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与交强险

同样十级伤残,有人拿到 16 万,有人只有 3 万——差别不在伤情,在于「按哪一年的数据、乘几年的年限、乘多少系数」这三个数有没有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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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八成由三个数决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前两个数是查表就能得到的,第三个数是「等级+附加指数」算出来的,三处任何一处取错,结果就差出几万。本页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逐项拆成可核对的算式,再接上交强险分项限额与责任比例,回答一个更实际的问题:判下来是一回事,实际能拿到多少是另一回事。

一、这个计算器算什么,先看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八成由三个数决定: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小项看着琐碎,实际占比往往不到三成。所以顺序必须是先算大项、再补小项;反过来做,会得出一个「看起来很大、上庭被逐项拆掉」的数字,反而影响整份主张的可信度。

结论一: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定型化计算,既不看受害人实际收入,也不看户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修正,法释〔2022〕14 号,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结论二:浙江 2025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81,649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53,223 元(浙江省统计局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布)。据此,六十周岁以下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是 81,649×20×10%=163,298 元;若误用 2024 年度的 78,251 元,是 156,502 元,一年之差少 6,796 元。用哪一年的数据,不看事故发生在哪一年,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哪一年(第二十二条)。

结论三:「2022 年修正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句话只对了一半,必须纠正。2022 年修正(法释〔2022〕14 号)只改了城乡口径,第十七条仍然在,仍然要单独算。真正把这一项「并入」的,是 2020 年 12 月修正(法释〔2020〕17 号,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新增的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以准确的说法是:单项计算、合并列示、判决主文不单列。把「取消」当成「不用算」,是最常见的一处漏项。

结论四:交强险先赔,超出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担,顺序不能颠倒。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分项限额内赔付(有责:医疗费用 18,000 元、死亡伤残 180,000 元、财产损失 2,000 元),不足部分才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先按 70% 打折再扣交强险,等于把保险公司该赔的部分也打了折,一笔三十万的案子能少算近六万元。

结果以什么为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统计公报数字为基数,以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营养期为事实基础,以受理法院对责任比例、精神抚慰金的酌定为最终尺度。本工具给的是法定算式下的算术结果,不是判决书上的数字;同一个案子,换一个法院、换一份鉴定意见,结果都可能不同。

二、开始计算:四个基数、六个小项、两个可选模块

填写顺序按卡片里的五步走:第一步定情形与年限(伤残还是死亡、受害人年龄、伤残等级与多处伤残),第二步填统计基数(收入、消费支出、职工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日平均工资),第三步填已发生费用(医疗费、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营养、交通),第四步填被扶养人(可留空),第五步决定要不要算交强险与责任比例。带默认值的输入框都已经放好浙江 2025 年度的数据,明年公报出来后直接改写即可,不必等页面更新。

基数浙江 2025 年度用途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49 元/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3,223 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十七条),也是多人的年赔偿总额上限
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41,902 元/年丧葬费=÷12×6=70,951 元(第十四条)
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384 元/年(日 220.23 元)误工费无法举证时、护理费无支出凭据时的参照标准(浙江高院指引第十九条、第五条)

上表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2025 年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2026 年 1 月 30 日)、《浙江省 2025 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浙江全省法院统一按省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按宁波市公布的数据执行,具体以受理法院所在统筹地区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器(纯本地运行,填写内容不上传)

默认基数为浙江省 2025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1,649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53,223 元(浙江省统计局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布)。数额每年调整,请以最新公布值为准,可直接改写输入框。

第一步 · 定情形与年限

60 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
每处加 4%,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 10%
每处加 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

第二步 · 统计基数(可改写)

浙江 2025 年度 81,649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基数
浙江 2025 年度 53,223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数与封顶
浙江 2025 年度 141,902 元;仅死亡案件的丧葬费使用(÷12×6)
80,384÷365=220.23 元;误工无法举证、护理无凭据时参照

第三步 · 已发生费用(没有可留空)

按 年工资÷365×误工天数 计算,分母是 365 天
有护工支出凭据的按凭据改写;留空则用参照日平均工资
浙江按 100 元/天
浙江按 30 元/天

第四步 · 被扶养人(没有可留空)

