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书院3人涉嫌虐待被刑拘:老师「管教」学生的法律红线在哪?
导读:近日,「如是书院3人涉嫌虐待被刑拘」引发关注。一家以传统文化教育为名的书院,因对学生实施虐待行为,三名责任人被刑事拘留。教育机构里「严厉管教」与「虐待」的界限在哪里?本文结合现行刑法解读。
一、适用的罪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实践中,教育、保育机构人员虐待学生,主要触及两类罪名:
1、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传统上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机构人员与学生之间存在监护、扶养关系的,可适用本罪;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这是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专门针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学校、托育机构、书院等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正是本罪典型的「负有监护、看护职责」主体——本案适用该罪名的可能性最大。
二、什么程度的「管教」会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是入罪门槛,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1、手段:长期殴打、罚跪、冻饿、关禁闭、捆绑等超出正常教育惩戒的手段;
2、频率与持续时间:多次、长期实施,而非偶发;
3、对象与后果:针对多名学生或特定学生反复实施,造成身体伤害、精神创伤甚至死亡后果。
正常的教育惩戒(批评、罚站、抄写等适度手段)不构成虐待,但一旦跨越到伤害身体、侮辱人格、剥夺基本生活条件的程度,即可能触刑。
三、若造成重伤死亡,还可能构成更重的罪
1、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庭成员虐待);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若机构人员借「管教」之名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等独立行为,则分别以相应罪名追究;
3、单位(机构)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家长和机构的提示
1、家长送托: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留意孩子的身体伤痕、情绪异常,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
2、机构与教师:教育惩戒必须有据、有度、有记录,「严师」不等于「虐师」,任何以「教育」为名的伤害行为都将面临刑事追责;
3、行业监管:书院、私塾等非学历教育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家长选择时尤须谨慎核验资质与口碑。
管教有尺,惩戒有度——以爱为名的暴力,法律从不豁免。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