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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关系后谎称遭强奸、勒索19.5万,可能构成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6-09-03 15: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近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称遭强奸勒索19.5万」引发热议。双方发生关系后,一方以「告你强奸」相要挟索要大额钱财——这类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而真正的性侵受害者又会不会因此不敢报案?本文厘清边界。

一、以告发相要挟索财: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的关键有两点:
1、以恶害相通告——「不给钱就去告你强奸、让你身败名裂」属于典型的要挟手段,即使「告发」的内容自己去实施完全合法,用作索取财物的筹码也构成要挟;
2、对方基于恐惧被迫交付财物——如果对方因害怕被追究而转账,因果关系即告成立。

按司法解释,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各地在幅度内确定),本案索要 19.5 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档,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未遂同样可能追诉)。

二、若捏造事实还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如果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却捏造「被强奸」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对方受刑事追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要挟索财+虚假告发」两个行为通常择一重或数罪评价,最终按重罪处理。

三、重要提醒:真正的性侵受害者报案不受影响

必须强调:这类新闻绝不能被解读为「事后告强奸就是敲诈」
1、性同意以「行为时」为准,发生关系后改变主意、感到后悔,不等于当初同意;受害者事后报案是行使法定权利;
2、真受害者在与加害方协商赔礼道歉、治疗费用等事宜时提出的合理要求,不构成敲诈勒索;
3、区分标准始终是事实本身:是否真的违背意志。司法机关会综合证据判断,不会因为「协商过赔偿」就否定强奸案件。

对真正遭遇性侵的人:请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寻求法律帮助,不要被此类新闻吓退。

四、给两性的警示

1、成年人交往应守住法律与道德底线,私密关系的建立与终结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2、以「告发」「曝光隐私」为筹码索取财物,无论金额大小都游走在犯罪边缘;
3、若被要挟,应立即报警,切勿因恐惧而「破财消灾」——妥协只会让要挟变本加厉。

法律保护每一个真诚的受害者,也绝不放过每一个把报警当生财工具的人。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