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执法人员骗罚款被行拘
导读:近日,「男子冒充执法人员骗罚款被行拘」登上热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群众收取罚款敛财,除了行政拘留,还可能触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本文结合法律规定,梳理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并给出防范建议。
一、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行为人被「行政拘留」,说明其冒充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由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提示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加重了处罚幅度——由原第五十一条的五至十日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提高至十至十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互斥——如果查明其多次作案、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仍可能被转为刑事追诉。
二、情节严重时的刑事罪名
1、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以冒充执法人员为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司法实践一般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以诈骗数额对应的罪名及法定刑确定最终责任。
三、伪造证件的责任
如果行为人还伪造、变造、买卖执法人员证件,则可能单独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招摇撞骗行为数罪并罚。
即使伪造证件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给群众的防范建议
1、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依据;
2、正规执法通常不会要求当事人现场缴纳罚款到个人账户,罚款应开具法定票据、缴入指定账户;
3、遇可疑情况,可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并拍照留证,拨打110或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
4、一旦被骗,及时报警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
法律不保护「装出来的权威」,公民更应擦亮眼睛,不让骗子借「执法」之名行骗。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