「复活」。
五、失权、减资、转让,选哪个?
三条路径对比:①失权——适用于「有能力但不缴」,程序快,但只能拿走未缴部分,且需董事会决议+六十日宽限;②减资——适用于「公司不需要这笔资本」,需股东会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③股权转让——适用于「有人愿意接盘」,但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不缴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原股东未必能真正脱身。选择逻辑:想快速清理股权结构 → 失权;想降低注册资本匹配实际经营 → 减资;想引入新投资人 → 转让。三条路都要同步办理工商变更,否则对外仍是登记股东。
六、其他股东怎么保护自己?
四条:①章程预设——在章程里写清出资违约的违约金、失权程序、失权股权的处置顺序(先转让、后减资、再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认缴),把规则前置;②盯紧董事会——失权由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不动作,其他股东难以推动,所以要在股东协议里约定「董事会有义务在催缴期满后 X 日内作出决议」;③连带责任意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尽早清理,不要拖到公司出事;④债权人视角——若公司已被起诉,其他股东可考虑申请执转破,由管理人统一追收未缴出资,避免个别债权人先下手。相关规则见 抽逃出资与出资不实 与 出资加速到期。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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