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打官司要交的钱,主要落在两个口袋: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受理费按诉讼请求的金额分段累计,十个档位逐段相加;申请费里最常遇到的是保全费(最高 5,000 元)和执行申请费(不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减半只有一次:简易程序减半与调解撤诉减半不叠加,这是《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硬规则。本页把这四笔费用拆成可核对的算式,输入标的额即可看到每一档加了多少,也可以反推法院的缴费通知是否算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一、这个计算器算什么,先看结论
诉讼费不是「一个比例」,而是几笔性质不同的费用,各算各的。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有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日常打一场民事官司,钱基本花在前两类上,本页也只算前两类。
受理费按「分段累计」,不是按最高档比例乘全额。财产案件的一审、二审受理费都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十个档位:1 万元以内每件 50 元;1 万至 10 万元的部分 2.5%;10 万至 20 万元的部分 2%;20 万至 50 万元的部分 1.5%;50 万至 100 万元的部分 1%;100 万至 200 万元的部分 0.9%;200 万至 500 万元的部分 0.8%;500 万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0.7%;1000 万至 2000 万元的部分 0.6%;2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0.5%。每一档只对落在该档区间内的那一段计费,逐段算完再相加。
跳档点上的金额是固定的,可以直接背下来对账。标的 100 万元对应 13,800 元,200 万元对应 22,800 元,500 万元对应 46,800 元,1000 万元对应 81,800 元,2000 万元对应 141,800 元。缴费通知上的数字如果和这几个数对不上,先怀疑档位用错,再怀疑标的额口径不同。
「减半」只能减一次,这是最容易被多算或少算的地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两种情形同时具备时不再叠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写得很直白:「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10 万元的案子既适用简易程序又调解结案,应交 1,150 元,不是 575 元。
保全费封顶 5,000 元,执行费不用先掏钱。保全费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三段计算,最高不超过 5,000 元(第十四条第(二)项);执行申请费按执行金额分五段计算(第十四条第(一)项),但依第二十条第二款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依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由被执行人负担。很多人把这两笔费用的条号记反,算出来的数自然对不上。
本工具在你的浏览器里计算,输入内容不上传、不留存。所有结果都以受理法院核定为准:同一档位在不同法院可能因标的额认定、程序适用、缓减免审批而产生差异,工具给的是法定标准下的算式,不是判决书上的最终数字。
二、开始计算:选项目、填金额,逐段出结果
诉讼费与保全费计算器
按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金额填写;利息、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可一并计入。
先选择计费项目,填入金额,再点「开始计算」。结果会逐段列出计算式,方便你对着缴费通知一行一行核。
填之前先确认三件事,否则数字对了也没意义。第一,标的口径:受理费按诉讼请求的金额算,不是按你实际损失、也不是按对方欠你多少年。第二,程序: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的,转普通程序要补交;反过来,普通程序结案时调解或撤诉,仍可减半。第三,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10 元、离婚 300 元(浙江省标准)、其他非财产案件 80 元,都不是按标的额乘出来的,选错项目会差出几十倍。
本工具对保全费和执行费也做了同一标的额下的对照:算受理费时,页面底部会顺带给出「按同一数额申请保全要交多少」「按同一数额申请执行要交多少」。这两笔钱不进上方合计,因为它们的交纳时点、负担主体都不同——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不预交。
三、财产案件一审受理费:十个档位,逐段相加
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条文用的是「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五个字里最关键的是「分段」:每一个百分比只适用于落在该区间内的那一部分金额,而不是全部标的额。
| 档位 | 该档费率 | 该档顶格时的累计受理费 |
|---|---|---|
| 不超过 1 万元 | 每件 50 元 | 50 元 |
|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 2.5% | 2,300 元 |
|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 | 2% | 4,300 元 |
|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 | 1.5% | 8,800 元 |
|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 | 1% | 13,800 元 |
|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 | 0.9% | 22,800 元 |
