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算出来资不抵债,为什么不能直接分完注销、必须去申请破产
导读:「公司的账算完了,资产还不上债,那就把剩下那点钱分给股东、办个注销收工」——在清算组看来这像是效率,在法律上看却等于把债权人的顺位踩在脚下。《公司法》第 236 条明明白白写着「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紧接着的第 237 条把下一步写成了「应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第 3 款有一条平行的、同样带「应当」的表述。本文回答六个问题:「资不抵债」到底怎么算;为什么是「必须」而不是「可以」;跳过这一步要付哪四笔账;真去申请破产要走哪些节点;破产法里那张起算点不同的第三张三年禁令;以及清算、重整、和解三条路各自的门槛。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规则分析,仅供了解公司清算中「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判断标准、清算组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的义务、跳过这一步的责任与风险,以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条路径的差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一、直接答案:七句话
1、「不足清偿」不是感觉,是编制完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才能得出的结论。《公司法》第 236 条要求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 237 条紧接着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2、这条义务在破产法里还有一条平行的、更硬的表述:《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第 3 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两条规范指向同一个动作,适用主体略有差异(一个说清算组,一个说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3、破产原因有两个要件(《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1 款):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个要件把「资不抵债」与「账面看着还有、但拿不出现金」两种情形并列,满足其一即可。
4、一旦法院受理,清算组的活就交出去了:第 237 条后半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自己排的清偿方案、自己分掉的财产,都要交出去按破产法的规则重算。
5、跳过这一步要付四笔账: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238 条);已经分掉的财产可能被追回(《企业破产法》第 16 条个别清偿无效、第 31/32 条撤销权、第 33/34 条无效行为与追回);清偿顺序被重排(第 113 条);而破产终结也不等于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免责(第 124 条)。
6、还有一张容易被忽略的第三张三年禁令:《企业破产法》第 125 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它的起算点是「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与《公司法》第 178 条第 1 款第(四)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2 条第(四)项那两张(起算点为「被吊销之日」)并不一样。
7、债权人不是只能等着:债权人不只可以自己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第 7 条第 2 款),还可以在清算组「越过破产步骤直接分了」之后,通过破产撤销权、追加分配、以及向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等路径追回来。
二、「资不抵债」是一道算数题:两个要件,三个常见误判
1、两个要件(《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1 款):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注意是「到期」的债务,未到期债务不计入这一项的判断;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看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较),后者看的则是现金流与可变现性——账面有一栋评估价很高的厂房,但卖不掉、也抵押不出钱,照样可能被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误判一:把「账面资产 > 负债」当成安全线。资产计的是账面或评估价值,而破产判断更关心可变现净值:应收账款的坏账比例、存货的跌价、专用设备的处置折价、对外投资股权的实际可回收性,都可能让「账面够」变成「实际不够」。清算组做财产清单时按账面数照抄,是后面所有争议的起点。
3、误判二:把「还不上某一笔」当成唯一标准。这里要分清两个层次:《公司法》第 237 条讲的是清算中的「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1 款讲的是破产原因。二者结论通常一致,但判断时点不同——清算的判断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基准,破产原因则以法院审查时的状态为准。
4、误判三:以为「先还一部分、剩下的慢慢来」能拖过去。只要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清算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第 32 条,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法院受理之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直接无效(第 16 条)。「先紧着闹得凶的那家还」或者「照顾一下关系好的老供应商」这条路,法律上是堵死的。
5、一个实务提醒:留下「怎么算出来的」痕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应收应付明细、债权人名单与申报记录、以及判断结论的形成过程,都要留档。将来无论是债权人质疑清算组的分配方案,还是清算组成员自证已勤勉尽责,靠的都是这套底稿。
6、如果清算组没算、直接分了呢?这正是接下来两节的问题——先看为什么这一步是「必须」,再看跳过之后要付的四笔账。
三、为什么是「必须」而不是「可以」:这一步挡在「股东分钱」前面
