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魏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境外园区里的犯罪,中国法院凭什么管、怎么判
10 月 13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境犯罪集团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3 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3 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 50 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附加刑。据公开通报,该集团自 2019 年以来在境外设立多个犯罪园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涉赌、诈资金 122 亿余元,并造成中国公民死亡。
很多人看完通报都会有两个疑问:犯罪发生在境外,为什么是国内法院审判?园区里那么多人,为什么每个人都要为整个集团的罪行负责?本文只依据已公开的通报内容做一般性法律分析,不对个案作评价。
一、第一个问题:境外犯罪,中国法院凭什么管
刑事管辖不是"犯罪地在哪就只能哪管",我国刑法设置了多个连接点,只要有一个成立,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 管辖依据 | 法律条文 | 在本类案件中的适用 |
| 属地管辖 | 《刑法》第六条 | 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国内,即视为在国内犯罪。电诈的被害人在国内、赃款流入国内,结果发生地就在国内 |
| 属人管辖 | 《刑法》第七条 |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实施的严重犯罪,即便当地不追究,回国后仍可追诉 |
| 保护管辖 | 《刑法》第八条 |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
所以"人在境外"从来不是免责挡箭牌。实践中最常被使用、也最容易被理解的是属地管辖中的"结果发生地":一声电话骗走国内被害人几十万元,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内,管辖连接点就已经成立。
二、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每个人都要为整个集团负责
关键在于"犯罪集团"这个法律概念。它不是日常说的"一伙人",而是有严格构成要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由此形成三层责任结构:
| 角色 | 责任范围 |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使某项具体犯罪由他人实施、自己未亲手参与 |
| 其他主犯 | 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同一集团内刑期从二十四年到三年三个月跨度极大的原因之一 |
同时,一个人犯有数罪的,依《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诈骗、故意杀人、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罪名分别定罪、合并处罚,这也是量刑结果看起来很重的原因。
三、附加刑为什么会有"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此在同一集团的判决里,既可能出现无期徒刑,也可能出现"有期徒刑 + 罚金 + 驱逐出境"的组合——身份不同、角色不同,附加刑也不同。
关于财产部分,诈骗类犯罪普遍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并处没收财产。这背后有一个现实考虑:铲除再犯的经济基础。电诈园区的运转依赖资金流,罚金与没收财产直接指向这一层。
四、从这类案件里,普通人该记住什么
第一,"高薪出国"要高度警惕。通报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独立罪名。实务中被骗到境外园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被迫从事电诈的,属于被害人;但明知是去从事诈骗仍自愿出境并参与的,则可能被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分界线在于出境前是否明知,而聊天记录、招聘话术、对方承诺的报酬水平都是判断依据。
第二,出境务工必须走合法渠道。持旅游、商务签证以外的方式停留务工,本身就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一旦落入园区,脱身难度极大。
第三,被骗资金仍应第一时间报案。电诈案件的资金追缴依托侦办程序推进,越早报案、越早提供转账凭证与对方账户信息,涉案资金被止付冻结的可能性越高。
五、追赃挽损:被害人的钱是怎么回来的
对被害人而言,判决之外还有一个更实际的问题:被骗走的钱怎么追回来。法律上主要有三条通道:
第一,追缴与责令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意味着在刑事程序中,司法机关会一并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与返还,被害人不需要另案起诉。
第二,涉案账户的止付与冻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资金一旦转入多层账户并被分散取现,追回难度会急剧上升。因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建立了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等机制,被害人的报案时间与线索完整度直接影响效果。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说明的是,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且当涉案资金已通过追缴退赔程序处理时,不宜重复主张。
跨境案件的难点在于资产分布在境外。境外追赃需要依托司法协助渠道推进,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反诈的第一道防线永远是"转账之前"——核实对方身份、警惕高收益承诺、拒绝向陌生账户转账,比事后追讨重要得多。
本文依据公开通报内容作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定性发表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