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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 92 万,法院终审还他清白——「救助即肇事」的推定为什么行不通

发布时间:2026-09-17 10: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2025 年 6 月 17 日中午,广东江门的京东快递员李师傅骑三轮车下乡派件,发现后方十余米处人行道上一位老人摔倒。他停车跑过去,蹲下询问,老人说不用送医——但他注意到老人鼻部有凝固血迹,坚持拨打了 120,救护车到前一直守在旁边;之后协助送医、在病房陪护、连续数日跟进康复。几个月后,老人家属把他告上法庭,主张他是肇事者,索赔 92 万余元。2026 年 9 月 9 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属的全部诉请被驳回。判决书里那句话值得所有人记住:公民善举不能作为推定侵权之依据,不应以其实施了救助行为即反推其为肇事者,否则将抑制社会公众的互助意愿,与公序良俗相悖。

一、三份证据,锁死「无接触」

1、事发路段是监控盲区,倒地过程没有视频——这是本案举证困境的起点,但法院没有困在盲区里:
2、证据一,车辆痕迹: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李师傅的电动三轮车无明显刮碰痕迹,无法证实与老人发生接触刮碰;
3、证据二与证据三,事发时的原始陈述:老人本人在医院病房被家属多次询问「是不是被快递车撞的」,均明确否认;交警询问笔录同样记载老人及家属否认碰撞。这些陈述形成于诉讼利益固化之前,证明力远高于索赔阶段的改口。

二、二审的最后一搏:「气流、噪音、惊吓」为什么救不了原告

1、直接碰撞说不通,家属二审改打「非接触性侵权」:主张李师傅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避让,行驶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导致老人摔倒;
2、非接触性侵权在法理上确实存在(如车辆逼靠致人躲避摔伤),但它的成立门槛不低:行为具有明显的致险性 + 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且按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原告
3、法院的结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驾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高度盖然性」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一个正常行驶、无刮痕、未鸣笛的三轮车,与十余米外老人的自行摔倒之间,法律不允许用推测去填因果链。

三、判决书真正的分量:给「扶不扶」一个法律答案

1、本案与当年「彭宇案」的最大区别,是法院旗帜鲜明地否定了「救助即肇事」的推定逻辑:不能因为李师傅停车、打 120、陪同送医,就反过来认定他心里有鬼——善意救助行为本身,永远不能被用作归责的证据;
2、这与《民法典》第 184 条「好人条款」一脉相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鼓励救人,司法保护救人,本案是把这条价值线又描了一遍;
3、给救助者的三个自保动作(本案李师傅全都做了):①先询问、不贸然移动伤者;②当众施救——有无旁人见证、拨打 120/110 的记录本身就是清白证据;③留痕到底:陪同送医、配合交警调查、保留通话与监控线索。另外本案还有一个加分项:公司法务全程托底——京东站点与法务团队为小哥提供法律援助打满两审,用工单位的担当,同样是善意能不能坚持下来的关键变量。

法律已经把话说透:扶人的人不需要自证清白,指控的人先拿证据——下次再遇到老人摔倒,答案依然是:扶。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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