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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 450 多万在上海给儿子买房、儿子签下 36% 年息借条,起诉儿媳共同还钱为何两审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09-23 11: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张先生与陈女士 2012 年登记结婚,2017 年、2020 年先后在上海徐汇区、长宁区购入两套房产。为帮儿子在上海安家,老张、老李夫妇多次向儿子转款,张先生先后出具三张借条:2017 年借款 194 万元、年利率 36%(一年利息 69.84 万元);2020 年借款 160 万元、年利率 24%;2023 年再补一张 81.4405 万元的借条。陈女士当年也为购房先后向丈夫转账 70 万元、21 万元。夫妻感情破裂后,老两口起诉儿子、儿媳,要求共同偿还本金 457.6195 万元及利息(起诉时已按 LPR 四倍而非 36%、24% 主张)。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 年 3 月 10 日)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一人偿还。目前张先生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三条通道,本案一条都没走通

1、《民法典》第 1064 条把夫妻共同债务分三种情形:①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②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③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2、本案 457 万余元显然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老两口必须走第 ③ 条——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房子确实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钱确实用于买房,为什么还是不行?因为第 ③ 条的落脚点在「共同意思表示」,而非「共同受益」。徐州中院与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是:民间借贷的成立,既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也要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前者老两口做到了(有转账记录),后者没做到(无法证明儿媳知晓并认可这笔借款);
3、法院特别点出:陈女士既未签署借条,事后也未追认;结合「老两口与儿子此后反复要求她补签借条、均遭拒绝」这一情节,可以认定她事前并不知晓借条以及 24%、36% 的高息约定
4、律师对此案的概括很精准:「享受购房带来的收益,并不等于达成借贷合意。」——这一句可以送给所有以为「房子有我的名字,钱我就该一起还」的人,也可以送给所有以为「钱用在了小两口身上,就是夫妻共债」的父母。

二、36% 的年息:为什么高息成了压垮共债认定的最后一根稻草

1、一审判决书里有一句非常关键的话:子女向父母借款约定如此高年利率,「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这句话的出现,不是因为高息本身违法(超过 LPR 四倍的部分只是不受司法保护,不影响借贷事实的认定),而是它在个案中成了一个情理上的反证:正常的家庭成员之间不会以 36% 的年息相互借贷,这种畸高利率更接近于「事后为大额转账补足借款外观」的操作;
2、于是形成这样的推论链:高息不合常理 → 出借人不认为这是普通的家庭借款 → 更能说明对方并未参与这个「借款」约定。有律师把这一点概括得更直接:畸高利率是法院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情理依据
3、另一项被否掉的主张是「担保推导」:老两口提出,陈女士曾为他们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理应知晓资金来源。二审法院的回应是——为公婆的银行贷款做担保,承担的是另一笔银行债务的保证责任,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与公婆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同理,陈女士曾口头提及「可以卖掉一套房子用来还款」,法院认定这只是夫妻之间沟通的想法,不能构成债务加入
4、张先生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核心主张是:依据 1064 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共同债务——法院既已认定他对父母负有债务,就应进一步审查款项用于婚后共同购房这一事实。这个争点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同认识,再审结果将对同类案件产生示范意义,值得持续关注。

三、给父母和子女的双向提醒:钱怎么给,才不会变成十年后的官司

1、给准备出资的父母:出资性质必须在出资当时说清楚,最稳妥的做法是三件事——① 签一份书面文件,写明是「赠与」还是「借款」、金额、用途(若为借款,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利息即可,畸高利率反而削弱可信度);② 让小两口共同签字(若希望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签字是最直接的路径,这也是 1064 条第一项);③ 转账时备注用途并保留完整流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父母出资购房也有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有没有约定」直接决定出资的法律性质,「当时不说、事后补签」是这类纠纷里最常见也最危险的操作
2、给子女(尤其是不参与出资决策的一方):本案陈女士的抗辩(从未向公婆借款、转账时无人表明是出借、借条是家庭矛盾爆发后才由公婆拟定、丈夫签字、自己始终拒签)之所以被采纳,靠的是客观证据链,而不是委屈。最好的自我保护是清晰:不签空白文件、不在事后补签任何「确认书」、对性质不明的款项保留沟通记录;
3、给所有已婚已购房的年轻家庭: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推定(婚后父母出资无约定时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意味着,如果父母希望出资只归自己子女一方,必须书面约定;而如果父母希望出资是借款,同样必须书面约定并及时主张(诉讼时效三年)——法律给了工具,不给「事后想起来」的机会。(同类案件可对照本站 case-127:转账记录证明不了「是借的」)

父母的钱从来不需要证明爱,但要让法律看得懂——一张出资当时签好的纸,胜过事后十年的三张借条和一场官司。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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