夫妻共同扶养一个孩子,扶养人数填 2
多名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消费支出

第五步 · 可选模块

无法定公式;浙江十级常见 5,000 元上下,一级或死亡约 50,000 元
试试典型场景(点一下自动填好并计算) 示例数据仅用于演示算法,请按自己的实际情况改写。
金额单位:元,最多两位小数

填好情形、年龄与收入基数后点「开始计算」。分项会逐行列出计算式,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会标明「计入」关系,不会重复加总。

两个可选模块为什么单独放: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定公式,填进去只会让合计看起来更「完整」,却容易让人误以为那是算出来的;交强险与责任比例属于赔偿的「分担」环节,不改变应赔总额,只改变谁掏钱、掏多少。所以这两块留空,物质损害赔偿的合计照样成立。

还有一条容易忽略:本工具不扣减已付款项。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在诉前垫付的医疗费、已支付的部分赔偿,都要在执行或判决时抵扣;如果垫付的是医疗费,抵扣时还要注意它冲抵的是医疗费项还是总额,因为这会影响交强险医疗限额是否已经用掉。这一层属于个案核算,工具不做处理。

三、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20 年、年龄递减、伤残系数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五条对死亡赔偿金用的是同一套表述,只是把「自定残之日起」换成了直接「按二十年计算」。两条合起来就是一个公式:

残疾赔偿金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死亡赔偿金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只看一个数——受害人年龄,且按周岁算:

受害人年龄(周岁)赔偿年限说明
不满 60 周岁20 年一律 20 年,不按剩余劳动年限折算
60 周岁20 年「六十周岁以上」从 61 周岁起才开始递减
61 至 74 周岁20 −(年龄 − 60)65 周岁为 15 年,70 周岁为 10 年,74 周岁为 6 年
75 周岁以上5 年不再递减,固定 5 年

伤残赔偿指数由等级决定,一级 100%、二级 90%,依次递减,十级 10%。多处伤残不另起一项,而是加「附加指数」: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二十四条,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加 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加 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 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 100%。例如最高为十级、另有两处九级和八级,指数是 10%+2%+2%=14%,不是 10%+20%+30%。

定型化的含义要理解透。指引第二十五条明确: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受害人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也不影响定型化计算。也就是说,「他已经退休了没有收入」「她本来就是家庭主妇」都不构成减少残疾赔偿金的理由。反向的调整只有一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注意是「可以调整」,由法院裁量,不是当事人可以自己打折。

还有一条「就高」规则值得记住。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依同一原则确定。对外来务工人员来说,这一条在跨省案件里可能差出十几万:在浙江起诉、但户籍在江苏或广东且当地标准更高时,举证居住地标准就成了一项独立的工作。

三个最常见的错误。① 用错年度:按事故发生年度取数,或按起诉年度取数,都是错的,正确节点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二十二条)。② 用错口径:用「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浙江 2025 年为 70,240 元)或农村标准,比城镇居民标准低一大截;2021 年 9 月 8 日之后发生的事故,浙江已不存在农村标准。③ 把附加指数当成加等级:多处伤残是在最高等级指数上加 4%/2%,不是把每处伤残的指数直接相加,更不是「十级加九级就等于九级」。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单列计算,计入赔偿金

先把两条并列看清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这一项的三段沿革,决定了今天怎么写诉请。2003 年原解释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与残疾赔偿金并列的独立赔偿项目,城乡双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20 年 12 月修正(法释〔2020〕17 号,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配合《民法典》施行,新增第十六条「计入」规则,同时保留第十七条的计算标准。2022 年 4 月修正(法释〔2022〕14 号,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只做了城乡并轨,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改成「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没有删除第十七条,也没有新增任何「取消」条款。所以「2022 年修正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说法,在网络文章里流传很广,但逐字核对条文就知道它不成立——取消的是城乡两个标准并存,不是这一项本身。

