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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死案尘埃落定:抛砖者已被执行死刑,物业、商场、夜市为何还要赔 40%

发布时间:2026-09-16 10: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2023 年 6 月 22 日晚,28 岁的娄某从外地到长春游玩,路过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时,被 23 岁无业男子周某从公寓 32 楼抛下的砖头砸中头部,不幸离世。而就在案发前 5 天(6 月 17 日),周某还从同一栋公寓抛掷桶装水和罐装饮料,砸伤两人——六天之内,他先后投掷两桶 5 升桶装水、3 罐未开封可乐、8 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 3 名食客及摊主,致 1 死 1 伤。经鉴定周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3 年 12 月,长春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死刑;2024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立即执行。刑事部分落幕之后,家属将物业、商场、夜市经营方等五被告诉至法院——人都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为什么这些「没有扔砖头」的单位还要赔?2026 年 9 月 15 日消息:民事诉讼部分宣判,三被告共承担 40% 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份判决,把「安全保障义务」四个字讲得透透的。

一、刑事判决已经顶格:为什么还要民事追责

1、周某的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 115 条),而不是高空抛物罪(刑法第 291 条之二)——区别在于:高空抛物罪惩罚的是「情节恶劣的抛掷行为」,而本案是预谋性、连续性、针对不特定人群」的抛掷,主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相当,所以走重罪路径,最高可判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予以核准——「多次向人群抛物、致 1 死 1 伤、动机是厌世仇视社会」,这是典型的顶格量刑场景
3、但刑罚解决的是「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赔不赔钱、谁来赔,是另一条线。周某本人无赔偿能力,家属若止步于此,200 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全部落空。所以家属把矛头指向了另一方主体——没有扔砖头、但「有义务防止砖头扔下来」的人

二、民法典 1198 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1、《民法典》第 1198 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这条拆开就是三层:①扔砖头的周某是第一责任主体,他的故意抛掷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根本、直接原因;②物业、商场这些管理人不是替代他赔,而是为自己「没看住风险」的过错买单;③「补充责任」意味着顺位在后——先找直接侵权人,直接侵权人赔不上或赔不足的部分,才由义务人在其过错与原因力范围内补上;
3、本案判决书原话点得很清楚:三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在各自过错与原因力范围内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三、40% 怎么切:三个被告、三份「过错清单」

1、公寓物业(国信物业)承担 20%——它是案涉公寓及天台的直接管理人,负有高空抛物风险的源头管控义务。法院数了它的四笔账:天台防护网缺陷未整改、装修砖头违规堆放未制止、公寓人员进出无管控、前两次抛物(6 月 17 日已有人受伤)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尤其最后一笔:危险已经发生过一次,源头就在自己楼里,六天后的悲剧本可以被拦住——所以它的责任最重;
2、广场物业(万达物业)承担 15%——作为广场的管理人与出租人,负有公共区域统一规划、安全环境提供、管理监督、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它的过错是:明知楼上抛物风险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且手里握着协议约定的「暂停经营、调整位置、要求撤离」权限却没有行使——「有权管而不管」,管理与监督过失成立;
3、夜市经营方承担 5%——法院对它的定位是辅助性安全保障义务:它既无对公寓建筑的管理权限,也无对广场场地自主进行物理改造、采取高空防护措施的权利与能力,只对经营范围内的即时性风险警示负责。责任比例的差别,本质是「谁能管、管得了多少」的差别——义务与能力对等,过错与原因力挂钩;
4、还有一个细节:夜市经营方(中食地标长春公司)案发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法院依《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令其原股东及另一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这 5%——注销公司甩不掉赔偿责任,未经清算注销的,股东兜底

四、这个案子给所有经营场所管理者(和普通人)的三点提醒

1、对物业与商场:「第一次」就是警钟,不是侥幸。本案 20% 与 15% 的责任,几乎全部源于「风险已现、未采取措施」。天台门上锁、防护网补齐、异常事件后加派巡查、留存处置记录——这些低成本动作,是 1198 条项下最硬的免责证据;反过来,「知道却没做」,每一项都是判决书里的一笔过错;
2、对商户与活动方:看清自己的义务边界。夜市方只担 5% 的裁判逻辑说明,法律不强人所难——义务跟着管理权限和控制能力走。但同等重要的是:像万达物业那样合同里写了处置权限就要用,权利睡在合同里,出了事就是过错;
3、对所有人:高空抛物已是刑事高压线。刑法第 291 条之二的高空抛物罪起步就是拘役或罚金,情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直接跳到 115 条、可判死刑;民事上还有 1254 条——查不清具体抛物人的,整栋楼可能担责。头顶上的安全,靠的是「源头管住 + 义务人尽责 + 法律重锤」三层防线,本案宣判,三层防线各自归位。

砖头是人扔的,但悲剧从来不是一个人造成的——刑罚惩罚扔砖头的人,民事责任追问的是「本可以拦住砖头的每一个人」。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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