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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增资稀释小股东,该怎么应对

发布时间:2026-10-18|作者:郑奕律师

答:先看有没有优先认缴权,再看价格是否公允。《公司法》第 227 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控股股东以明显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定向增资、把小股东比例稀释到失去话语权的,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可请求撤销决议或赔偿损失。

一、增资时小股东有优先认缴权吗?

有。《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27 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三个要点:①是「实缴」比例而非认缴比例,认缴未实缴的部分不当然享有对应优先权;②是「同等条件」,即价格、付款期限与其他认购条件相同;③可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排除,所以章程或股东协议里若有「增资由股东会决定、不受比例限制」的条款,优先权可能被排除。发现增资时,第一件事是调取章程与历次股东协议,确认这项权利有没有被约定掉。

二、什么叫「低价」稀释?怎么判断不公允?

看三个坐标:①每股价格与净资产的关系——公司净资产 5000 万、注册资本 1000 万,却按 1 元/注册资本增资 1000 万,新股东用 1000 万拿到一半股权,原股东被腰斩,这是典型的稀释;②是否经过评估——没有评估、没有依据、只有一份「股东会决议」,价格公允性很难自证;③是否给予原股东同等认购机会——先通知全体股东按比例认购、并给合理期限,是正当程序的核心;反过来,不通知、限时 3 天、只让关联方认购,就带有明显的排挤意图。价格是否公允,法院通常参照增资前后的净资产、评估报告、同期外部融资估值综合判断。

三、增资决议要多少票才能通过?

取决于章程。《公司法》第 66 条:股东会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持股 67% 以上的股东可以单方通过增资决议——这正是小股东被稀释的制度根源:你可以反对,但你拦不住。能拦的只有两件事:一是程序(未通知、未召开、表决权计算错误,可诉请撤销或不成立);二是内容(价格明显不公允、目的不正当,可主张滥用股东权利)。所以小股东的防线不在表决环节,而在章程设计与事后诉讼。

四、已经被稀释了,能撤销增资吗?

两条路径。①撤销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公司法》第 26 条);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注意「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②主张滥用股东权利赔偿:依《公司法》第 21 条,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条不受六十日限制,但要证明损失金额(通常是稀释前后股权价值差额)。实务中两条常合并主张,撤销之诉解决「效力」,赔偿之诉解决「钱」。

五、事前怎么防?章程里写什么?

六、增资后出资不实,谁来担责?

两条线。①新股东:认缴而未实缴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也可直接催缴。②董事: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董事会的催缴义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催缴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51 条)。这意味着低价增资不只是股东之间的博弈,董事的不作为也可能变成个人责任。增资时若约定分期缴纳,务必把缴付期限、违约责任、失权程序写清楚——按新法,催缴后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经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四道锁:①增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提高表决比例至 90%——把 67% 就能通过的门槛抬上去;②明确优先认缴权的行使程序——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载明价格与依据、给足认购期限,未按程序通知的增资对小股东不发生效力;③反稀释条款——约定新增资本的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或约定低价增资时原股东有权按加权平均法调整持股比例;④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把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列入「须经某股东同意」的清单。这些条款必须在公司设立或早期融资时谈,等到矛盾爆发再谈,对方没有任何动力同意。章程设计的整体思路见 杭州公司法律师:股权·用工·应收账款指南,僵局时的退出路径见 股东闹翻,公司能不能解散。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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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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