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三无」燃气聚能环致 2 死,厂家商家赔 150 万、平台连带——缺陷产品的认定与平台责任的突破
导读:为省燃气费,榆林租客吕先生 2023 年 11 月在电商平台网购了燃气灶「聚能环」(聚火防风罩)——产品出自小作坊,无生产检测、无警示标识,同类产品不属于强制认证目录。安装约一个月后,家中先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妻子曾抱怨「用上这个家里就呛得很、有股干锅味」;向商家客服求证「是否有危险」,客服答复「不会的呢」。2023 年 12 月 25 日,吕先生的妻子、儿子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鉴定意见显示:加装聚能环后灶眼燃烧工况产生的一氧化碳不符合标准要求。2025 年 4 月榆林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家属自担 30%;生产者担 40% 赔偿约 86 万;销售者担 30% 赔偿约 65 万,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2026 年 9 月 2 日,榆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没有国家标准,为什么照样是「缺陷产品」
1、聚能环不在强制认证目录、也没有对应国家标准——商家最容易拿这一点抗辩「无标可违就不是缺陷」。法院的认定击穿了这个误区:《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对「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国家标准只是判断的参考之一,有国标看国标,没国标看危险本身;
2、涉案聚能环的不合理危险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作坊生产、出厂无安全检测、无任何警示标识、鉴定确认燃烧工况一氧化碳超标、消防实验证明所谓「节能」根本不成立(加装后烧水反而更慢)——堵塞氧气通道导致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风险自始内生于产品;
3、给所有网购者的判断口诀:涉及燃气、用电、承压、高温的产品,凡是无品牌、无认证、无警示说明的「神器」「节能环」「聚能罩」,默认按危险品对待——便宜省下的是气费,赔进去的可能是全家。
二、责任的分配:40%/30%/30% 背后的三层法理
1、生产者 40%:《产品质量法》第 41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赔偿——缺陷源于设计制造,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
2、销售者 30% + 平台连带:第 42 条,销售者有过错(进货不验、客服还打包票「不会有危险」)的应赔偿;真正的突破在平台——依《电子商务法》第 38 条,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商品危及人身安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律师提交了大量媒体报道与监管警示,证明聚能环的危险早已被反复曝光,平台不能只做「店铺资质」的形式审核,对高危品类负有主动巡检、拦截、下架的义务——放任三无商品流通,就是「应当知道」;
3、家属自担 30%:过失相抵——吕先生自行加装了明显改变燃具燃烧状态的附件,且安装后全家已出现头晕、呛味等明确警示信号仍持续使用。这个比例不是「怪受害者」,而是把安全注意义务公平地放回每个使用者手里。另注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28 条: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亦要求不得私自在燃具上加装影响性能的装置——合规红线其实早就画在那了。
三、两条战线上的后续:判了钱,还要下架
1、本案拿到判决只是第一步——生产者、销售者均为自然人,执行能力存疑,平台连带责任才是家属获偿的真正保障,这也是本案对类案最大的示范价值:让平台为高危品类的「装睡」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2、但代理律师的坦白更值得记住:判决生效后,涉案同类产品仍在各大平台销售。个案判决拦不住货架,冬天来临、门窗紧闭使用高峰之前,需要的是平台主动下架、监管推进强制认证;
3、给读者三条可立刻执行的:①检查自家燃气灶——有聚能环的,今天就取下来;②使用燃气灶时保持通风,闻到「干锅味」、家人集体头晕恶心,立即停用开窗就医(一氧化碳无色无味,「呛」已经是迟到的警告);③发现平台在售此类高危三无产品,向 12315 与平台双重举报——你的举报记录,就是下一个案件里「平台应当知道」的证据。
省下来的燃气费标价 150 万——「三无」二字写在商品页上之前,早就写在了它的生产线上。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