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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宿舍待命期间身亡,二审为何不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6-09-01 09: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近日,「保安宿舍待命身亡二审不认定工伤」引发关注。保安住在单位宿舍、随时准备出勤,却在待命期间突发疾病去世,法院为何不认定工伤?本文解析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

一、工伤认定的「三工」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原则上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伤害必须与工作直接相关,而不是工作时间、地点碰巧重合。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保安在宿舍「待命」,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宿舍通常不是工作场所,单纯的「住着待命」不等于「正在工作」。如果保安并未实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突发疾病死亡,就难以满足「三工」条件。

二、视同工伤的「48小时」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适用这一规则有两个前提: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从抢救开始到死亡在48小时内。

二审不认定工伤,说明法院认为:保安发病时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待命状态没有进入实际工作状态,其疾病也系自身健康原因突发,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三、值班、待命与工作的边界

实践中,「值班」与「工作」界限的认定,要看单位是否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实际处于劳动状态:
1、若单位安排明确的执勤、巡逻、值守任务,期间发生伤害,通常认定为工伤;
2、若仅是留宿休息、备勤待命,尚未开始实质工作,则较难认定;
3、关键证据包括:排班表、考勤记录、工作指令记录、监控录像等。

四、不认定工伤后的救济路径

1、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即使不构成工伤,家属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人身损害赔偿;
3、可向社保部门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各地标准不同)。

工伤认定不是「在哪里出事就算哪里」,而是看是否「因工」。厘清边界,才能让该赔的不逃责、不该套的别硬套。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