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案例列表

破产前转移的财产,能追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6-10-18|作者:郑奕律师

答:能追,而且时间窗口比很多人以为的长。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五类行为(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也可撤销。此外,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时间限制。

一、可撤销的行为有哪几类?

《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列举五类,均限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①无偿转让财产——赠与、白送股权、无偿承担他人债务;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低价卖房卖设备、高价买入、以物抵债严重偏离市价;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为原本无担保的旧债补办抵押,使其获得优先地位;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在债务未到期时优先偿还某一债权人;⑤放弃债权——免除他人欠款、放弃担保权。这五类不要求债务人「有主观恶意」,只要客观发生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可撤销——这是与民法撤销权的重要差别。

二、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也能撤销?

能,但有限定。《企业破产法》第 32 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有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破产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例外情形的典型是「以低于市价清偿换取更有利条件」「清偿后获得等值担保物」等使整体财产增加的情形。这条的意义在于打击「关系人先拿钱」——老板先把钱还给亲戚朋友,剩下的债权人一分拿不到,就是这条要处理的问题。

三、哪些行为是「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 33 条列了两类无效行为,不受一年/六个月时间限制,也不要求发生在临界期内: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这个区别极其重要:可撤销行为有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就动不了;无效行为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能证明「为逃避债务」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无论多久前发生都可主张无效。实务中,管理人对「低价转让给关联方」通常同时主张两条——撤销(第 31 条)+ 无效(第 33 条),以防时间抗辩。

四、怎么证明「明显不合理价格」?

三个参照:①评估或市场价——同期同地段房产成交价、二手设备市场报价、同类股权融资估值;②价差幅度——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低于市场价 70%」作为重要参考,但不是硬标准,还要看交易背景(是否含债务承接、是否有其他对价);③交易对手关系——关联方、近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低价交易,被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概率显著提高。举证责任上,管理人只需证明「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主张交易正当的一方(受让人)需要说明交易背景与对价的合理性,并证明自己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不知债务人濒临破产)。

五、财产已经被转卖了,还能追吗?

分三种:①受让人善意取得——已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或登记、不知情,财产一般追不回,但管理人可要求债务人赔偿相应价值;②受让人恶意——明知债务人濒临破产、无偿或明显低价取得,管理人可请求返还财产;财产已转卖第三人的,可主张折价赔偿;③财产被再次无偿转让——可对后续受让人主张,只要能证明其非善意。此外,若受让人是债务人的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法院对「善意」的认定标准会更严。追回后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按顺位分配,不归管理人所有。

六、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什么后果?

三层:①民事赔偿——《企业破产法》第 128 条:债务人有第 31、32、33 条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董监高责任——第 125 条: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刑事风险——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刑法》第 162 条)或虚假破产罪(第 162 条之二)。所以对债务人老板来说,「破产前把资产挪走」是这套程序里最危险的动作——不仅追回,还可能被追责到个人。破产撤销与追收的整体策略见 杭州破产清算律师:清算、重整与债权人维权指南,债权申报规则见 错过债权申报期还能拿到钱吗。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杭州律师郑奕小程序码

免费庭前风险评估工具

打官司前,先花 3 分钟做个庭前评估。微信扫码使用「杭州律师郑奕」小程序,看清你的案子有几成把握。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郑奕律师原创,首发于个人网站 hz164.com,转载请保留出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