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被写成「预支补偿金」抵扣赔偿金,厂长离职时少拿 3.85 万——法院:名字改不了性质
导读:2019 年,张某入职 A 公司担任厂长。2024 年 1 月,A 公司以工厂停产、限产、经营效益下滑为由,单方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抛出一个说法:每年年底发给他的那 1 个月工资,性质是「预支经济补偿金」,前后共四笔、累计 38500 元,而且张某在职期间已在四份《补偿金收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所以无需再另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不认账,主张那就是年终奖,申请仲裁,仲裁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 11 万余元;他不服,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15 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涉案 38500 元均为各年度年终奖、不得抵扣,判决公司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5 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先说解除:一句「经营困难」不足以单方开掉一个人
1、公司援引的是《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
2、这条路径有两个必备前提:一是客观变化确实导致该劳动者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先协商变更(调岗、调整工作内容等),谈不拢才能解除。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参保记录、审计报告只能说明公司人员与净利润有变动,无法证明这种变动对张某的厂长岗位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更无法证明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同时公司也未与他协商变更,而是径直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据此认定解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3、违法解除的代价是明确的:《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俗称 2N)。本案 15 万余元正是按这一标准核算的结果;
4、这条规则对企业的含义很直白:「经营困难」不是解除权的开关,而是一套需要证据支撑、且必须走完协商程序的法定事由。省下协商那一步,代价往往是赔偿金翻倍。
二、再看那 38500 元:签了字,为什么还能被认定为年终奖
1、公司最强的武器是那四份《补偿金收款确认书》——上面有张某亲笔签名,写明是「预支经济补偿金」。但在法律上,款项性质的认定看的是实质,不是名称;
2、法院找到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① 2021 年 2 月,公司总经理通过微信给张某转账 10000 元,消息原文写着「谢谢你去年的努力工作及你对公司的付出……这里有小小的年终奖金」——这是公司在发放当时对款项性质的明确表述;② 而《补偿金收款确认书》记载的「预支 2020 年补偿金 10000 元」,金额与时间完全吻合——同一笔钱,公司自己叫过两个名字;③ 2020 年至 2023 年四份确认书的落款时间均紧邻农历新年前几日,符合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普遍惯例;
3、三条线索互相印证,法院采信张某的主张:38500 元均系各年度年终奖,不属于预支经济补偿金,不得在赔偿金中抵扣;
4、这里必须强调一个更普遍的结论:「形式合法」不等于「性质成立」。企业单方拟好的确认书、让员工在领钱时顺手签字,如果与实际发放缘由、时间、金额、沟通记录相矛盾,这份签字并不必然"定死"款项性质。反过来说,员工也不要把签字当成一签就完的规定动作——它会在几年后的解除争议里被拿出来用。
三、年终奖与经济补偿金,为什么法律上必须分开算
1、两者的支付前提、功能与计算方式完全不同:年终奖的核心是激励与认可,与经营效益、员工表现挂钩,属于劳动报酬体系的一部分;经济补偿金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支付前提,是对劳动者失去岗位的法定补偿(第 47 条,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因此,公司用「年终奖换个名字当作预支补偿」来抵扣法定赔付,实质上是免除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既违背公平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判决中说得很直接:「用人单位不得以『赔偿金』『补偿金』等名义发放应得奖金」,以「换名」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不仅面临败诉风险,还会损害企业信誉与劳资关系;
3、还有一个实操影响值得注意: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是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把奖金「改名」成补偿类款项,还可能被用来压低补偿基数——这是同一套操作的另一面。凡涉及薪资、奖金结构的名称,都不是文字游戏。
四、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两份清单
1、给劳动者(在职时就要做):① 年终奖的发放依据尽量拿到书面文件——员工手册、薪酬制度、考核办法、审批记录;② 留存微信/邮件原文、转账备注、发放时间规律,尤其是「年终奖」「绩效奖金」这类字样的原始记录(本案胜负就系于一条微信);③ 签署任何涉及款项性质的文件前先看清标题,出现「预支补偿金」「预付赔偿金」「包干」等表述,要求书面说明、当场拍照留存,或明确书面提出异议;④ 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2、给企业(现在就自查):① 排查名实不符的账目——年终奖记成补偿金、工资拆成补贴、社保折算现金、以报销抵薪,四类操作统一纠正,账目名称与实质必须一致;② 规范发放文本,年终奖有独立制度依据与审批留痕,绝不与补偿类文件混用,更不要要求员工签署性质相悖的确认书;③ 启动解除动作前做合规评估:是否确属第 40 条情形、证据是否扎实、协商程序是否走完、历史款项性质是否干净——「省小钱、赔大钱」的路径几乎所有劳动争议里都一样。(同类离职争议可对照本站 case-100 与 case-53)
这个案子标的不到四万,但它讲清了一件对所有人都重要的事:你签的字是证据,但公司写的名字不是定论——法院看的是时间、金额、缘由和惯例组成的那条链子。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