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率测算:六层顺位算出普通债权能拿几成

同一笔钱要过六道闸:担保物先切一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拿走,职工、税款依次排前,剩下的才是普通债权的。
填入七个数,看清每一层被扣掉多少、你的债权落在第几层。

首页 / 常用工具 / 破产清偿率测算
← 返回常用工具

导读:「公司欠了 3000 万,账上还剩 1000 万,是不是能拿回三成?」这是破产咨询里问得最多、也错得最远的一句话。1000 万要先被切走四刀:担保物只在自己的变价款里优先(第一百零九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且排在全部债权之前(第四十三条)、职工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欠缴社保与税款(同条第一款第二项),剩下的钱才轮到普通债权按比例分(同条第一款第三项)。真正决定普通债权清偿率的,是三个变量:可分配财产有多少、优先顺位吃掉多少、普通债权总额有多大(担保不足转入的部分与税收滞纳金都要计进去)。本页把这六层拆成一张可以逐行对账的表,填数即出清偿率。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一、这个计算器算什么,先看结论

清偿率不是一个除法,是一条减法算式。先把不能动的钱剔出去(担保物在其变价款内优先受偿),再把程序成本扣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把两档优先债权按顺序填满(职工债权、社保与税款),最后看池子里还剩多少,除以普通债权总额。跳过任何一层,算出来的都不是清偿率,只能叫「资产负债率」——这两个数在实务中经常相差一倍以上。

第一件必须分清的事:担保物不是池子里的钱。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只对该特定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不是就全部破产财产优先,也不是就全部债权优先。担保物变价 500 万、担保债权 300 万的,多出的 200 万要归入破产财产,参与后面的分配;担保物只变价 300 万、担保债权 500 万的,未受偿的 200 万依第一百一十条转为普通债权,和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普通债权按同一比例分,不再有任何优先性。这一进一出,直接影响普通债权总额这个分母。

第二件事: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随时清偿」,不排队。它们不参与第一百一十三条的顺序,而是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拿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财产不够时,先付破产费用,再付共益债务(第二款),同一类内部才按比例(第三款);连破产费用都不够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十五日内裁定并公告(第四款)。也就是说,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案子,讨论清偿率没有意义,本工具会直接给出这条提示。

第三件事:滞纳金和罚款不在税款那一层。税收征管法上的「税收优先」解决的是税款本金与普通债权的顺位;滞纳金不是税款,罚款更不是。浙江的明文口径见浙高法〔2023〕18 号《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清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劣后债权清偿(第 9 条),且滞纳金自受理之日停止计算(第 8 条)。本工具按这个口径设计:税款本金进第二顺位,滞纳金并入普通债权,罚款进劣后债权。

所以结果怎么用:它给的是「清算状态下的静态测算」——假设财产已全部变价、债权已全部确认,且不处理取回权、抵销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同一担保物上的多重顺位等情形。真值以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准;同一组数字,因变价税费口径、评估基准日、债权确认争议,最终差几个百分点很正常。

二、开始计算:六层顺位,逐层剥

破产清偿率测算器

金额单位:元。留空按 0 处理;带「其中」字样的两栏是拆分项,不要与上一栏重复填写。

除担保物以外的全部可变价财产
已扣除处置税费、评估拍卖费的净额
就该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诉讼费、管理变价分配费用、管理人报酬等
继续履行合同、继续营业、职务侵权等六类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个人账户社保、法定补偿金
只填本金,不含滞纳金与罚款
浙高法〔2023〕18 号第 9 条:按普通债权清偿
管理人已确认的普通债权合计
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通常为零

三个容易填错的地方:①「其他破产财产」与「担保物变价款」要分开填,填重了会凭空多出一个池子,清偿率被抬高;②担保物变价款填扣掉处置税费后的净额,因为评估费、拍卖费、处置税费本身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破产费用,已经从那笔钱里先扣过一遍;③职工债权与社保、税款按管理人公示或债权表上的确认额填,不要按职工主张额或税务申报额填。