计算要四步。第一步定人:未成年人算至十八周岁;成年被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只有年龄不够,不算。第二步定年限:未成年人按 18 减实际年龄,成年人按 20 年递减、75 周岁以上 5 年。第三步定份额:年赔偿总额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这里的扶养人数包含受害人本人——夫妻二人共同扶养一个孩子,扶养人数是 2,不是 1。第四步乘系数与封顶:依浙江高院指引第三十二条,被扶养人生活费 = 年赔偿总额 × 伤残赔偿指数 × 扶养年限;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加后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5 年度即 53,223 元),扶养年限不一致的分段计算。

伤残案件必须乘伤残指数,这是最容易被漏掉的一步。死亡案件指数按 100% 计,十级伤残则只乘 10%。原因在第十七条第一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受害人自己还有九成劳动能力,被扶养人因侵权少拿的就是那一成。举例:被扶养人为 10 周岁子女、扶养人 2 人、受害人十级伤残,年额为 53,223÷2=26,611.50 元,年限 8 年,乘 10% 后是 21,289.20 元;同一情形若受害人死亡,则是 212,892 元,相差十倍,差别全在系数上。

还有两处细节。其一,指引第三十一条:依第十七条算出的扶养年限,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受害人 70 周岁、被扶养人为 10 岁子女(尚需 8 年),赔偿年限 10 年,取 8 年;反过来受害人 40 周岁、被扶养人为 70 周岁老人(20 年递减后 10 年),则取 10 年。其二,指引第三十三条:父母年满 60 周岁,但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等稳定收入累计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有退休金就不算被扶养人」是错的,「有退休金就按全额算」也是错的。

三个最常见的错误。① 扶养人数只算「其他扶养人」:把受害人自己漏掉,除数是 1 而不是 2,金额直接翻倍,庭上必被核减。② 伤残案件不乘指数:直接按消费支出全额主张,十级伤残会多算九倍。③ 多个被扶养人不封顶:父母两人加子女一人,年额轻松超过 53,223 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分段计算时还要注意不同被扶养人的年限起点相同、终点不同。

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误工费(第七条)。条文分三层: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浙江高院指引把公式固定下来:误工费 = 年工资额 ÷ 365 × 误工天数(日历天数),且无固定收入又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2025 年度 80,384 元,日 220.23 元)。月薪 12,000 元、误工 90 天,是 12,000×12÷365×90=35,506.85 元,不是 12,000÷30×90=36,000 元——分母是 365 天,不是 30 天。

护理费(第八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增加。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浙江口径更进一步:住院期间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凭据的按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非住院期间按同一基数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 100%、大部分 80%、部分 50%,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按部分护理依赖计算;护理期限方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 75 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 5 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护理的另行主张(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ICU 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浙江按 30 元/天、营养期参照鉴定或医嘱;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浙江按 100 元/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10 月已统一为 100 元/天,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参照执行);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须以正式票据为凭,同城就医浙江按 30 元/天结合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确定,外地就医按票据但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ICU 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需鼻饲进食的除外。

三个最常见的错误。① 误工时间算到出院日:出院不等于能工作,定残的案件应算至定残前一日,未定残的以医嘱休息期为准;反过来,把误工时间算到鉴定之后、判决之前,也会被核减。② 只提供单位开的收入证明:指引第十八条明确,仅有用工单位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与银行流水,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处理——收入瞬间从月薪两万掉到 6,698 元/月(80,384÷12)。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三件套缺一不可。③ 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凭感觉填:护理人员原则上 1 人,加人要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期限最长 20 年,但浙江对完全护理依赖或 75 周岁以上一般暂按 5 年判,一次性主张 20 年通常拿不到。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交强险:从「应赔多少」到「实际到手多少」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定公式,这是它与其他各项最大的区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把具体标准转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要求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与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个因素里没有一个是可以代入的数值,所以它只能由法院酌定,各地也不统一。

浙江实务中的大致区间是:不构成伤残的,一般不予支持或仅在数千元以内酌定;构成伤残的,十级常见 5,000 元上下,每提高一级递增约 5,000 元;一级伤残或死亡,常见 50,000 元左右;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个别案件可上浮,但通常在 100,000 元以内。这个区间不是法定标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年份都会有出入;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还要相应扣减。真正要记住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引第三十五条的那句话: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项目,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换句话说,不能把「物质损害+精神抚慰金」加总后统一乘 70%,精神抚慰金要单独酌定。

