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男友花掉 11 万余元,分手后起诉要回被全部驳回——恋爱期间的付出,法律上到底算什么
导读:又一起「爱情账单」被判了:李某与祖某恋爱期间,李某为对方花掉 11 万余元,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判理由有三层:一是依《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撤销,而李某未能举证证明祖某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等可撤销情形;二是经核查,涉案款项多为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及情侣共同支出,属于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三是双方聊天中的婚嫁相关表述只是情侣日常情感用语,没有订婚、商议婚嫁等实质性行为,双方家长亦未曾见面,无法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需要先说明:这类判决不是「谁花的钱多谁吃亏」,而是法律对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既定分类方式——本文要做的,就是把这张分类表讲清楚。
一、先分类:恋爱期间的钱,法律上只有四种身份
1、一般赠与(表达爱意、维系感情):小额转账、日常消费、「520」「1314」「2025」这类具有特殊寓意的金额、节日与生日红包。依《民法典》第 657 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交付即完成,权利转移。分手不是撤销事由,原则上不予返还;
2、附条件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金额较大、目的明确的给付,条件是「结婚」。条件不成就时可以主张返还——但前提是能证明双方存在以结婚为条件的合意。这一类的典型形态就是彩礼,认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认定,并明确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3、借贷:分手后唯一能「全额要回」的路径。但它要求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同时具备,仅凭转账记录不能成立——举证责任在主张借贷的一方,举证不足就要承担败诉后果(同类分析见本站 case-127);
4、共同消费:吃饭、旅游、看电影、共同生活的开销。这类支出已经消费掉、无法特定化,法律上根本没有「返还」的标的,通常也不主张返还。把这四类分清楚,很多争执在起诉之前就能判断走向。
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怎么认定:说了什么不算,做了什么才算
1、本案最值得细看的就是这一点。李某方主张的性质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但法院给出的标准很硬:聊天中的婚嫁相关表述只是情侣日常情感用语,没有订婚、商议婚嫁等实质性行为,双方家长亦未曾见面,无法认定;
2、由此可以反推出法院实际在看的「实质性动作」有哪些:是否举行了订婚仪式、是否见过双方家长、是否商定了婚期、是否有媒人或介绍人参与、给付是否有仪式性特征(一次性、大额、当着亲友交付)、给付时间是否临近商定婚期。这些是外部可验证的事实;而「宝贝我们以后结婚吧」「等我攒够钱就娶你」属于情感表达,无法作为条件成就与否的裁判依据;
3、另一个容易忽略的维度是资金形态:彩礼与附条件赠与通常呈现为一次性、大额、集中给付;而本案法院强调的是「多为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及情侣共同支出」。零散、多笔、累计金额虽大,也很难被整体认定为彩礼——这是不少人误判案件走向的地方:心里记的是总数「我花了十一万」,法律看的是三十几笔转账各自的金额、时点与用途;
4、还有一种反向情形值得说明:如果给付方在转账时明确写下「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这类备注,撤销空间会更小。实务中确有判决认定,转账留言内容真实、具体,构成有效的赠与意思表示,恋爱关系终止属于情感状态的变化,并非《民法典》第 663 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请求撤销赠与不被支持。所以按键转账时随手写的那几个字,日后可能就是定性依据。
三、不当得利为什么走不通:它要求「自始没有法律根据」
1、《民法典》第 985 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但有三种除外情形(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 122 条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2、恋爱期间收受财物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是双方之间成立并生效的赠与合同。既然有赠与合同作为法律根据,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直接指出:款项「是为了维持并促进两人的感情而作出的自愿给付,收取款项也是基于相应的情感基础」,且双方存在互相转账的情形,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3、还有一条更根本的论证方式:恋爱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期间的付出往往掺杂情感、时间与机会成本,法律无法、也不应当对「感情投入」作等价交换式的结算。将恋爱期间的自愿给付一律还原为「不当得利」,实质上是用合同法的逻辑去重写亲密关系——这也是法院在说理中反复提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原因;
4、需要划清的一条界线:如果给付的对象是婚姻关系之外的情人,且处分的是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案件性质会发生变化——配偶可以主张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请求全额返还(这一点与本案的关键区别,可对照本站 case-123)。本案之所以败诉,不是「恋爱就不该还钱」,而是不存在可撤销的条件、也不存在使赠与失去效力的因素。
四、给恋爱中的双方一份财务提示
1、把钱的性质说清楚,别靠默契。借就是借:写借条、转账备注写「借款」、聊天里明确还款期限;给就是给:不要事后用「我当初是为你才花的」来反向定性。真到了法庭上,只有能落到证据上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2、大额给付前,先想清楚三件事:这笔钱我能不能承受损失?我期待的是什么结果?这个结果能不能用文字固定下来?如果答案是「我期待结婚」,那就把与结婚相关的事实(见家长、订婚、婚期)同步推进并留下痕迹——只有情感推进、没有事实推进,法律上就只是普通赠与;
3、分手后就财产问题的沟通,注意表述。承认欠款、承诺还款、确认金额,都可能构成对债务的认可;反之,否认与被抓出证据的矛盾陈述,也会在诉讼中被用于认定主观状态。情绪之下发出的消息,日后都是证据;
4、把判断权交给证据,而不是交给委屈。这类案件里,原告最常见的困境不是「法律不站在我这边」,而是「我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金额可以靠流水统计,性质却只能靠借条、备注与合意证明。恋爱期间付出的每一笔钱,能说清是借、是给、还是共同花掉——这句话听起来凉薄,却是对自己最实际的保护。同类因「非婚而生的财产争议」的处理,也可对照本站 case-124 与 case-150。
法律没有站在「花钱多的人」一边,也没有站在「收钱的人」一边——它站在证据一边。恋爱可以不算账,但真到要算的那一天,能算清楚的只有那些当初说得清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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