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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死在出租屋走廊,家属起诉房东索赔 21 万被驳回:房东的义务边界到底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6-09-17 10: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2025 年 8 月的一天下午 3 时许,广东惠州,男子马某饮酒后倒在与女友合租的出租屋外的走廊上。下午 5 时许,房东杜某到场,拨打 110 和 120,急救人员确认马某已死亡,死因记载为「排除暴力打击」。监控还还原了一个细节:事发前 5 天,马某每天早中晚及凌晨都到走廊拿酒瓶饮酒,衣着从未更换。家属起诉房东:认为租客多次反映有人倒地、房东却称「他睡着了」,错过最佳救治时间,索赔各项损失 209895.9 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请——这份判决,把「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画得干干净净。

一、四要件逐项检验:房东一关都没输

1、一般侵权责任要同时满足四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法院逐项过了一遍,房东全部过关;
2、无行为、无过错:房屋设施完好、通行顺畅、符合正常居住标准;走廊不存在地面破损、照明缺失、结构隐患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固有风险——房东已全面履行出租人的基本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发现异常后两小时内到场并报警叫救护,在私人住宅的义务尺度里已是「合理响应」;
3、无因果:马某死于醉酒引发的身体异常,不是走廊地砖绊倒、不是电线漏电、不是被困窒息。家属主张的「早来两小时可能救回」,法院一语点破:那是假想因果,不是法律因果——法律因果要问:早到是不是房东的法定义务、晚到是不是过错、早到是否必然阻断死亡,三个都成立才谈赔偿,本案一个都不成立。

二、最关键的一刀:私宅不是宾馆,自陷风险自己扛

1、法院特别划了一条线:案涉出租房属于私人住宅,并非宾馆、商场等法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性场所对顾客负有兜底式的安全保障义务,私人住宅出租人只负「交付能住、安全、无隐患房屋」的基本义务——法律从未要求房东对租客搞全天候巡查、实时监护,租约里更没有默认房东兼任保镖、护工;
2、另一刀切在死者身上:马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危害健康仍自愿饮酒、连续五天在走廊饮酒不归屋,属于自陷风险的自主行为。醉酒引发的生命危险具有个人性、突发性与隐蔽性,不是出租人能够预见和管控的场地管理风险——风险是他自己一天一天喂出来的;
3、两刀合起来的结论:无行为、无过错、无因果,赔偿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

三、给房东和成年人的两份清单

1、给房东:①房屋本体安全是底线——水电燃气、门锁扶手、消防通道,该修必修,这是唯一真正会输的地方;②接到异常反映及时到场、报警、叫救护,并留存记录——本案房东的免责,一半靠法律边界,一半靠他做了该做的动作;③不必恐慌「谁死谁有理」:裁判不是抽奖,法律不按谁在场谁倒霉分锅;
2、给每个成年人:醉酒死亡的悲剧里,第一个也是唯一要负全责的,通常是「自己」——同饮人只在劝酒、逼酒、明知有病还灌、醉后不送医的情形担责;房东只在房屋缺陷致害时担责。把成年人的作死成本转嫁给开门收租的人,法律不答应。

房东交了能住的房子,尽了叫救护的义务,剩下的账,只能记在酒杯自己头上。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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