试试典型场景(点一下自动填好并计算) 示例数据仅用于演示算法,请按自己的实际情况改写。
纯本地计算,输入内容不上传

填好左侧各项后点「开始计算」。结果会按六层顺位列成一张表:每层的可分配额、该层债权总额、本层实得与受偿比例,最后给出普通债权清偿率。

填数之前先想清楚一件事:你要回答的是哪个问题。如果你是普通债权人,想知道自己那张欠条能拿回几成,就按「管理人已确认」的口径填;如果你是债务人股东,想知道清算之后还剩不剩东西,那要看的不是清偿率,而是劣后债权清偿完毕后有没有余额——有余额才轮得到出资人分配。如果你是管理人,这张表可以用来做分配方案的初稿,但要记得把取回权、抵销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物上的后顺位抵押权单独处理,本工具不涵盖这几项。

另外提醒一句:重整与清算算出来的数不是一回事。重整计划里的清偿率通常是「模拟清算清偿率」加一个溢价,用来满足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强制批准条件;真正表决时各方看的是重整计划给出的现金加股权对价。要不要走重整、还有没有救,见破产重整还是清算?企业还有救怎么选。

三、第一层:别除权——担保物只在自己的变价款里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条文里三个限定词缺一不可:特定财产(不是全部破产财产)、就该特定财产(不是就全部债权)、优先受偿(优先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各顺位,但劣后于该财产上的处置费用)。第一百一十条接着写:「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计算口径。设担保物变价款为 S、对应担保债权为 C,只有三种结果:S 大于 C 时,担保权人拿走 C,余额 S 减 C 归入破产财产,参与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分配;S 等于 C 时,担保权人全额受偿,池子不增不减;S 小于 C 时,担保权人拿走 S,未受偿的 C 减 S 依第一百一十条转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同比例分配。注意这里的 S 是净变价款:担保物在破产受理后由管理人一并处置,评估费、拍卖费、处置环节税费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先从变价款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可供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

以担保物变价 500 万元、担保债权 300 万元为例:担保权人受偿 300 万元,200 万元归入破产财产。这 200 万元不是「还给债务人」,而是先拿去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税款、普通的顺序分。反过来,担保物变价 300 万元、担保债权 500 万元:担保权人受偿 300 万元,另外 200 万元转普通债权——如果池子里还有 100 万元可分给普通债权,这 200 万元与原有普通债权一起按比例分那 100 万元,而不是再优先拿一次。

最常见的三种错误。第一种,重复计算:把担保物变价款既算进「破产财产总额」,又在别除权一栏单独支付,池子凭空多出一块,清偿率被抬高。本工具把两者分成两个输入框,就是为了堵这个洞。第二种,把担保债权全额当别除权:担保物只值 300 万元、担保债权 500 万元,却按 500 万元优先支付,多付的 200 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三种,忘了第一百一十条:只算担保权人拿走 300 万元,没把剩下的 200 万元加进普通债权,分母少了 200 万元,清偿率立刻虚高——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对方律师在庭上抓住的一处。

这里不算的一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承包人依第八百零七条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四十条规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依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优先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 号)第一条重申了这一顺位,第二、三条另规定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与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结论很直接:涉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破产案件,本计算器的结果不能直接使用。工程款优先权要先从该工程的变价款中切走一块,剩下的才轮到抵押权;如果同一工程上还有商品房消费者的交付请求权,顺位还要再往前挪。这一层要按工程结算金额、优先权行使期限(十八个月)、优先范围(不含利息违约金)单独测算。本计算器不处理工程款优先权,遇到这类案件请另行测算后再回填。

四、第二层: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足时先付费用

法律依据。第四十一条列举三类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列举六类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了清偿规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计算口径。这两项的共同点是不需要申报、不进顺位表、随时支付——它们从「财产池」里直接扣,扣完的余额才是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分配基数。顺序上严格分三步:先看池子够不够付破产费用,不够就费用按比例、共益为零,并触发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终结提示;够付费用但不够付共益的,费用全额、共益按比例;两项都够的,全额支付后进入下一层。以财产池 120 万元、破产费用 100 万元、共益债务 50 万元为例:费用全额 100 万元,共益只拿 20 万元(受偿比例 40%),职工、税款、普通债权全部为零——不是各按 80% 分摊。

