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当晚突发脑出血成植物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家属索赔 38 万为何被驳?
导读:河北沙河市,1977 年出生的张某是某公司一名老员工。2024 年 1 月 22 日晚,他与一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突发脑出血,抢救后成为植物人。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带坏风气,于 2024 年 3 月 9 日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家属认为张某尚处医疗期,公司属违法解除,起诉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合计 38.3 万余元。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11159.98 元,其余请求全部驳回——包括那 38 万。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问题是:医疗期到底能不能「护住」违纪员工?
一、核心法条:第三十九条过错解除,不受医疗期限制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只记住这一条,以为「进了医疗期就是免死金牌」;
2、但第四十二条限制的只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它管不住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是「过错性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受医疗期保护;
3、法院的逻辑很直接:医疗期保护的是「因病因伤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是「因违纪失去岗位的人」。用医疗期对抗违纪解除,等同于用「我生病了」为「我做错的事」免责——法律不接受这种置换。
二、公司为什么能胜:解除的三个要件都齐了
1、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内容不违反法律、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这是「违纪解除」的第一道门槛,公司拿得出制度、拿得出告知证据;
2、违纪事实有证据: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事实清楚;并且该行为与公司规章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条款能够对应;
3、程序合规:解除前通知工会、工会未提出异议,解除决定送达——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这一步做到了,程序瑕疵的抗辩空间就被堵上;
4、值得说明的是:法律并不抽象评价「出轨」本身——它不看道德,看的是「该行为是否落入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所禁止的严重违纪情形」。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也是很多类似案件败诉的原因(公司没有制度、或者制度没有公示)。
三、11159.98 元是怎么算出来的,38 万为什么一分不给
1、病假工资:解除之前,张某处于患病治疗期间,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本案按 80%)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 元是这段期间应发而未发的部分,属于劳动关系解除前已经产生的劳动报酬,与解除是否合法无关,所以判付;
2、违法解除赔偿金(2N):主张的前提是「解除违法」。法院认定解除合法,这项请求直接落空;
3、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以「患病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等法定情形为条件,本案既非该情形、解除又系过错解除,不予支持;
4、补缴社保:社保费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事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举报,走行政征缴渠道,而不是起诉。
四、这个案子给企业和职工的双向提醒
1、给企业:想用「违纪解除」,三件事必须提前做好——①规章制度写清楚(哪些行为属严重违纪、后果是什么);②留好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的证据;③解除时通知工会、送达决定。没有这三样,再有理也可能被判违法解除,赔 2N;
2、另外提醒企业:解除权的行使不能拖——已知违纪事实后长期不处理、继续发工资,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解除权或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
3、给职工:医疗期不是违纪的豁免盾牌,生病与违纪是两条独立的评价线;真正能保护你的,是程序,不是身份;
4、若确实遭遇违法解除,维权路径是: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解除通知等证据,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前置程序),对裁决不服再起诉;社保补缴另走行政投诉渠道。
医疗期保护的是病人,不是违纪者;规章制度如果写得清楚、公示得到位,它就不是墙上的装饰,而是可以决定一份判决走向的证据。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