|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 0.8% | 46,800 元 |
|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 0.7% | 81,800 元 |
|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 | 0.6% | 141,800 元 |
|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 | 0.5% | 无上限,按段累加 |
算法演示:标的 700.8 万元。先落在 500 万至 1000 万元这一档。前 500 万元累计 46,800 元;超出部分 700.8 万减 500 万等于 200.8 万元,按 0.7% 计 14,056 元;合计 60,856 元。同一算式下,标的 1,000 万元是 81,800 元,1,100 万元是 87,800 元,1,500 万元是 111,800 元——从 1000 万元往上,每多 100 万元只增加 6,000 元,边际费率降到 0.6%。
错误一:用最高档的比例乘全额。500 万元的案子,若直接乘 0.8%,得 40,000 元,比法定的 46,800 元少 6,800 元。原因很简单:0.8% 只适用于 200 万至 500 万元这一段,前 200 万元要走 2%、1.5%、1% 等更低档位之前的费率。少算的这部分,立案时会被要求补交。
错误二:把 1 万元以内也按 2.5% 算。1 万元的标的,法定是每件 50 元;若按 2.5% 乘,得 250 元,多算 200 元。这个错误在小额案件里最显眼,也是很多自动计算表格的通病——把第一档写成了「1 万元 × 2.5%」。
错误三:每一档都按全额算一遍再相加。还是 500 万元,若将 500 万元分别乘 2.5%、2%、1.5%、1%、0.9%、0.8% 再求和,会得到四十三万余元,是法定金额的九倍多。分段累计的分母是「该档区间内的金额」,不是「全部标的额」,这一点写十个档位就是为了防止误读。
四、非财产案件、减半与二审:三件最容易算错的事
非财产案件不按标的额比例计算,而是按件计收,部分类型对「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另有加收规则,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与第(四)项。条文给的是幅度,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内制定,浙江的执行口径见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53 号)。
| 案件类型 | 法定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浙江执行标准 |
|---|---|---|
| 离婚案件 | 每件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不另交,超过部分按 0.5% | 每件 300 元,加收规则同上 |
| 人格权案件(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 每件 100 元至 500 元;损害赔偿不超过 5 万元不另交,5 万至 10 万元部分 1%,超过 10 万元部分 0.5% | 每件 400 元,加收规则同上 |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 50 元至 100 元 | 每件 80 元 |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 10 元(第十三条第(四)项) | 每件 10 元,不浮动 |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 | 每件 500 元至 1000 元 | 每件 900 元 |
离婚案件的加收只针对「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财产分割总额 100 万元,受理费为 300 元加 80 万元乘 0.5%(4,000 元),合计 4,300 元;不是 100 万元乘 0.5% 再加 300 元。20 万元以内不另交,这一档是很多协议离婚转诉讼的人忽略的缓冲带。
人格权案件有两个拐点:5 万元和 10 万元。赔偿请求 30 万元,受理费为 400 元加 5 万元乘 1%(500 元)再加 20 万元乘 0.5%(1,000 元),合计 1,900 元。注意 5 万元以内完全不另交,10 万元以上的部分才降到 0.5%,两个区间不能合并成「超过 5 万元部分统一 1%」。
劳动争议只有 10 元,且可以不预交。这类案件按件计收,与标的额无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依第二十条第一款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不知道这条,误以为「打不起官司」;反过来,也有企业把劳动争议按财产案件标准算,一笔 30 万元的争议算成 5,800 元,实际只需 10 元。
减半:两种情形只能减一次。调解结案或者申请撤诉,减半(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第十六条)。两者同时具备,仍只减一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以 10 万元的财产案件为例,受理费 2,300 元,减半后 1,150 元;不会因为「既简易又调解」再减成 575 元。劳动争议案件更能说明问题:10 元减半是 5 元,再减半就是 2.5 元,司法解释正是为了堵住这种层层递减才写了这一条。
二审:按不服部分的请求额算,不是按全案标的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支持 100 万元,你只对其中 20 万元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受理费按 20 万元计 4,300 元,不是 13,800 元。全部不服的,才按 100 万元计。另外,二审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二审阶段只可能出现「调解或撤诉减半」,不会出现「简易程序减半」。
错误一:把两次减半叠加。这是最常见的算术错误,也是最容易被法院退费环节纠正的错误。记住一句话:减半看「有没有」,不看「有几种」。
