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拍法拍房:248 万的房子 198 万拍下——50 万差价为什么必须返还
导读:2023 年 12 月 16 日,李某和自称为房产中介的王某签订了一份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王某代为竞拍某法拍房。同一天,王某又以「房主陈某代理人」的身份,跟李某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以 248 万元把这套房卖给李某——但其实,王某根本不认识陈某,也没有陈某的任何授权。2024 年 1 月 12 日,王某以李某的名义举牌,以 198 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李某按王某的指示陆续付足 248 万元,拿到产权。几个月后,李某偶然发现真实成交价只有 198 万,愤而起诉,要求返还差价 50 万元及利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王某利用法拍房交易信息差,故意隐瞒、欺骗买受人真实交易价格,收取的 248 万元扣除拍卖价款及合理支出后应当返还。
一、把戏拆穿:一天签下的两份文书,只有一份是真的在履行
1、王某的操作结构很典型:《委托书》拿授权,《房产买卖协议》做局。他既不是房主、也没有房主授权,那份「房主陈某委托王某卖房」的买卖协议,从头到尾是个空壳——出卖人虚假、无权代理;
2、法院的定性一笔见血: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的是李某本人(王某以李某名义举牌),产权变更登记与房屋交付都在法院主导下、基于公权力完成——《房产买卖协议》在出卖人、产权变更、房屋交付上均不具备履行条件,实际也从未履行。双方真正履行的是《委托书》,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3、这个定性的直接后果:王某无权按「卖方」身份收 248 万房款——他只是受托人,只能收拍卖成交价 + 办理受托事项的合理支出 + 约定的委托报酬,多收的 50 万差价,没有一分钱的请求权基础。
二、法条两根钉子:164 条与 962 条
1、《民法典》第 164 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拿着委托人的钱、举着委托人的牌,就负有为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行事的信义义务——隐瞒真实成交价,是对信义义务的根本背离;
2、《民法典》第 962 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真实成交价是最重要的「订立合同事项」,没有之一;
3、本案给所有「代拍」模式的定性示范:受托人试图把自己变成出卖人、靠差价发财的,法院一律不支持——挣佣金可以,挣信息差不行。
三、法拍房避坑清单:结合多起案件的实务提醒
1、能自拍,就不代拍:司法拍卖全流程(注册、保证金、竞价、付尾款、过户)公开透明,个人完全可自主完成;法院官方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只做房源展示、看样安排等公益服务,不收任何费用、不做代拍代过户——凡自称「法院合作机构」「内部渠道」「优先选房」的,直接拉黑;
2、必做尽调四件事:①查查封与权利负担(本案另一类悲剧——杭州董先生被中介诱导脱离平台线下付 54 万首付,最后发现房子早被查封、还签了 20 年长租约且租金一次性付清,钱房两空);②查租赁占用:买卖不破租赁,20 年租约能让「买到」变成「住不进」;③查税费与欠费:土地出让金、物业水电欠费可能全部由买受人承担;④查腾退难度:是否有人居住、有无执行异议;
3、确需委托的三个动作:①签正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报酬、违约条款——报酬写清楚,就不会有人想着从差价里找补;②受托人给的每一份材料都审慎签字——本案那份同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就是坑的入口;③所有款项走公开透明路径:尾款进法院账户,绝不在中介诱导下脱离平台监管、打入私人账户;
4、一句话收束:法拍房的「漏」来自信息公开,法拍房的「坑」也来自信息差——所有劝你「别看成交价、只管签字付钱」的人,赚的就是你看不见的那部分。
法院拍卖场上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空间——248 万买 198 万的房,多付的 50 万,法律一分不少地替你追回来。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