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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撞伤人,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发布时间:2026-09-11|郑奕律师

乘车人开车门撞伤路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得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这是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 条明确的新规则。

"开门杀"这个词,说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后,车内人员推开车门时与后方来车(通常是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这类事故看着不起眼,后果往往很严重。

一、以前为什么难赔

以前处理这类案件,保险公司常有一个抗辩:商业三者险保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造成的损害,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对乘车人的责任部分赔付。

这个抗辩在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驾驶人、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属于一个整体("机动车一方"),保险应当赔;有的法院则支持保险公司,只赔驾驶人应承担的那一半。结果就是受害人先要打一场关于"保险赔不赔"的仗,赢了还可能要去追乘车人的个人财产。

二、新规怎么说

道交解释(二)第 2 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 1213 条关于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该条同时规定: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与新规同步,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5 月发布了六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案例 2 就是"开门杀":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致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

保险公司抗辩称,商业三者险只应就驾驶人承担的那 50% 责任予以赔偿。法院认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人而言,驾驶人和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 32 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四、这个规则对三方各意味着什么

对受害人

最直接的好处是赔付来源变稳了。不用先去追乘车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把驾驶人、乘车人、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起诉时记得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都列上。

对驾驶人

停车开门这个环节,法律上你负有提醒义务。停车位置选得不当、没有提醒乘车人注意车外情况,都可能被认定有过错。停车靠边、提醒一句"注意后面",是最低成本的风险防范。

对乘车人

如果事故是你开车门造成的,你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原则上不能向你追偿——除非损害是你故意造成的。这是新规对乘车人的一层保护。

五、两个容易忽略的细节

第一,交强险是分项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不是总额 20 万元可以通用。医疗费超过 1.8 万元的部分,要在商业三者险或者侵权人处主张。

第二,精神损害可以请求交强险优先赔偿。依道交解释(一)第 13 条,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时明确提出这一句,可以避免精神损害抚慰金占用商业三者险的额度。

六、庭前把该准备的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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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