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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女子被两度转卖:600 元买进、800 元卖出,为什么只判三四年?

发布时间:2026-09-11 09:2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9 月 1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拐卖妇女案:一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子 2015 年从广东家中走失,在贵州被两度转卖——先是 600 元被罗某买回家「做老婆」,后被 800 元转卖给同村夏某某。罗某与居间介绍的周某某均被以拐卖妇女罪判刑(四年、三年六个月)。有人问:买卖人口才判三四年?还有几个更关键的问题,值得说清楚。

一、本案的定罪逻辑:卖出 800 元也构成拐卖妇女罪

1、罗某虽然最初是「买」,但买回后发现女子精神异常,随即通过周某某介绍、以 800 元转卖——「买进再卖出」,这个转手行为使他从收买者变成了拐卖者: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依《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构成拐卖妇女罪,起点刑就是五年以上;
2、周某某的角色:居间介绍、从中获利 300 元——介绍买卖人口不是「帮个忙」,是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3、价格低不影响定罪:拐卖妇女罪不以「卖得贵」为要件,600 元、800 元的数额反映的是犯罪的可悲与随意,不影响罪名成立。

二、为什么判三四年:从重与减轻的叠加

1、从重事由:二被告人拐卖的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司法政策明确对此类对象应从重处罚,最高法 2026 年 4 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拐卖多名智障妇女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减轻事由:二人在公安了解情况时主动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系初犯——依法减轻处罚后,才跌破五年起点刑;
3、这个判决提醒我们:量刑是「从重情节」与「从宽情节」的天平——自首和认罪认罚能减轻刑罚,但买人卖人的罪行本身不会因为价格低而变轻

三、被忽略的两个人:夏某某与「买老婆」的违法性

1、本案通报中最扎眼的细节是:夏某某花 800 元把小莉买回家「做老婆」生活至今——按通报口径他未被追诉;但必须讲清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本身是独立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收买犯罪「应判尽判」是最高法明确的政策导向;
2、与被拐卖妇女「结婚」不产生任何婚姻效力:受胁迫或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缔结的婚姻可撤销或无效;与其发生关系,在对方无性同意能力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与收买罪数罪并罚;
3、「花钱买的媳妇」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买方不是「家庭内部事务」的当事人,是刑事案件的嫌疑人。

四、家中有失能失智亲人的防走失清单

1、随身定位:为认知障碍亲人配备定位手环、缝制含联系方式的信息卡——本案女子走失十年才进入司法视野,早期的求助效率决定一切;
2、立即报警不受「24 小时」限制:人口失踪随时可以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等 24 小时」是流传最广的误区;
3、发动寻人渠道:今日头条寻人、宝贝回家等公益平台免费发布;走失地周边监控要尽早调取(保存期有限);
4、发现疑似被拐人员:立即报警(110)或向当地民政、救助站反映;采血入库(免费)是最有效的比对手段——公安打拐 DNA 数据库已帮助数千家庭团圆。

600 元与 800 元,是一个人被标上的价格——法律必须让每一个标价者付出远高于此的代价,收买者也一样。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