还有一处容易忽略:担保物的处置费用也在这里。评估费、拍卖佣金、处置环节的税费属于「管理、变价财产的费用」,先从担保物变价款中扣除,所以担保权人拿到的是净额,不是成交价。这也是为什么本工具要求担保物变价款填净额——如果填成交价,等于把处置费用重复算进了池子。

最常见的三种错误。第一种,把受理前的欠款当破产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只有此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才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把受理前的诉讼费放进第一层,等于让它插到职工债权前面。第二种,顺序颠倒:把费用与共益当成「同一顺位按比例」,忽略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第三种,财产不足仍往下分:池子付完费用就见底了,此时讨论清偿率没有意义,该讨论的是终结与垫付。

关于终结,还要补两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第 30 条把条件写完整: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 号)第十二条留了出口: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实务中债权人愿意垫付,通常是因为还有可追回的财产——撤销权、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责任、董监高的赔偿,这些都在程序终结之前才有意义。管理人不追、因过错造成财产减损的,债权人可以依破产法解释(二)第 9 条第 2 款主张赔偿,路径见管理人做错了,债权人怎么追责。

五、第三、四层:职工债权与社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在这两层

法律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第二款: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项的四类内容。工资,指欠付的劳动报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但不含报销款、股东借款;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指个人账户部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实务通行口径包括两类:一是因破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注意这两类都是「补偿」而非「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在第一项范围内,通常按普通债权处理。

两个配套规则常被漏掉。其一,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依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高管工资要打折:依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超出平均工资的部分不进第一顺位,实务中通常按普通债权处理。另外,依纪要第 27 条末句,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即归入第一顺位。

第二项的关键:个人账户与统筹要分开。「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依法设置的其他社会保险;这一部分与所欠税款同处第二顺位。把所有社保费打包塞进职工债权,会让第一顺位虚增、税款层被挤压,两层的比例同时算错。实务中核对社保债权,要请管理人按险种、按个人账户与统筹分别列示,再分别归入第一、第二顺位。

税收滞纳金与罚款:单独拆出来。浙高法〔2023〕18 号《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第 8 条:债务人欠缴税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停止计算;第 9 条:因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及由税务机关征缴的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债务人欠缴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劣后债权清偿。所以一笔欠税要拆成三段:税款本金进第二顺位,滞纳金进普通债权,罚款进劣后债权。这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8 条「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一致,也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立法目的吻合——该条解决的是税款与无担保债权的顺位,滞纳金不属于税款,不能跟着本金插队。

最常见的三种错误。第一种,滞纳金混进税款层:第二顺位被多算,普通债权的分母凭空少一块,两头都错。第二种,罚款当普通债权甚至税款债权:纪要第 28 条明确惩罚性债权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把它放进普通债权,等于让全体普通债权人为违法成本买单。第三种,社保不分账户:把统筹部分也算进职工债权,第一顺位虚高、第二顺位虚低。核对税务与社保债权的方法,可对照破产企业欠税怎么处理?税收优先权与滞纳金里的三段拆分表。

六、第五、六层:普通债权与劣后债权——清偿率是怎么算出来的

分母:普通债权总额由三块组成。一是管理人已确认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变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权时,依第一百一十条转为普通债权的未受偿部分;三是按浙江口径并入普通债权的税收滞纳金、利息与非税收入。三块缺一,分母就错。这里要特别区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在同一顺位内按比例分完后未受偿的部分,不转为普通债权,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再清偿(第一百二十四条),但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仍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清偿率 0」不等于「债权作废」。

分子:分到这一层时池子里剩下的钱,按比例分配。依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所以普通债权清偿率的算式是:(可分配财产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职工债权 − 社保与税款) ÷ 普通债权总额,且分子不为负。三层变量一动,结果就变:可分配财产减少一成,清偿率大致降一成;优先顺位多吃一百万,普通债权就少一百万;分母因为担保不足转入而变大,所有人的比例一起被稀释。

劣后债权:普通债权之后还有一层。《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8 条: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浙江的落地口径是浙高法〔2023〕18 号第 9 条后半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劣后债权清偿。实务含义很实际:劣后债权几乎永远拿不到钱,它存在的意义主要是让分配方案在顺序上站得住,以及在普通债权全额受偿的极少数案件里才有实际分配。

