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案例列表

卖房 120 万被中介以「走账」为名骗回 7.9 万,广西高院再审:不当得利,一分不少退——中介吃差价的第三种姿势

发布时间:2026-09-30 09: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南宁余某委托甲公司卖房,心理价位 8500-9000 元/平方米,双方《授权买卖合同》约定售价 1,121,490 元。甲公司促成交易:《存量房买卖合同》总价 120 万元已付清。随后甲公司员工林某发微信称「合同写 120 万是为了方便买家贷款走账」,让余某退回「走账款」79,155 元——余某照办后才发现:买家实付就是 120 万,根本没有走账这回事。对质时林某直言:「中介服务费根本不够,我们帮你卖这套房是亏钱的,没有这个差价我为什么要做?」余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后甲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广西高院再审维持:甲公司返还 79,155 元并支付利息。

一、第三种「吃差价」:不在合同里,在信息差里

1、本站已分析过两种经典形态:法拍房代拍隐瞒真实成交价、吃下 50 万差价被判返还,以及 「成交底价 240 万、超出部分归中介」的约定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中介 35 万分文未得;
2、本案是第三种:正常签合同、正常成交,成交后编一个「走账」理由把房款骗回来。它的隐蔽性最强——因为委托价(112 万)与成交价(120 万)之间那 8 万多的差额,写在两份不同的合同里,卖方不主动对买家核实根本发现不了;
3、三案对照着记:法拍房型是隐瞒成交价赚差价(返还差价);底价模式型是事前约定差价归中介(约定无效);走账型是事后编理由骗回房款(不当得利返还)。手法不同,结局一致——差价都留不住。

二、法院的三段论:为什么中介一分都留不下

1、法定义务层:《民法典》第 962 条,中介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真实成交价是最核心的「订立合同事项」,隐瞒它就是踩在法定义务上;
2、报酬边界层:第 963 条允许中介按约定收报酬,但不得利用居间身份优势和买卖双方不直接磋商的信息差,索取报酬以外的财物——「劳动增值」这个词听着美好,法律上没有这个位置;
3、合同解释层:甲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售价 112 万,多出来的归我」。法院拆解:余某签约前已明确心理价位上限 9000 元/㎡,合同真意是「以不低于 112 万出售」,不是「只能领 112 万」;且《授权买卖合同》对差价归属没有约定归甲公司——没有合同依据拿钱,第 122 条不当得利伺候:返还 79,155 元+LPR 利息。

三、给卖房人的防差价清单(四条)

1、委托合同里写死一句:「禁止中介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赚取差价;实际成交价高于委托价的差额归委托人所有」——别嫌啰嗦,这句是回款依据;
2、亲自见买家、亲自核实成交价:凡是「买家不方便见」「价格不方便说」的中介,风险等级直接拉满;
3、警惕「托底价」「保底价」「一口价」收房:这类买断房源模式本质上都是中介当二道贩子,差价从你身上出;
4、任何「退回走账款」「配合过桥」「税费走账」的转账要求,一律先问买家和银行:正规交易里不存在卖方向中介回转房款的环节——本案的 79,155 元就是被这一个话术骗走的。

四、给中介行业的一句话

1、本案林某那句「没有这个差价我为什么要做」道破了一个行业的病灶:把佣金模式做不下去的原因,归咎于差价模式的必要性。但三连败的判例已经说明——法拍房型被返还、底价模式被认定无效、走账型构成不当得利,差价在司法上没有一条活路;
2、合规的中介盈利点在服务溢价:撮合效率、资金监管、流程专业度。靠信息差吃饭的时代,正在被一份份判决书关门。

「劳动增值」四个字,在法律里的名字叫不当得利。卖房人记住一个动作就够:成交价,亲自向买家核实——这一步做到,三种吃差价的姿势全部失效。

杭州律师郑奕小程序码

免费庭前风险评估工具

打官司前,先花 3 分钟做个庭前评估。微信扫码使用「杭州律师郑奕」小程序,看清你的案子有几成把握。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郑奕律师原创,首发于个人网站 hz164.com,转载请保留出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