错误二:上诉费按全案标的额预交。多交的部分虽然可以退,但要走退费流程,还可能在二审立案时被要求补充说明。上诉状写清楚「不服部分」的金额,预交时按这个金额算,是最省事的做法。
错误三:把发回重审当成「再交一次」。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发回重审不是新一轮收费,原二审费要退。
五、保全费:两个拐点、一个 5,000 元封顶
保全费的法律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计算基数是「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是诉讼请求金额,也不是判决金额。条文分三段: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把三段写成公式更直观:1,000 元以内一律 30 元;1,000 元至 10 万元,30 元加(数额减 1,000 元)乘 1%,等价于「数额乘 1% 加 20 元」;超过 10 万元,1,020 元加(数额减 10 万元)乘 0.5%,等价于「数额乘 0.5% 加 520 元」。两种写法结果一致,用哪一种都可以对账。
| 实际保全财产数额 | 按公式计算 | 实际交纳 |
|---|---|---|
| 1,000 元 | 每件 30 元 | 30 元 |
| 1 万元 | 30 元 + 9,000 元 × 1% = 120 元 | 120 元 |
| 10 万元 | 30 元 + 99,000 元 × 1% = 1,020 元 | 1,020 元 |
| 50 万元 | 1,020 元 + 40 万元 × 0.5% = 3,020 元 | 3,020 元 |
| 100 万元 | 1,020 元 + 90 万元 × 0.5% = 5,520 元 | 5,000 元(封顶) |
| 1,000 万元 | 1,020 元 + 990 万元 × 0.5% = 50,520 元 | 5,000 元(封顶) |
封顶点大约在 89.6 万元。按公式反推,(5,000 减 1,020)除以 0.5% 等于 79.6 万元,加上 10 万元,实际保全财产数额超过约 89.6 万元以后,保全费一律 5,000 元。所以保全 100 万元和保全 1,000 万元,交给法院的保全费是一样的;差别在担保成本,而担保成本与保全金额成正比。
谁预交、谁负担,与受理费不同。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第二十条第二款);保全费属于第十条第(二)项的申请费,依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保全费原则上先由申请人承担,能否转由对方承担,取决于诉讼请求里有没有写进去、法院是否支持。
错误一:把保全费当受理费算。用第十三条的分段比例算保全费,100 万元会算成 13,800 元,实际只需 5,000 元。两个条号、两套比例,混用是这类咨询里最高频的错误。
错误二:忘记封顶。标的很大时按公式一路乘下去,会算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第十四条第(二)项最后一句就是封顶条款,任何金额都不可能超过 5,000 元。
错误三:按诉讼请求金额而不是实际保全数额算。请求 500 万元、法院实际只查封到一套评估 120 万元的房产,基数是 120 万元,费用 5,000 元(已封顶);若按 500 万元算公式是 26,020 元,虽然同样封顶,但在未封顶的区间里,基数选错会直接导致金额错。
六、执行申请费、破产衍生诉讼与司法救助
执行申请费按第十四条第(一)项分五段。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 50 元至 500 元;执行金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 1.5%;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1%;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0.5%;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0.1%。同样分段累计,同样逐段相加。
| 执行金额 | 累计执行申请费 |
|---|---|
| 1 万元 | 50 元 |
| 10 万元 | 1,400 元 |
| 50 万元 | 7,400 元 |
| 100 万元 | 12,400 元 |
| 500 万元 | 52,400 元 |
| 1,000 万元 | 77,400 元 |
| 2,000 万元 | 87,400 元 |
这笔钱申请执行时不用交。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所以执行立案时法院不会让你先掏这笔钱,它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最终落在被执行人身上。有人因为听说「执行要交几万块」而放弃申请,属于把费用主体弄反了。
破产程序里的收费有三条不同的线,不能混着算。第一条是破产案件本身的申请费:依第十四条第(六)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且清算后交纳。第二条是破产受理后衍生的民事诉讼:依《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债权确认之诉就落在这条线上——按争议债权的金额、以财产案件标准计收;实务中对「仅对清偿顺序或优先权有争议」的,按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各地法院对这类诉讼是按财产案件还是按非财产案件收取,历史上存在分歧,以受理法院的立案口径为准。
第三条线是受理前已经欠下的诉讼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而此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两者的顺位不同,一个是债权,一个是随时清偿的费用。
管理人垫付诉讼费怎么处理,现行规范给的是「垫付加优先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 号)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实务中管理人提起追收诉讼时,通常先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多地法院的破产审判指引明确可以准许,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缓交未获准许或者缓交期满仍需交纳的,再按上述规定由利害关系人垫付、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具体操作以受理法院及其破产审判指引为准。
