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备注「礼金」被退回,改成「自愿赠与」再转——30 万彩礼为何仍判返还 20 万
导读:恋爱期间为结婚给付 30 余万元,其中一笔转账时老老实实备注了「礼金」——这笔钱被退了回来。随后对方提出:重新转,把备注改成「自愿赠与」。他照做了。后来婚事告吹,他起诉要求返还,对方的抗辩只有一句:备注白纸黑字写着「自愿赠与」,这是他无偿赠与我的财产,不得撤销、不得返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说法,认定该款项更符合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酌情判令返还约 20 万元。很多人看到这条新闻的第一反应是:备注都写了「自愿赠与」,怎么还能要回去?这篇文章就把这道题拆开——同时也要提醒收款方:那笔「改备注」的操作,本身就是最不利于你的证据。
一、根本原因:彩礼从来不是普通的赠与
1、彩礼在法律上的学名叫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缔结并维持婚姻」为条件给付财物,如果婚姻没有结成(或结了又迅速解体),条件不成就,给付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2、法条落下来是三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而认定一笔钱是不是彩礼,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 号)第三条: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4、请牢牢记住这一条的第一个词是「目的」,不是「名义」。所以法官要问的从来不是「你备注写了什么」,而是:这笔钱为什么给?给的时点是不是在筹备婚事的关键阶段?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的合理范围?款项最终用到了哪里?
二、第二关:「改备注」这个动作,为什么反而成了证据
1、这是本案最值得咀嚼的一点。一个真正的无偿赠与,不需要被退回来、重新转账、还要特意改成「自愿赠与」——你想想:如果双方心里都认为这是一份对方心甘情愿、不求回报的礼物,为什么要把它退回去、让他重转、还要逼他写下那四个字?
2、这个动作本身,恰恰证明双方都清楚这笔钱不是白给的,它是有对价的,而那个对价就是「结婚」;
3、法律上对付这种情形有专门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备注写「自愿赠与」,真实意思是「彩礼」,法院就按真实的意思处理;
4、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例高度一致。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收款方要求对方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事后迅速失联,法院结合这一行为与失联事实,认定该赠与并非纯粹出于情感表达,而是以维系或发展婚恋关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判决全额返还 169179.42 元;江苏还出现过签了「无偿赠与协议」写明「不得主张返还」仍被认定属彩礼、按比例返还的案例;
5、一句话总结:备注能帮你取证,但救不了名不副实的交易,也洗不掉一笔本来就是彩礼的钱。
三、哪些算彩礼、哪些不算:三条「除外」要记牢
1、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可主张返还):礼金、聘金、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大额婚礼筹备金;「五金」「三金」款。判断核心是给付目的是否为了缔结婚姻——最高法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中,男方因女方承诺「买车就办登记」而给付的 15 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被认定具有彩礼性质,酌定返还 17 万余元;
2、不属于彩礼(视为一般赠与,不可追索):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最高法第三批典型案例中,双方多次互转共 31500 元、含多笔 520 元转账,法院认定系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不具有彩礼性质,驳回全部诉请;
3、所以「520」「1314」这类小额特殊数字转账,通常难以主张返还;但金额一大、时点在备婚期、用途与婚嫁挂钩,性质就可能翻转——判断的不是数字,是目的。
四、返还比例怎么算:三个压秤的变量
1、依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变量一:共同生活了多久——这是最重的一块砝码。共同生活越久、越接近完整的家庭共同体,返还比例越低;反之越高。同一家法院曾出现两案对比:一案已办婚宴、共同生活相对较短、女方不同意登记,判返还约 20 万;另一案婚宴前一天取消、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判返还仅 3 万;
3、变量二:谁不愿结婚(过错在谁)——本案中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这一点直接推高了返还比例;
4、变量三:彩礼花到哪里去了——这是接收方唯一能主动争取、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变量。共同生活的支出、置办嫁妆与酒席的开销、为对方房屋装修与购置家具的投入,有票据就有扣减空间;司法解释亦明确,确定返还数额时应当扣减放置在给付方的嫁妆;
5、用一个刻度表感受这条线:已登记且共同生活一年多,18.8 万判返 5.64 万(约 30%);已登记但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106 万判返 80 万(约 75%);未登记但共同生活 4 年且育有一女,不予返还;已登记、共同相处十余天后拒绝共同生活,全额返还。
五、给双方的两份清单(还有一条红线)
1、给给付方:①大额转账务必写清用途——「彩礼」「礼金」「购房款」「购车款」比「自愿赠与」有价值得多,千万不要留空或写「自愿赠与」;②留存聊天记录,尤其是能证明「以结婚为条件」的对话;③尽量用银行转账、少用现金,现金举证难度显著更高;④父母给付的,让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⑤若走赠与撤销路径(第六百六十三条),注意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
2、给接收方:①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全部留票据,这是争取扣减的关键;②嫁妆要单独列明并要求扣减;③不要主动要求对方改备注——这是本文反复强调的一点,这个动作会被法院反向解读,得不偿失;④慎重对待「不同意登记」——若只是长期拖延而长期共同生活,一旦涉诉,过错认定会明显不利;
3、红线: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以相亲、订婚为名反复骗取多人财物,或组织「闪婚闪离」牟利,可能构成诈骗罪——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人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 15 人共 108 万余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另一案中组织多名女子「闪婚闪离」骗取 15 个家庭 200 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民事上的返还与刑事上的诈骗,中间隔的不是金额,而是有没有真的想结婚。
备注写在明处的,救不了一笔本来就是彩礼的钱;而被退回、被要求重写的那四个字,恰恰是这段关系里最诚实的证据——它证明了双方心里都清楚:这笔钱从来不是白给的。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