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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申请「仅退款」为什么会涉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6-10-12|郑奕律师

「仅退款」是平台为了压缩小额纠纷处理成本而设计的一套售后规则:买家申请、平台或商家同意,货款退回,商品不用寄回。这套规则本身完全合法,是平台自治范围内的事。

但近期多地出现同一种案件形态:买家在一段时间内对数百件商品发起「仅退款」,收货后既不退货也不说明理由,退款成功即转手处置商品,最终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是问题就来了:同一套规则,为什么有人用是维权,有人用就是犯罪?

本文只做一般性法律分析,不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评价。三件事要讲清楚:平台规则、民事不当得利、刑事诈骗这三层怎么分;从民事到刑事的那条线到底画在哪;平台和商家各自该补什么动作。

一、先分清三层:规则、民事、刑事

层次 看什么 后果
平台规则层 是否违反平台售后规则、是否触发风控(异常账号、异常频次) 限权、封号、扣减信用、追偿
民事层 退款成功后货物仍留在买方手里,有无合法依据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返还;可起诉
刑事层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 可能构成诈骗罪等,追究刑责

绝大多数「仅退款」争议停在第一层和第二层,这是正常的。刑事层不是「金额大一点」的自然延伸,它需要另外一组要件。

二、「仅退款」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应到「仅退款」场景——退款意味着交易被撤销,货就该回去。货不回去、也没有别的合法依据留着,站在商家角度就是不当得利。

关键在于:「不当得利」和「诈骗」的分界线,不在结果,而在取得时的主观状态与手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相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仅退款」语境下,可能的欺骗行为包括:

  • 谎称未收到货、谎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实际商品完好、已正常签收;
  • 伪造图片、聊天记录等材料支撑退款申请;
  • 注册或收买多个账号,规避平台风控后重复实施;
  • 收货后即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转售、批量处置,形成事实上的「进货渠道」。

与之相对,正常的维权行为即使主张过头,也不构成诈骗:商品确有瑕疵、确未收到、沟通不畅导致反复申请、对规则理解有误而误用——这些缺少「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仍属平台规则与民事范畴。

三、数额门槛:三千元到一万元,各地自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数额较大」的入罪起点由各地在三千元至一万元区间内掌握。这里的数额通常累计计算——这正是「三个月、数百件商品」这一类案件形态容易越过门槛的原因:单件商品的金额可能只有几十元,但累计起来完全不是同一个量级。

评价维度 偏民事/平台 偏刑事
次数与频次 偶发、零散,集中在少数订单 规律性、批量、持续数月
事实与材料 主张有瑕疵但夸张、依据不足 虚构理由、伪造材料、冒用身份
商品去向 留在自用或待退 批量转售、形成变现链条
账号形态 本人常用账号 多账号、他人身份、专门用于套取
累计金额 低于入罪起点 达到或超过当地「数额较大」标准

这张表是倾向性判断,不是公式。司法认定要整体评价,不能只挑一格。

四、平台侧:自治不等于免责

「仅退款」是平台规则,平台当然有权设计,但有两个约束值得平台自己重视:

第一,规则要对商家公平,且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售后规则调整幅度较大时,宜提前公示并留出过渡期。

第二,要有可用的异常订单识别机制。高频退款账号、同一收货地址/设备/支付账户的关联识别、退款率异常聚集的品类、短期内跨店批量申请的行为模式——这些都是可量化的风控特征。风控不只是为了保护商家,也是平台自身避免被卷入「明知而放任」质疑的必要动作。

五、商家侧:把履约证据链建起来

「留痕」这件事在「仅退款」争议里价值最高。建议固定以下六类材料:

材料 作用
下单页面快照、商品详情与宣传页存档 证明「宣传即承诺」的内容边界
发货面单、揽收记录、物流签收轨迹 证明已按约履行交付义务
商品出库时的称重/装箱影像、批次号 应对「少发、空包、货不对板」主张
与买家的沟通记录(含平台内消息) 还原买家陈述与理由的前后矛盾
同买家的历史订单与退款记录汇总 在民事与刑事两个场域都能证明「反复性」
损失汇总表(订单号、金额、时间、状态) 报案的必备要件,决定能否进入刑事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民事与刑事的动作顺序:金额小、偶发的,走平台申诉与民事起诉更经济;金额累计较大、手段具有明显欺骗性、且存在批量账号特征的,可整理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两条路不冲突,但证据材料是同一套——所以前期留痕比事后选路更重要。

六、消费者侧:正常维权的安全边界

正常消费者不必因为这类案件就不敢维权。三条自保原则:

① 照实说:商品有问题就说问题,没收到就说没收到,不要为了拿到退款而编造不存在的瑕疵;② 不用多账号:用自己常用账号、自己的收货信息,不借用他人身份;③ 别把退款当进货:如果确实不需要商品,主动配合退货,别一边拿着退款一边把货转手卖掉。

维权和越界之间,隔着的从来不是「敢不敢」,而是「说的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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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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