缓交、减交、免交:三种司法救助,依据在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同条第二款限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列了应当准予免交的五种情形,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无其他收入、见义勇为受损请求赔偿等;第四十六条列了应当准予减交的情形,并规定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第四十七条列了应当准予缓交的情形,包括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等。申请要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与经济困难证明(第四十八条),法院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诉讼费决定不服,走的是复核,不是上诉。第四十三条明确: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单独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认为计算有错误的,可以请求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这一条常被误读成「诉讼费也能上诉」,实际上它连独立的上诉对象都不是。
七、常见问题
我赢了官司,预交的受理费能退吗
能退,但不是自动的。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第二十九条),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再由败诉方向法院交纳——《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给了一个例外: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就不走退费再交的流程。判决生效后,胜诉方要主动向承办法官或诉讼服务中心提出退费申请并附缴费票据,否则这笔钱会一直挂在法院账上。
标的额到底按哪个数填
按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金额填。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既有财产性又有非财产性请求的,按财产性请求的标准交纳(《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利息、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可以一并计入,这一项对受理费的影响最直接。诉讼中增加请求的按增加后数额补交,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请求的按减少后数额退还(第二十一条)。
保全费和保全担保是一回事吗
不是。保全费是交给法院的申请费,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段计算,最高 5,000 元;保全担保是交给法院的担保财产,或者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用来覆盖错误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费用付给担保机构。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中保全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一笔 100 万元的保全,法院收 5,000 元保全费,保函保费另按保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两者不能混在一起算。
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要不要补交受理费
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反过来的问题也有人问:一审按简易程序减半交了,二审又调解结案,能不能再减半——不能,第二百零六条已经写明只能减半一次。
八、相关阅读
本页只讲「怎么算」。算完之后更常遇到的是另外三个问题:钱由谁最终承担、程序怎么走、判决生效后怎么把钱拿回来。下面六篇按这个顺序排。
- 打官司要交多少诉讼费?计算、负担与缓减免——受理费的负担规则、退费流程与司法救助的完整问答,与本页互为详略。
- 一审输了怎么上诉?期限、理由与再审——上诉期怎么算、上诉费按什么基数预交、二审与再审的分界。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超过两年还能要回来吗——执行立案的时间窗口,以及执行申请费为什么不用先交。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怎么打?15 天与举证要点——执行程序里另起一诉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还是按件计收的判断思路。
- 加班费怎么算?三种加班情形与举证规则——劳动争议里最常见的一类请求,这类案件受理费每件 10 元。
- 官司赢了却执行不到钱,还能怎么办?终本之后的五条抓手——终本不等于结束,执行阶段还有哪些可以推动的动作。
最后提醒一句:本页所有数字都来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现行文本与浙江省的执行标准,但「标的额怎么认定」「按哪一类案件立案」「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三件事由受理法院决定。同一笔争议,按财产案件立案和按非财产案件立案,费用可能相差十倍以上。收到缴费通知后,先核对项目、再核对档位、最后核对减半,三步走完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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