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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被判决腾退,母亲却把 13 岁儿子独留在断水断电的出租屋——「屋内有未成年人」挡不住执行,监护失职更不是家务事

发布时间:2026-09-30 09: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珠海马女士与租客潘女士的租赁纠纷经香洲区法院判决:潘女士腾退房屋并结清欠费。判决生效后,潘女士带三名子女搬离,却把当时 12 岁(现已 13 岁)的大儿子独自留在停水停电的出租屋近一年:孩子靠父亲每月转账的三四千元点外卖度日,始终没有返校;社区、派出所、妇联多次介入被拒,法院执行部门则以「屋内有未成年人」暂未强制腾退。本文仅就事件涉及的法律规则作一般性分析,不评论任何个人,孩子的情况以官方后续通报为准。

一、先拆掉一个误区:「屋内有未成年人」不是执行的法定障碍

1、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局的谨慎初衷可以理解——避免把孩子「执行」到无处置身之地;但正确的处理顺序是「先安置孩子、再腾退房屋」,而不是「因为孩子在、所以不执行」;
2、法律给了执行法院现成的联动通道:腾退执行遇到未成年人时,法院应当协作、建议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由民政部门实施临时监护、教育部门安排复学,之后腾退照常进行。把两件事对立起来,结果是房东赢了官司收不回房、孩子一年回不了家也回不了学校——司法善意被透支成对违法的纵容;
3、还要警惕一种更恶劣的用法:监护人故意把孩子留在待腾退房屋里当「挡箭牌」。这不是监护,是对监护制度的反向利用,本身就该被追责。

二、监护失职的法律账:钱不是监护,探望不是照顾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1 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父亲每月转三四千、母亲偶尔露面,都不等于履行了监护职责——长期独居、失学已经构成监护违法;
2、公权力可以主动介入: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民政部门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临时监护,且不以监护人同意为前提——这正是社区「孩子有监护人、民政政策落不了地」说法的法律解法:临时监护本来就是为「有监护人但不管」的情形设计的;
3、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民法典》第 36 条,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注意:撤销资格不免除抚养义务——父母仍须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4、受教育权是另一条独立防线:义务教育阶段让孩子长期辍学,监护人阻碍适龄未成年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孩子的失学问题完全不必等监护纠纷解决才处理。

三、同类情形的三个层次:从「顾不上」到「拿来用」

1、无力照顾型:父母确有困难,应及时向社区、民政求助,把孩子纳入临时监护或委托照料——求助不丢人,放任才是违法;
2、怠于照顾型:有条件而不照料,像本案这样「给钱+偶尔探望」当甩手父母,已构成监护违法,临管、训诫、责令改正依次跟进;
3、工具化型:把孩子当延阻执行的筹码、或像本站分析过的案例那样——父亲让 15 岁女儿从 5 楼扔快递,把孩子当挡责工具,悲剧发生后法院判母亲担主责——孩子成了成年人博弈的道具时,司法会重点审视监护人的过错;
4、还要澄清「给生活费就尽了责」的误区:奥运冠军的收入被母亲代管一案已经说明,给钱、代管与监护照料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钱解决温饱,解决不了监护。

四、给单亲与异地务工家庭的四条实操提醒

1、孩子未满 16 周岁,不能单独生活——这条是硬底线,无论经济多困难,先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民政、社区申请临时救助或委托照料;
2、离异家庭更要留书面痕迹:抚养安排、探望记录、学费支付凭证,既是履责证明,也是日后争议中的证据;
3、失学问题单独解决:联系教育部门与学校,义务教育有兜底安排,不要让孩子用「等大人解决矛盾」的方式耗掉学年;涉及未成年人的损害与责任划分,可对照本站 住校生离校坠亡案中法院对学校、本人、监护人三方责任的精确切分;
4、租房纠纷别拿孩子当筹码:腾退判决的对抗方式是执行异议、和解协议,而不是把孩子留在房子里——那既违法,也真的危险。

这场困局里最扎心的一句话是「屋内有未成年人,不能强制执行」——保护孩子的制度,不该被用来困住孩子。先安置、再腾退,两条线一起动,孩子才能回得了家、回得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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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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