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午休在操场散步后猝死,两审都不算工亡——「视同工伤」为什么不能扩大解释
导读:2025 年 1 月 7 日中午 11 时 50 分,湖北某中学九年级历史教师张某下课后到食堂吃饭,随后在操场散步,途中感觉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他当天下午没有教学任务。16 时 20 分病情加重,电话联系校长求助;16 时 30 分学校安排送医;18 时 9 分,抢救无效死亡,死因:心源性猝死。学校申报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起诉,主张「在岗休息」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封闭校园全域都是工作岗位——一审败诉,上诉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认定视同工亡。
一、法条只有一句话,卡住了两道要件
1、《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第 1 款第 1 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工作时间」的司法尺度: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时间,加上为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性、收尾性时间——用餐、休息等非直接履职时间,原则上不算,除非与职责有不可分割的紧密关联;
3、「工作岗位」的司法尺度:正在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活动、或处于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场所——教师在教室备课、批改作业、找学生谈话,算;在宿舍休息、在操场进行个人活动,不算。本案张某发病于午饭后散步过程中、回宿舍休息期间,下午无教学任务——时间、场所、履职状态,三个要素一个都不沾。
二、家属的「延伸论」为什么不成立
1、家属的核心主张有两层:①张某利用午休在校休息是为下午更好地履职,「在岗休息」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②封闭式管理校园全域(食堂、操场、宿舍)都是履职区域,他在校即处于随时响应工作的待命状态;
2、二审法院的回应直击要害:第 15 条的「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extend保护——它把「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死亡」纳入了工伤范围,这已是特别保护,不应再作扩大解释。换句话说:视同工亡是法律额外开的一扇门,门框的宽度由法条定死,不能再往宽里掰;
3、法院还引用了人社部门的相关复函口径:「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突发疾病必须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同时同地存在。张某发病时既不在履职时间、也不在履职状态,「为了下午上课而午休」只是一种良好的主观动机,动机替代不了要件——判断工伤看的是客观履职状态,不是心里想着工作。
三、本案的边界感与四条替代救济
1、这个判决划出的对比边界很清晰:午休时给学生答疑、带班值守、受学校安排加班——算履职延伸;纯属个人自由的用餐散步休息——不算。教师、保安这类工作生活边界模糊的群体,尤其要把这个尺度记牢;
2、工亡认定失败不等于家庭毫无保障,还有四条路:①民事赔偿:若学校在其发病时未尽合理救助义务(本案学校 10 分钟内响应送医,明显不构成过错),可依民法典主张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②商业保险:单位或个人投保的意外险、定期寿险、重疾险,按合同理赔;③人道主义救助: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工会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④社保待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医保报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照常申领;
3、给用人单位也提个醒:为教职工配齐意外险等商业保障,是比事后诉讼体面得多的风险安排——法定工伤是底线,不是全部。
同情归同情,要件归要件——「视同工伤」这扇门是法律额外开的,进门要看时间、看岗位、看履职状态,唯独不看心愿。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