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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赠情人 10 万余元与金饰,妻子起诉追回获支持——出轨方自己却一分都要不回

发布时间:2026-09-20 09:4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46 岁已婚男子王某在广东中山与 24 岁女子罗某相识,发展成恋人关系——罗某交往初期就知道王某已婚生子。其间,王某未经妻子金某同意,通过社交平台和支付宝向罗某累计转账 100925 元(含五笔 520 元、999 元、888 元等特殊金额转账),另出资购买总价值 26109 元的黄金首饰相赠。关系破裂后,王某要求罗某退还钱款财物未果,竟拉上妻子金某一起把罗某告上法庭。广西天峨县法院一审判决: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罗某向妻子金某返还 6 万元,并返还全部黄金首饰、不能返还实物则折价补偿 26109 元;而作为赠与方的王某,其返还请求被全部驳回

一、判返还是两把刀:公序良俗 + 夫妻共同财产

1、第一把刀,赠与无效:《民法典》第 153 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罗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赠与钱物,这份赠与从成立之刻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罗某「他自愿送的」抗辩在效力层面直接失灵——自愿与否只影响道德评价,不改变行为无效的定性;
2、第二把刀,无权处分:《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与购金,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须夫妻协商一致。王某背着妻子把十几万送出去,是对金某财产权益的直接侵害——第 157 条接住这个后果: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3、注意返还的主体方向:法院判罗某把钱和首饰返还给妻子金某,而不是王某——受赠财产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人金某才是有权主张返还的人。

二、两个细节裁决,把这单判决的精细度拉满

1、520、999 这类特殊金额没有一刀切:法院认可其「情侣间情感表达」的属性,酌情扣减——罗某最终返还 6 万元而非全部转账。但黄金首饰总价值 2.6 万余元,远超普通情侣间小额礼物的范畴,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全额返还(实物不在则折价);
2、罗某的「共同消费」抗辩没有被采信:她主张大额转账用于二人吃喝玩乐、外出旅游,却拿不出证据——举证责任在她。哪怕确有少量共同开销,也不能对抗共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
3、最诛心的一刀是给王某的:他的返还请求被全部驳回。道理很直白——无效行为返还财产,是让财产回到受损的权利人手里;王某是出轨方和赠与行为人,他既不是这笔钱的正当权利人(共有权人是妻子),其诉求也无任何请求权基础。起诉要回情人的钱,法律连门都不给他开。

三、给三类人的三份提醒

1、给出轨方:婚内赠与第三者的钱物,妻子有权全额或大部追回,你自己反而无权主张——这段关系从头到尾,你连法律上的「受害席位」都没有;
2、给受赠方:知道对方已婚还收受大额财物,「自愿赠与」不是护身符,第 153 条 + 第 157 条的组合拳已有多起判决先例——悖德之财,拿到手也只是暂存;
3、给无过错配偶:维权三步——固定证据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婚外关系证据)→ 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年内起诉(民法典第 188 条诉讼时效)→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资金流向。若后续走到离婚,无过错方还可依第 1091 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时请求照顾无过错方。

婚外赠与在法律上从来不是「礼物」,是暂放——原配有追回权,出轨方连要回的资格都没有。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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