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 15 岁女儿从 5 楼扔快递,女儿坠亡——法院为何判快递公司担责三成、母亲担主责
导读:宁夏固原的张某网购一条牛仔裤,试穿不合适申请退货,退货方式为上门取件。快递员刘某到达小区后,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张某把包裹从楼上扔下来,刘某在楼下接。随后张某让 15 岁的女儿马某站在榻榻米上,从 5 楼窗户往外扔快递——马某探身抛件时从 5 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25 年 12 月,快递公司先行支付 20 万元;张某夫妇随后起诉,索赔744410.25 元。一审判快递公司担责 30%、补足 1.1 万余元;夫妇上诉。2026 年 9 月 20 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四方均有过错,快递公司担责三成、赔偿总额 296747.25 元,扣除已付 20 万元,还需支付 96747.25 元。
一、这场悲剧的责任被切成了四份,每一份都能对上一条法律
1、快递公司(30%):快递员在上门取件过程中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当寄件人主动提出「从 5 楼扔下来」时,他没有明确拒绝这个危险操作,反而回应、配合、确认取件码,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公司对员工负有安全规范培训与作业管理义务,快递员履职中的违规,由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民法典》第 1191 条);
2、母亲张某(主要过错):她是马某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指示孩子站在榻榻米上、从 5 楼探身抛物,应当预见后果却未尽安全监护义务,法院认定该指令「远超未成年人日常自主活动的风险范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女儿马某(自身有过错):15 周岁,按年龄、认知水平与生活常识,应当知道从 5 楼探身窗外可能坠楼,仍实施该危险行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认知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法院这一认定不是苛责一个离世的孩子,而是在过失相抵的框架里如实体察行为人的认知能力;
4、四方均有过错是二审的核心表述——责任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对每个主体的行为分别作法律评价,再折算成比例。
二、自己有过错,还能不能向别人索赔?能,但金额会被「过失相抵」削掉
1、很多人对本案有个直觉困惑:母亲自己是主要过错方,凭什么还能拿到 9 万多?答案在《民法典》第 1173 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减轻」不等于「免除」:母亲的过错削掉她七成的请求,但快递公司那三成的过错必须自己承担;
2、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二审从 1.1 万改判到 9.6 万:二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与一审相同(都是 30%),变的是赔偿总额的计算——总损失基数从 21 万余元调整为 296747.25 元。这不是「同情加分」,是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法定项目按标准重新算了一遍。当事人上诉主张「计算错误、应赔 32 万余元」,法院部分采纳的是计算方式,而非责任比例;
3、这里有一条实务经验:责任比例与损失基数是可以分开争的两件事。很多人一上诉就把两者混在一起喊「判少了」,反而模糊了焦点。上诉状要写得像算式——哪一项漏了、哪一项标准引错了、哪一项年限算错了。
三、这个案子真正的警示,是给所有家长和快递员的三句话
1、「图方便」是本案唯一的起因:不用下楼、不用等、30 秒解决——为了省这几步路,一个家庭永远失去了女儿。高空抛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危险行为(《民法典》第 1254 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窗口探身抛物还叠加了自身坠落风险。成人偶尔「没出事」,不代表孩子做同样动作也安全——成年人的简单动作,对孩子可能就是致命动作;
2、给监护人:本案把监护职责写成了可量化的法律义务——预见风险、防止危险、不指使孩子从事超出其能力与认知范围的活动。「我让她帮个忙」在法庭上不是免责理由,而是过错的证明;
3、给快递、外卖等上门服务从业者:客户提出的任何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都有权拒绝,也应当拒绝。本案中一句「不行,我上楼取」就能阻断整条因果链,而配合的结果是公司赔了近 30 万、自己承担内部追责。服务规范的每一条都是用事故换来的——遵守它不是为难客户,是保护彼此。同类案件中「尽力救助 vs 未尽注意义务」的界限,可对照本站 case-108(救助义务的「普通人标准」)与 case-134(共同饮酒中的责任比例划分)。
296747.25 元标不出一个 15 岁生命的价值,但它标出了一条所有人必须记住的线:窗台往外那一步,无论扔的是什么,都可能是人生的最后一步。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