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找不到人,整栋楼都要赔吗
答:找不到人时,是「补偿」不是「赔偿」,而且可以自证免责。《民法典》第 1254 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责任顺位是怎样的?
四层:①侵权人——能查明具体抛物人或坠落物所有人的,由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③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设置警示、定期巡查外墙),未采取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注意用词差别:对侵权人是「赔偿」,对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是「补偿」——前者是过错责任,后者是基于公平的分担,金额通常按人数分摊,且不影响事后追偿。
二、怎么证明「我不是侵权人」?
五类证据:①不在场证明——事发时在外地、在公司、有监控或门禁记录、有同行证人;②物理不可能——房屋朝向与抛物方向不符、窗户无法开启、阳台有全封闭防护网、楼层高度与落点轨迹不符;③房屋状态——房屋空置(水电用量记录、物业证明、租赁合同显示已出租给他人)、正在装修由施工方管理;④物品归属——坠落物并非自家所有(如花盆样式、烟头 DNA、指纹);⑤已尽注意义务——阳台无放置物、已安装防护设施、事发时家中无人。实务中「空置证明」与「不在场证明」最有效,所以平时保留水电缴费记录、出差记录、门禁记录很有价值。
三、物业要担什么责任?
两项:①安全保障义务——应安装必要的监控(尤其朝向楼体立面)、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外墙与悬挂物、及时清理高空搁置物;未采取的,依第 1254 条第 2 款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②协助调查义务——保存并提供监控录像,配合公安调查。实务中,「有没有装监控」「监控是否覆盖抛物面」常常成为物业是否担责的关键。对业主而言,起诉时把物业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增加查明侵权人的概率,也能在找不到人时多一个赔偿来源。此外,外墙脱落、广告牌坠落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适用第 1253 条的过错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与抛物的规则不同。
四、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依损害后果:①人身损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详见 人身损害赔偿怎么算);②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财物损毁的折价赔偿;③精神损害——构成伤残或死亡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注意: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 291 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受害人可以同时报警,刑事侦查手段(如 DNA、指纹比对、逐户排查)往往比民事诉讼更能查明侵权人。
五、被起诉了怎么办?
三步:①积极应诉,不要缺席——缺席判决往往直接按原告主张认定,损失更大;②提交免责证据——前述五类,重点是空置证明与不在场证明;③主张追加被告——要求追加物业(未装监控)、其他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分摊补偿金额。此外,若已查明实际侵权人(如刑事侦查锁定),可主张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承担补偿;若已支付补偿,可向侵权人追偿。要注意:补偿责任不是「连坐」,法院通常会结合楼层、朝向、房屋使用状态缩小「可能加害」的范围,不会简单地让整栋楼平摊。
六、怎么预防和自保?
物业侧四个动作:①安装仰拍摄像头——覆盖楼体立面,这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免责的关键证据;②定期巡查——外墙、空调外机、晾衣架、花盆,形成巡查记录;③设置警示与宣传——张贴禁止高空抛物提示、入户宣传;④购买公众责任险——转移赔偿风险。业主侧三个动作:①阳台不放置易坠物——花盆加固定架、不把杂物搁在栏杆上;②安装防护网——既是安全措施,也是「已尽注意义务」的证据;③保留居住证据——水电记录、门禁记录、出差凭证,万一被诉可自证。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见 人身损害赔偿怎么算,物业职责的边界见 物业费能不交吗。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免费庭前风险评估工具
打官司前,先花 3 分钟做个庭前评估。微信扫码使用「杭州律师郑奕」小程序,看清你的案子有几成把握。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