1、顺序决定的。《公司法》第 236 条: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后的剩余财产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持股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并且明确规定——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所谓「资不抵债」,就是走到「清偿公司债务」这一步时钱不够了:此时根本不存在「剩余财产」,也就谈不上向股东分配。
2、所以清算组在「不足清偿」这一刻的合法选项只有一个:依法申请破产清算。自行把现有财产按「大致公平」的方式分掉、然后办注销,看似务实,实际同时踩了几条线:清偿顺序由清算组自己定,未必符合第 113 条的法定顺序(职工债权、社保与税款都有法定优先位);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的债权人被漏在外;本该被追回的财产(第 31~33 条列举的行为)没有被追;而这些疏漏一旦被主张,责任是要落到具体的人身上的。
3、「应当」二字对清算组成员意味着什么。《公司法》第 238 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第二句的构造:「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并不需要以「先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跳过「应当申请破产清算」这一步,本身就是对勤勉义务的违反。
4、董事身上还有另一条线。《公司法》第 232 条第 1 款: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 3 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董事)与清算组成员这两个身份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对应的两条责任可以同时成立。
5、债权人一侧的对等规则。《企业破产法》第 128 条:债务人有本法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3 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清算期间把财产处理了、分掉了」这件事,不只产生公司层面的后果,还可能落到具体的人头上。
6、一句话概括这一节: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清算不是「多一道手续」,它是把「按谁的规则分配」从清算组的手里,交给法定的清偿顺序与司法程序——这正是它不能省的原因。
四、跳过这一步要付的四笔账
1、第一笔: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238 条)。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 给公司造成损失 →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 赔偿责任。实务中的争点通常不是「有没有损失」,而是「损失与清算组的作为或不作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清算组有没有留下已勤勉尽责的证据」。
2、第二笔:已经被分掉、转让掉的财产,可能被追回。
· 《企业破产法》第 16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第 3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 32 条: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有第 2 条第 1 款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第 33 条: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无效;第 34 条:因上述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把这一组条文放在一起看就明白:清算阶段「提前处理掉」的资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会一项一项被翻出来。频率最高的三类情形是——给关联方低价处置资产、替某家供应商提前付款、以及以「还款」名义把钱转给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3、第三笔:清偿顺序被重排(《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这一条还有两个直接影响「每个人最终能拿回多少」的细节:其一,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 113 条第 3 款)——不是按他实际领取的高薪计入职工债权顺位;其二,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 46 条第 2 款)。清算组自己「按合同约定算」时,几乎一定会在这两处算错。
4、第四笔:破产终结也不是「万事大吉」。《企业破产法》第 124 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这条最常见的现实含义是:公司给股东、老板或关联公司的债务做过担保的,公司破产了,担保责任照样在;反过来,公司破产也不消灭「老板个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这件事——债权人就公司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继续向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主张。
5、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追回项:第 36 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清算组若在清算阶段对这类款项「睁一只眼」,进入破产程序后仍会被管理人翻出来。
6、四笔账的共同点:它们都不是「罚一下」式的后果,而是把钱重新算一遍、把已分出去的钱追回来、把责任落到人头上——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第 237 条用「应当」而不是「可以」。
五、真去申请破产:从申请书到管理人接管的七个节点
1、谁提。清算组/清算责任人依《公司法》第 237 条与《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第 3 款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是法定义务;债务人自身也可以依法提出(第 7 条第 1 款:债务人有第 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同样可以提出(第 7 条第 2 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交什么(第 8 条)。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职工安置预案」这一项最常被忽略,却是债务人申请时的法定必备材料——它也与第 113 条把职工债权放在第一顺位的立法取向一致。
