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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每月多发 500 块,这笔账现在要算两遍

发布时间:2026-10-07|郑奕律师

先说结论:那份员工签字按手印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从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在法院层面被明确认定无效。它不是废纸一张——它是一把双刃剑:员工随时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在被要求补缴社保后,反过来还能主张员工返还这几年拿到的社保现金补贴。三个动作连着来:补缴、加滞纳金、付经济补偿,同时回收补贴。所以「每月多发几百块省社保」这件事,现在是一次都不能算清的账。

一、先破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读

2025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当时网上流传的说法是「9 月 1 日起强制给员工缴社保」「全民必须缴社保」。

这个说法不准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早在《社会保险法》里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从来不是新规。这份司法解释做的事情是:把「约定不缴社保」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写得清清楚楚,同时统一了各地法院此前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该解释第十九条一共三款,构成了完整的闭环:

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第二款:有前款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款: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款连起来读,逻辑很清楚:约定无效 → 员工可以随时走人并拿补偿 → 公司补缴后可以把当年发的现金补贴要回来。换句话说,公司当年「省」下来的钱不但省不成,还要额外赔一笔经济补偿;而员工拿了好几年的现金补贴,也得吐回去。

一个必须讲清楚的现实是:只要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员工在任何时点都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不必等到离职纠纷发生。这意味着一份多年前签的「放弃声明」,是一颗长期埋着的雷,而不是已经处理干净的旧账。

二、「按最低基数缴」算不算「未依法缴纳」?

这是企业最关心、也最容易含糊过去的问题。答案是:算,而且这是实务中被投诉最多的一类。

缴费基数的法定口径并不复杂: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并设上下限——低于下限按当地社平工资的 60% 缴,高于上限按 300% 封顶,在区间内的按实际工资如实申报。以浙江为例,2025 年度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月社平工资的 300%(即 25,299 元/月),下限为 60%(4,986 元/月),2026 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口径同样明确为「用人单位职工按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基数每年调整,具体以浙江省人社部门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最新通知为准。)

由此推出一条实务判断标准:一家公司全部员工长期、整齐地卡在缴费基数下限,本身就是异常信号。只要工资表上写着月薪 12,000 元、社保基数写着 4,986 元,这就是「未按实际工资申报」,属于未足额缴纳。

很多经营者把希望寄托在「社保和工资不是一个系统,查不到」。这个判断在几年前或许成立,现在已经不成立:社保费的申报缴纳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申报的工资薪金数据、个税申报数据与社保缴费基数在同一套数据链条上,比对是系统自动做的,不需要谁来举报。

三、两套罚则,别混着记

《社会保险法》把两类违法行为的责任分得很清楚,很多公司只记住了后一条,反而忽略了前一条对「人」的处罚:

情形 法律依据 后果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八条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三点需要单独拎出来:

第一,滞纳金是「按日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它从各月欠缴之日分别起算,欠得越久越重。补缴三年的社保,滞纳金按每月欠缴金额各自计息,累加起来往往超过欠缴本金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这一项是社保补缴中最容易被低估的成本。

第二,「未足额缴纳」和「未办理登记」是两条独立的罚则。不办登记罚的是「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 至 3 倍——注意基数是「应缴」而不是「已缴」,公司一分没缴,反而可能被按全额计算。

第三,第八十四条还有对「人」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实践中真正签字决定不缴社保的人,往往不知道这一条的存在。

四、真正贵的不是罚款,是这四笔

很多老板算过账:罚款 1 至 3 倍,社保本身也是钱,好像差别不大。这个算法漏了四笔更大的数。

第一笔:经济补偿。员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是按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的,不是按社保基数算的——工资越高,这笔钱越大。

第二笔:工伤待遇全额自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笔的量级完全不同:一次工伤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可能抵得上一家公司好几年的社保支出。社保里最不该省的恰恰是工伤保险——它是唯一能把这种极端风险转移出去的险种。

第三笔:待遇损失的现实赔偿。员工生病住院不能报销、女职工生育津贴领不到、失业时领不到失业金——这些损失在实际发生之后,员工会回头主张。这时的争议不是「补缴社保」,而是具体的费用赔偿,金额清晰、举证简单,公司几乎没有抗辩空间。

第四笔:连带的商业代价。社保违法记录会影响企业信用评价、影响政府项目投标与资质申请、影响融资尽调。对拟上市或正在融资的公司,社保合规瑕疵是尽调清单上的固定项,通常要求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也就是说,这笔账最终还是落回老板个人身上。

五、四种「省钱」做法与它们的真实成本

做法一:全员按最低基数申报。风险最直观,也最容易被系统比对发现。滞纳金按日计算,补缴期间越长越重。这是目前被投诉最多的一类。

做法二:签「自愿放弃声明」+发现金补贴。按法释〔2025〕12 号第十九条,约定无效。结果是最坏的一种组合:社保要补、滞纳金要交、经济补偿要付,员工拿到的现金补贴还要还。而且这一条款意味着无论员工当初是「自愿」还是「被要求」,法律后果一样。

做法三:把员工「转」成劳务、个体户或者灵活用工平台。这条路本身不违法,但它的合法性来自用工事实,不是合同名称。按同一份司法解释,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其招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挂靠经营的,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可以要求符合条件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实际管理、考勤、发薪、指挥关系在公司这一侧,「换个主体签合同」并不能切断责任,反而可能多牵进一家关联公司一起担责。

做法四:只缴部分险种,或者选择性参保。五险是统一的参保体系,选择性参保在多数地区无法办理,即便部分地区存在口径空间,也会直接落到「未足额缴纳」那一档。而且真正被省掉的往往是工伤、生育这类小额险种,风险收益完全不成比例。

六、可以落到制度上的六件事

1. 先做一次「工资表 — 个税申报 — 社保基数」三表比对。把上一年度三份数据拉出来逐人对齐,差异清单就是整改清单。这件事通常一天就能做完,却是所有后续动作的前提。

2. 把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做成固定动作。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需要员工签名确认或公示确认;人员流动和工资调整要在年度内及时补充调整,不要攒到年底一次性「补差」。

3. 停止使用「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模板。不只是停用,还要把历史上签过的全部清理归档——它们现在已经从「护身符」变成了「证据」。

4. 已发放的社保现金补贴,单独建台账。法释〔2025〕12 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给了公司追回补贴的权利,但主张权利需要证据:每月补贴金额、发放方式、与放弃声明之间的对应关系。没有台账,这笔钱就要不回来。

5. 用工形态外包、平台化的,逐人核查管理关系。重点看:谁在排班、谁在考核、谁在发工资、工作场所和设备由谁提供、能不能自主决定接不接单。合同名称与事实不符的,先改事实,再改合同。

6. 历史欠缴的补缴,先算清楚再谈方案。补缴金额、滞纳金、可能的经济补偿、以及触发员工集体主张的可能性,要放在一张表上一起看。这类问题不适合「先补了再说」,也不适合「再拖两年」——滞纳金按日计算,拖延的每一天都在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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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现行规定整理。具体缴费比例、基数上下限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最新公布口径为准;梳理范围限于一般性规则,具体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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