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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拿房产,不想养老人?法院不答应,赠与可以追回!

发布时间:2026-09-05 09:5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近日,「只想拿房产,不想养老人?法院不答应,赠与可追回」引发热议。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子女拿到房后翻脸不养,老人能否把房子要回来?答案是:能,而且法律依据非常明确。

一、附义务赠与:拿房和养老是一体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老人把房产过户给子女,普遍附带「赡养、养老送终」的默示或明示条件——司法实践中,即便合同未白纸黑字写明,法院也常结合家庭伦理与交易习惯认定赠与以赡养为对价。子女拿了房子却拒绝赡养,属于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这正是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不受三年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依第六百六十五条,赠与人可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房子可以要回来。

特别提示:普通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第六百五十八条),而房产过户后仍可依第六百六十三条法定撤销,老人维权的门始终开着。

三、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赠与不能「买断」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是否接受赠与为条件——哪怕老人一毛不拔,子女也必须养;拿了整套房子就更是无可推卸。

四、老人防范「过户即失权」的三个工具

1、附义务赠与合同:过户时明确写清「以负责生养死葬为条件」,并约定违约后果,为日后撤销留下书面依据;
2、设立居住权:依《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在过户的同时为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房子给了子女,老人照样住得稳,子女卖房也赶不走登记的居住权人;
3、遗赠扶养协议:无近亲属赡养的,可与扶养人签订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扶养人尽责才能取得遗产,做不到就得不到房。

房子可以给你,养老不能免单——法定义务面前,过户到手的不动产也能原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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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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