3、多久有结果(第 10 条)。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上述情形之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4、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第 13 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 22 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职责见第 25 条,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管理人(第 237 条)——从这里开始,「清算」这件事的主办者从公司自己换成了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5、通知与公告(第 14 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受理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6、债权人申报(第 45 条、第 48 条)。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另有一个显著的程序差别: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48 条第 2 款)。
7、注销这一步换人了。《企业破产法》第 121 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走到破产程序之后,《公司法》第 239 条那条「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路径不再适用。
8、一个附带的程序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当然范围,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负有五项义务(第 15 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破产法里那张起算点不同的三年禁令(第三张)
1、先把三张放一起看。《公司法》第 178 条第 1 款第(四)项(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2 条第(四)项(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吊销场景下的两张,起算点都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之日」,要件都包含「并负有个人责任」。
2、第三张在破产法里:《企业破产法》第 125 条——①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② 有前款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三处关键差异(实践中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 起算点不同:前两张自「被吊销之日」,这一张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触发要件不同:前两张看「因违法被吊销 + 负有个人责任」,这一张看「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 致使企业破产」;
· 限制范围不同:前两张分别指向「董监高」与「法定代表人」,第 125 条则指向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它意味着什么:「公司破产了,我人没事」是一个需要被检验的判断。如果破产的原因可以追溯到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例如账册不实、财产被转移、该追的不追、怠于清算),第 125 条的责任与任职限制就可能落到具体的人身上。而且它与第 15 条第(五)项是两个不同时段:第 15 条管的是「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这段程序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第 125 条管的是「终结之后三年」,两段是接续的。
5、与「破产免责」的关系: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免责,破产清算中被注销的是企业。企业主个人对债务的责任,取决于他是否为公司的债务提供过担保、是否为公司出资义务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是否触发了公司人格否认等情形。「公司破产 = 我个人债务也一笔勾销」是典型的误解。破产之后股东个人还要不要掏钱、掏到什么程度,本页下方「相关阅读」中有专篇。
6、一条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追缴:即使公司资不抵债、股东认缴期限还远未届至,进入破产程序后也照样要缴——管理人追缴认缴出资的这条硬规则,下文第七节展开。
七、三条路怎么选: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组只有一条路可提)
1、清算组/清算责任人这一侧,只能提破产清算。《公司法》第 237 条与《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第 3 款用的都是「申请破产清算」。这是条文原意:公司已经在清算中、且已经资不抵债,此时要做的是把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而不是再给企业一个继续经营的机会。
2、如果是债务人自己主动提(不在「已在清算中」这个前提下),第 7 条第 1 款给了三种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重整的价值在于保留营业、保留资质、保留团队(第 70 条以下);和解的价值在于用一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协议替代清算分配(第 95 条以下)。
3、「已经进入清算、但还想重整」的操作口子:如果破产清算申请是债权人提出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 70 条第 2 款)。这是一个有明确时间窗口的动作——一旦宣告破产,窗口就关了。
4、三个选择的核心差别:
· 破产清算 → 企业终止,财产按第 113 条顺序分配;
· 重整 → 企业存续,重整计划经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第 87、88 条),未通过或未获批准则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和解 → 以和解协议替代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 97 条)。
5、一个实务判断点:重整的前提是「还有救」——有现金流、有订单、有可保留的经营性资产。如果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破产清算通常是唯一现实的选择;此时争论「要不要重整」,往往只是把时间成本与破产费用抬高,反而压缩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空间。产业出清周期里,什么时候该清算、什么底线不能过,另见「十五五」产业出清期,企业主最该做的三件事——清算重整的时机与底线。
