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收不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用
答:这是承包人手里最硬的一张牌,但只有 18 个月。《民法典》第 807 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工程价款就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期限最长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一、这个优先权优先到什么程度?
仅次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顺序大致是:①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已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用于居住、名下无其他住房)优于承包人;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③抵押权;④普通债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36 条明确的规则。对承包人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发包人把工程抵押给银行,工程拍卖后你先拿,银行后拿;即使发包人破产,你也可以就工程变价款优先受偿,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这张牌的价值在房地产下行期尤其明显。
二、谁能主张?范围包括什么?
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解释一第 35 条)。注意两点:①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者)原则上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或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主张;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优先受偿(解释一第 37 条)。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释一第 40 条)。所以主张时要分清本金与利息,利息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三、十八个月怎么起算?
解释一第 41 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起算点是实务争议的核心,常见认定:①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按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③工程未交付的,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④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要特别提醒: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过了就彻底丧失,不能靠「一直在催款」来延续。所以工程一结算,就要立刻评估是否启动优先权程序。
四、怎么行使?需要起诉吗?
三种方式:①协议折价——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需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②请求法院拍卖——起诉时一并提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工程;③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工程已被查封拍卖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实务建议:在起诉时就把「确认优先受偿权」列为诉讼请求,不要等到执行阶段才提——执行阶段主张优先权,法院往往要求另案确认,耽误时间且可能超期。同时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该工程,不能及于发包人的其他财产。
五、哪些情况会丧失优先权?
五类:①超过十八个月未行使——最常见;②放弃优先权——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可能被认定无效(解释一第 42 条),但银行为发放贷款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函的情形,效力存在争议,以受诉法院口径为准;③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如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④承包人自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工程未完成,可主张的部分限于已完工程;⑤债权已清偿或抵销。此外,若承包人把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能否主张优先权,实践中存在争议。
六、施工企业怎么把这张牌用好?
五个动作:①签约时保留——不接受「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款,若业主或银行坚持,应争取以「仅就贷款范围内、且不影响工人工资」为限;②及时结算——工程完工后尽快提交结算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固定「应当给付之日」;③书面催告——按第 807 条要求先催告,保留送达证据;④十八个月内起诉——把「确认优先受偿权 + 支付工程款 + 拍卖工程」一并列为请求;⑤关注发包人风险——一旦发现发包人有大量诉讼、被查封、预售不畅,立即启动优先权程序,不要等结算谈完。要避免的做法:只发催款函不起诉、把结算拖过十八个月、以为「优先权自动存在」。工程款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见 有抵押就能优先受偿吗,破产清偿顺序见 公司破产了,欠的债还要还吗。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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