交强险是「先赔」,不是「按比例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责任限额自 2020 年 9 月 19 日车险综合改革起调整为下表数额,且按银保监会公告,2020 年 9 月 19 日零时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新老保单均按新限额执行。

分项被保险人有责被保险人无责覆盖的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 元18,000 元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 元1,800 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100 元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等(本工具不计算)

超出限额的部分,才轮到责任比例。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有证据证明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这一条与「按 7:3 分担」不是一回事:行人闯红灯被撞,机动车一方可能仍要承担 10%,而不是 0。商业三者险则在交强险赔付之后、按保险合同约定(通常约定按责任比例)赔付,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三个最常见的错误。① 把 20 万当成一个不分项的总额:交强险是医疗、伤残、财产三个限额各管各的,医疗费花到 5 万,交强险也只赔 1.8 万,不会去挤伤残限额。② 先打折后扣交强险:正确顺序是先扣交强险分项限额、再乘责任比例,顺序颠倒会让交强险那部分也打折。③ 把精神抚慰金一起按比例乘:浙江指引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这种算法,精神抚慰金应单独酌定;同时它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赔付,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这一点在限额不够分的时候很实用。

七、常见问题

农村户口是不是赔得少?

不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全国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法释〔2022〕14 号第二十四条明确「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浙江走得更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9 月 8 日《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该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全省法院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再区分户籍。所以现在还要受害人举证「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是把 2021 年以前的旧规则当成了现行规则。

2022 年修正以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还能单独列一项吗?

能算,但不能单独列。真正把这一项「并入」的是 2020 年 12 月修正(法释〔2020〕17 号,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新增的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2022 年修正(法释〔2022〕14 号)只改了第十七条的城乡口径,没有删掉这一条。所以正确的写法是:第十七条照旧单独计算金额,再依第十六条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判决主文不单列这一项。实务中仍有判决书把它单列,那是表述习惯,不影响总额;反过来,代理人若在诉请里既列残疾赔偿金又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没有任何说明,容易被对方以「重复主张」为由要求核减。

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算,对不对?

不对。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事故发生年度,也不是起诉年度。2024 年发生的事故、2026 年才一审辩论终结的,用的就是 2025 年度数据(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1,649 元)。这一条对久拖未决的案件影响很大:浙江 2025 年度比 2024 年度的 78,251 元高 3,398 元,按 20 年、十级计算,差额是 6,796 元;一级伤残或死亡,差额是 67,960 元。所以不要急着接受按事故年度出具的理赔计算书。

和解时对方按 70% 责任比例乘全部金额,这个算法对吗?

顺序错了。正确的顺序是:先用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赔付(有责:医疗费用 18,000 元、死亡伤残 180,000 元、财产损失 2,000 元),只有超出限额的部分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先按 70% 打折再扣交强险,等于把交强险的 19.8 万元也打了七折,少算近六万元。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三十五条属于单独核算项目,不能与物质损害累加后机械地乘责任比例,这一项也要单独谈。

八、相关阅读

本页只做算术。算完之后更常遇到的是另外三个问题:责任怎么划、鉴定怎么做、保险不够赔怎么办。下面六篇按这个顺序排。

最后提醒一句:本页所有数字都来自现行司法解释与浙江省 2025 年度的统计公报,但「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责任比例」这四件事由鉴定机构与受理法院决定,工具只负责在给定前提下把算术做对。同一份伤情,鉴定为九级还是十级,一级之差就是 16 万余元;同一场事故,责任比例从 70% 变成 60%,又是几万元。所以真正值得花时间的,是病历的完整性、鉴定时机的选择,以及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那三个工作日。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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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郑奕律师原创,首发于个人网站 hz164.com,转载请保留出处声明。

算出来的是「应赔多少」,不是「能拿到多少」

同一份鉴定意见,写法不同、举证不同,落到判决上的数字可以差两成。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怎么鉴定、误工期算到哪一天、被扶养人份额怎么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这四件事决定了最终金额,也常常决定要不要打这场官司。

带着病历、鉴定意见与事故认定书来面谈 → · 也可以先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与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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