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案例列表

16 岁少年与 14 岁女孩发生关系获刑三年:恋爱关系从来不是强奸罪的「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6-09-22 11: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山东的常某生于 2008 年 6 月,案发时已满 16 岁,在一家店铺当学徒;女孩岩某案发时 14 岁半,还在读初中。两人在短视频平台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5 年 4 月 8 日,两人在滕州见面后,常某在小区房间内与岩某发生性关系;当日岩某家人找到两人并报警。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枣庄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6 年 9 月 15 日,枣庄中院驳回常某的申诉——三级程序给出同一个答案:对方不满十四周岁,「自愿」与否在法律上根本不是问题

一、法律把「同意」的年龄线画在十四周岁,这条线不因恋爱而移动

1、《刑法》第 236 条第 2 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理基础在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法律推定其不具备对性行为的有效同意能力——就算她真的说了「我愿意」,这个「同意」在法律上自始无效;
2、所以本案辩护人「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的意见从头就不成立:恋爱关系改变的只是两人的情感状态,改变不了女孩的年龄,更改变不了行为的刑事定性。格尔木法院在同类案件里已经把话说透——「恋爱关系并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3、还要澄清一个更深的误区:本案法院认定的是「强行发生」,但即便证据显示无任何强迫,结论也不会变——幼女案件中「违背意志」不是构成要件,「年龄」才是

二、十六岁为什么是本案的关键数字: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就要负全责

1、《刑法》第 17 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常某案发时已满 16 周岁,不再是「未成年人一律不担刑责」的想象空间;只有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也仅对强奸等八类重罪负责;
2、三年刑期是怎么来的:法定刑三年起(奸淫幼女从重),但常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已经用足了未成年人从宽条款。对照同类判决更能看清尺度:天津红桥案(1995 年出生的刘某)判三缓三并附禁止令,云南丘北案判三缓四,吉林案判三年——未成年人 + 认罪悔罪 + 取得谅解,是「三年」这个下限刑罚的来源,而不是「量刑太重」的证据
3、司法对未成年被告还有「双向保护」:教育、感化、挽救,禁止令隔绝双方接触——但双向保护的前提永远是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从宽有边界,犯罪记录会跟随后半生。

三、这个案子真正要教育的是两类人

1、给未成年男孩(和他们的家长):网络交友低龄化,「网恋奔现」在中学已不罕见——但很多孩子不知道:对方身份证上的年龄就是刑法上的雷区,哪怕她谎报年龄、哪怕你们真在谈恋爱。明知不满十四周岁仍发生关系,家长赔礼道歉、经济补偿都换不回一份刑事判决;家长的监护教育不是隐私,是第一道防线;
2、给未成年女孩和学校:本案女孩在家人追问下说出实情、家人立即报警——案发自然、报案及时,正是排除诬告、锁定证据的关键。遇到侵害不要怕「早恋被批评」而隐瞒,越早说,保护越完整;
3、给所有家长一条硬提醒:本案从恋爱到案发只隔了两天,从见面到案发只隔了一个上午——低龄网恋的现实风险远超多数家长的想象。平台青少年模式、知情交友、坦诚的性教育与法律教育,这三件事的缺位,最后都由孩子用人生来补课。

法律可以体谅一个十六岁少年的懵懂,但必须替一个十四岁孩子守住身体——年龄线画在那里,恋爱故事挪不动它。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郑奕律师原创,首发于个人网站 hz164.com,转载请保留出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