最常见的三种错误。第一种,用「财产总额 ÷ 债权总额」当清偿率:跳过四层优先顺位,算出来的数只能叫资产负债率。第二种,分母只填申报额:债权确认阶段被调减、被否定、被劣后的部分不进分母,补充申报的、担保不足转入的要进分母;用申报额当分母,通常会把清偿率算低,反过来少算转入部分又会算高。第三种,把「未受偿」当「不用还」:第一百二十四条保证人继续承担,第一百二十三条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应追回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管理人因过错未追的还可以主张赔偿。同一笔债权在不同程序里的回收路径,可对照错过债权申报期,还能拿到钱吗与重整计划被否了,法院还能强裁吗两篇。

三个可以直接记住的临界点。①财产池小于破产费用:可能因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本工具会红字提示;②财产池介于破产费用与「破产费用加共益债务」之间:费用全额、共益按比例,仍不足以支付其他任何一层;③普通债权总额因担保不足转入而变大时,即使分子不变,清偿率也会下降——这就是为什么担保物贬值对普通债权人是双重打击:池子没多,分母却大了。

七、常见问题

担保物变价款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归谁

归破产财产,参与第一百一十三条的顺序分配,既不归担保权人,也不由债务人自行支配。担保物变价 500 万元、担保债权 300 万元的,300 万元由担保权人优先受偿,多出的 200 万元进池子,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分。反过来,担保物只变价 300 万元、担保债权 500 万元的,担保权人拿走 300 万元,未受偿的 200 万元依第一百一十条转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这两种情形在本工具里都自动处理,不需要分两次算。

税收滞纳金到底排在哪一顺位

按普通债权清偿。依据是浙高法〔2023〕18 号第 9 条: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及税务机关征缴的其他非税收入,按普通债权清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劣后债权清偿。第 8 条另规定滞纳金自受理之日停止计算,所以受理日之后继续累加的滞纳金不予确认。核对税务债权申报表时,要请管理人把本金、滞纳金、罚款分成三行列示——三行分别落在第二顺位、普通债权、劣后债权,混在一行就会把整张表算错。

破产费用不足,程序一定会终结吗

不一定,要看有没有人垫付。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并公告。纪要第 30 条把条件补完整:经管理人调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法院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法释〔2007〕9 号第十二条留了出口:债权人、管理人、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费用的,程序可以继续,垫付款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所以「财产不够付费用」在实务中往往是谈判起点,而不是终点。

算出来清偿率是零,还有必要申报债权吗

有,而且必须报。第一,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因债务人破产而免责,依第一百二十四条,债权人对未受清偿部分仍可要求其继续清偿,债权确认文书就是主张的依据;第二,依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应追回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按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没申报就没有分配资格;第三,债权确认还决定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和对管理人的监督权。错过申报期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审查确认费用,且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八、相关阅读

本页只解决「怎么算」。算完之后最常接着问的,是「还有没有救」「钱从哪来」「排在我前面的人是谁」。下面六篇按这个顺序排。

最后提醒:本页所有比例都来自《企业破产法》的现行文本与浙江的涉税口径,但「财产怎么变价」「债权怎么确认」「担保物值多少」这三件事由管理人和受理法院认定。同一个案子,评估基准日差三个月、担保物处置税费口径不同、担保债权是否计息,结果可能差出几个百分点。想看清一家企业的真实清偿率,看分配方案,不要看资产负债表。杭州地区的清算与重整程序、债权申报与分配方案异议,可参见杭州破产清算律师:公司破产怎么走,债权人股东各怎么办。

相关工具 · 同一套算法口径

全部工具见 常用工具。每个工具都是纯本地计算,填写内容不上传。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郑奕律师原创,首发于个人网站 hz164.com,转载请保留出处声明。

算出来的是清偿率,不是你能拿到手的钱

真正的分配方案里还有四件事会改变结果:担保物评估价与处置税费、债权确认争议(确认多少、按什么顺位)、可追回财产(撤销权、出资加速到期、股东与董监高责任)、以及分配方案的表决与异议。前三件决定分子和分母,第四件决定这张表能不能落地。

带着债权表和分配方案来面谈 → · 也可以先看五个位次怎么决定你能拿几成

分享后对方打开即自动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