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瓜条」胁迫女大学生发生关系获刑五年:没有肢体反抗,也是强奸
导读:无业男子李某得知女大学生某甲在酒吧兼职营销师后,私信添加其好友,把她的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拼成标题为「以约炮名义组局喝酒」的虚假「瓜条」,威胁发布到网络平台和学校相关频道。某甲因害怕名誉受损、隐私外泄,被迫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因拒不认罪认罚不予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上诉称「对方没有肢体反抗,应属自愿」——2026 年 9 月 17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的说理一针见血:某甲多次明确表达不情愿、视听资料中存在哭泣求饶,结合其刚成年、社会经验不足,对名誉败坏与隐私泄露有更高敏感度,李某的行为已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某甲是受胁迫、孤立无援不敢反抗,不存在自愿。
一、强奸罪的手段从来不止拳头:精神强制也是「胁迫」
1、《刑法》第 236 条列举的犯罪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暴力只是最常见的形态。以揭发隐私、散播虚假信息、公开私密材料相威胁,使被害人因恐惧名誉扫地、学业受累而不敢拒绝,这正是胁迫的典型样态;
2、判断是否构成胁迫,看的不是加害人「有没有动手」,而是被害人的反抗自由有没有被压制——当「顺从」与「社会性死亡」被摆在天平两端,选择前者的人没有在行使同意权;
3、本案还有一个恶劣的加重色彩:「瓜条」是纯虚构的——聊天记录被拼贴歪曲、标题凭空捏造。威胁内容是假的,威胁带来的恐惧是真的,法律评价只问后者对意志的压制效果。
二、「没有肢体反抗 = 自愿」这个辩护,为什么必然失败
1、二审用三层证据正面拆穿:其一,聊天与沟通记录中某甲多次明确表达不情愿和拒绝——语言上的「不」本身就是反抗;其二,视听资料显示哭泣、求饶——情绪反应是意志状态的直接外化;其三,她孤立无援、不敢报警的处境被完整呈现——不敢反抗恰恰是胁迫得逞的证明,而不是自愿的证据;
2、司法实践早已确立的规则:违背妇女意志是本质,反抗形态只是表征。处于熟人威胁、名誉恐惧、酒精作用、孤立环境中的被害人,僵直、沉默、顺从都是常见的应激反应——把「没有伤痕」当免罪金牌,是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误读;
3、给所有持有同样想法的人一个清晰的警告:利用信息与名誉压制作证的每一次得手,都在累积证据链——聊天记录、转账痕迹、平台数据,刑事案件里没有真正「删得掉」的东西。
三、给可能遭遇同类胁迫者的四条行动指引
1、不要自证清白,直接留证报警:对方发来的威胁信息、虚假「瓜条」、通话录音全部截图保存,不删除、不回复争执——你的每一句辩解都可能被对方截图成新的要挟材料;
2、意识到「被迫发生」就是犯罪正在发生:不需要等到「更严重的事」发生才报警,胁迫发生时报警越早,证据固定越完整;
3、前置防御:兼职场景下不向陌生人提供学校、院系、课表等身份信息;社交平台收紧「可被搜索」与私信权限;发现被人拼贴材料立即向平台举报并报警;
4、求助不丢人:本案被害人是在被反复胁迫后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机关最终采信了她的全部陈述——名誉胁迫最怕见光,报警的那一刻,威胁的效力就开始瓦解。
法律衡量的从来不是身体上有没有伤,而是意志上有没有自由——谣言捏造的「瓜条」压不住被害人,也压不住刑法第 236 条。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