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业绩没达标,回购条款能反悔吗
答:协议有效,但能不能真正拿到钱,取决于「和谁对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业绩未达标可按约要求回购或现金补偿;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本身有效,但实际履行要过两道关——回购须先完成减资程序,补偿须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否则法院可能驳回或只部分支持。
一、对赌协议本身有效吗?
原则有效。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 5 条的思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保底」「刚兑」就一概否定。真正的分水岭在下一步——能不能实际履行。这一区分是近十年对赌纠纷最核心的裁判逻辑,理解了它,很多案子的走向就能提前判断。
二、和股东对赌,还是和公司对赌?
两条完全不同的路:①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义务人是自然人或其他股东,履行不涉及公司资本变动,法院一般直接支持,执行时查封的是股东个人财产;②与目标公司对赌——义务人是公司,回购等于公司把钱付给股东换回自己的股权,实质是减资;现金补偿实质是利润分配。这两件事都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不是签了字就能拿到钱。实务中最稳的结构是「股东回购 + 公司担保」,但要过公司担保的决议审查(对外担保须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可能不生效)。
三、与公司对赌,回购为什么这么难?
因为回购必须先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经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办理变更登记。这套程序走不完,回购在法律上就无法履行——九民纪要明确,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投资方要求其回购的诉讼请求。而减资决议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恰恰是业绩不达标时最难拿到的东西:原股东往往已经翻脸,投反对票就能把回购卡死。这就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典型结构。
四、现金补偿为什么也常常打折扣?
因为现金补偿被视为利润分配,受「无盈不分」约束: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覆盖补偿金额的,法院会驳回或部分支持。不过九民纪要同时给了一条活路——今后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可以依据新的事实另行起诉。所以业绩补偿条款的实务价值不在于一次拿足,而在于保留了一个可以反复主张的请求权。若投资人希望绕开这个限制,应尽量把补偿义务人约定为股东而非公司。
五、回购价格、利息、违约金怎么约定才算清楚?
四件事必须写死:①计算方式——常见是「投资本金 ×(1 + 年化 N%)× 持有年数 − 已分配红利」,公式要能直接算出数字,避免「按公允价格」这类无法执行的表述;②触发条件——业绩指标(净利润、收入、上市时间)要明确口径(是否扣非、是否经审计);③支付期限与逾期责任——约定付款期限与逾期违约金,否则执行阶段无据可依;④义务主体与顺位——股东、实控人、公司分别承担什么,是否连带。约定不清是这类纠纷败诉的第一大原因,而不是「法律不支持对赌」。
六、作为创始人,签对赌前该看什么?
看四件事:①业绩目标是否建立在实际能力上——对赌失败往往是目标定得太高,而非经营不努力;②回购义务人是谁——个人无限连带意味着家庭财产全部暴露,应尽量争取以股权为限承担责任;③是否有回购上限——约定「以届时持股价值为限」可以显著降低个人风险;④触发后的缓冲机制——如允许延期一年、允许以股权补偿替代现金、允许分期支付。已经签了且眼看要触发的,应尽早启动协商(展期、部分豁免、股权转让替代回购),而不是等对方起诉——进入诉讼后谈判空间反而变小。股权结构设计的基本盘见 杭州公司法律师:股权·用工·应收账款指南,股东退出与回购的边界见 低价增资稀释小股东怎么办。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免费庭前风险评估工具
打官司前,先花 3 分钟做个庭前评估。微信扫码使用「杭州律师郑奕」小程序,看清你的案子有几成把握。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