6、清算组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的最后一件正事:把出资追缴清楚。出资加速到期在破产程序里是一条硬规则——《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认缴期限写到 2040 年,进入破产程序也一样要缴。需要区分的是,同样叫「加速到期」,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适用条件要复杂得多,两者不是一回事,另见认缴期限还没到,股东的钱也要提前交——出资「加速到期」的触发条件。
7、配套的追回权:第 36 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清算组在移交前,应当把这一项的线索一并交给管理人(谁拿过、什么时候、依据什么),而不是等管理人自己发现。
八、两份清单,与七个容易踩空的点
(一)清算组与董事一侧:① 先把财产清单按「可变现净值」重估一遍,不要直接照抄账面数——应收账款的坏账、存货跌价、专用设备折价、对外投资股权,是三个最容易被高估的科目;
② 把债权人按「职工工资社保 / 税款 / 有担保债权 / 普通债权」分四栏,用第 113 条的顺位做一次模拟分配;如果模拟到第三栏(普通债权)就已经不够了,就要准备走破产清算;
③ 把「近一年内已发生的清偿与转让」按时间倒序列一张表——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为无担保债务补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这五类都在第 31 条的撤销范围内;近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还在第 32 条的撤销范围内;
④ 留下书面的判断过程与决议:谁在什么时候看到哪份资产负债表、得出的结论是什么、下一步动作是什么。第 238 条的勤勉义务抗辩,靠的就是这套记录;
⑤ 准备破产申请材料时就一次性备齐: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与社保费用缴纳情况(第 8 条);
⑥ 移交清单要写细:账簿、凭证、印章、合同、涉诉材料、社保与公积金台账、税务申报与稽查材料,逐项列出并由双方签收;
⑦ 移交不是卸责: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针对的是「清算期间的作为与不作为」,移交本身不消灭已经产生的责任。
(二)债权人与交易对手一侧:① 发现债务人已进入清算的,注意《公司法》第 235 条的申报期限(接到通知起 30 日 /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起 45 日),并留意公示系统上的清算组名单与公告——错过这个窗口,未必丧失债权,但会显著增加主张成本;
② 怀疑清算组「跳过破产、直接分完了」的,三条线索值得先查:财产的处置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第 31 条)、近期有无对某一家债权人的单独清偿(第 32 条)、有无向股东或关联方的转账(第 236 条禁止 + 第 33 条无效);
③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除了按期申报,还要留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的追加分配(第 123 条: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④ 手上有担保的,不要因为债务人进了破产程序就放弃对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主张——第 124 条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⑤ 至于越过公司、直接追到股东个人身上的几条路,另见公司欠债还不上,能不能直接找股东要。
(三)七个容易踩空的点:
1、「账上还有资产,就不算资不抵债」——判断看的是可变现性与现金流,且破产原因有两个要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看账面数会误判;
2、「先把钱分给股东,剩下的债以后再说」——第 236 条明文「依法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 237 条要求先申请破产清算;这样分掉的财产,在破产程序里会被追回;
3、「都是欠债,先还闹得凶的那家」——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第 16 条),受理前六个月的个别清偿可撤销(第 32 条);
4、「清算完办个注销,就跟破产没关系了」——已经资不抵债仍办注销,是「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典型情形,股东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因注销而消灭(《公司法》第 241 条第 2 款对强制注销也作了同样的保留);
5、「公司破产了,我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就没事了」——注意第 15 条(程序期间五项义务,含不得新任董监高)与第 125 条(终结之日起三年不得任董监高)两段限制,以及个人担保责任(第 124 条)与出资义务(第 35 条);
6、「清算与破产清算是一回事」——前者是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公司法》第 234 条的七项职权),后者是司法程序、由法院与管理人主导、按第 113 条分配。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就是把后者接在前者后面的那一步。
7、「认缴期限没到,破产了就不用缴」——第 35 条:管理人应当要求缴纳,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同时别忘了第 31/32 条的撤销回溯——为了「避免出资被追缴」而在进入破产前突击处分资产,反而会把自己送进撤销权的射程。
如果你正处在一家已经进入清算、或者正准备开始清算的公司里,可以先做三件不花钱的事:一是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连同按应收账款 / 存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分类的财产清单拉出来,用可变现净值而不是账面价值重新估一遍;二是把债权人名单与金额按职工工资社保 / 税款 / 有担保债权 / 普通债权分四栏排一遍,看第三栏是不是已经还不完;三是把公司近一年内发生的清偿与资产处置按时间列出来,标出「无偿或低价」「单独清偿」「给了股东或关联方」三类。三件事做完,「继续清算、还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先谈重整」,方向基本就清楚了。需要时也可以通过本站联系页面把资产负债表与债权债务清单发给我,先做一次不收费的初步梳理,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不必先把所有问题都想明白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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