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脸 500 块」:AI 短剧时代的人脸授权协议,签约前必须审的四条
"一张脸标价 500 块"——用几百元换取一段人脸素材、用于 AI 短剧或数字人制作,这样的交易正在变多。价格低、合同短、签得快,恰恰是风险最高的组合。
先给结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它必须取得单独同意,不能用一揽子协议蒙混过关;授权范围、期限、转授权、删除机制这四项写不清楚的协议,权利人后续很难真正收回自己的脸。更关键的是,即使协议条款写得"永久、全球、可转授",也不当然有效——《民法典》对不公平格式条款有明确的无效规则。
一、为什么人脸不能用普通"同意"来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把个人信息分成一般与敏感两类,人脸属于后者:
| 环节 | 法条与要求 |
| 定性 |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人脸即生物识别信息 |
| 前提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 |
| 同意 | 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
| 告知 | 第三十条:除一般告知事项外,还应当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
"单独同意"的实操含义很明确:不能把人脸授权混在一整份服务协议里打一个勾就算数,应当就该事项单独提示、单独取得同意,且告知内容要具体到用途、期限、处理方式与影响。把人脸授权藏在"用户协议第 12.3 条"里,是最典型的合规缺陷。
另外,公共场所的人脸采集还有专门限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所收集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用"街拍素材"训练或生成内容,不适用这一豁免。
二、肖像许可合同:约定不明时向权利人倾斜
人脸授权在民法上还叠加了一层肖像许可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许可使用的范围、方式等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这条规则的实践价值很大:一份只写"授权用于 AI 内容制作"、不写期限也不写媒介的协议,制作方拿不到稳定的永久授权,反而随时可能被解除。合同写得含糊,风险并不由权利人独自承担。
三、格式条款审查:四类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这类授权书大多是制作方预先拟好的格式条款。《民法典》从三个层次设置约束:
| 条文 | 规则 | 在人脸授权中的适用 |
| 第四百九十六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永久授权""可转授权""可用于模型训练"这类条款若未加粗提示并说明,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
| 第四百九十七条 |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 限制注销、禁止撤回同意、排除删除请求权的条款,有被认定无效的空间 |
| 第四百九十八条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授权范围写"包括但不限于"时,扩张解释不被支持 |
把这些规则叠起来看,"500 元买断 + 永久 + 全球 + 可任意转授权 + 不可撤销"这样的组合,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实践中很难全部按字面执行。
四、签约前必须审的四条
第一,授权范围。必须写明用途(哪一部作品/哪一类内容)、媒介(短剧、广告、游戏、线下展陈)、地域与语言版本、是否允许剪辑与合成。写"包括但不限于"的,等于把边界交给对方解释,对权利人极为不利。
第二,期限。写明起止时间,警惕"永久""不可撤销"。可以约定按作品周期授权(如三年),到期自动终止或续约另议。不要接受没有终点的授权。
第三,转授权与 AI 训练。这是最容易埋雷的一处。要分别确认:是否可以转授权给第三方、是否可以再许可、是否允许用于模型训练与深度合成。训练与表演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一旦进入训练集,删除请求在数据层面会变得非常困难。
第四,删除机制与撤回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目的已实现或不再必要、保存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违法或违约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下,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第十五条也规定了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协议里应当写清楚:撤回后多久停止使用、已生成内容如何处理、历史素材是否下架。
五、签约时顺便做好的三件小事
① 留存合同与授权书原件(含签署页与附件清单),不要只截一张图;
② 把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只用于这一部短剧""不会卖给第三方"这类承诺,不落到纸面就等于没有;
③ 约定违约后果——超范围使用如何赔偿、是否有违约金。只写义务不写后果的条款,执行力很弱。
如果已经被超范围使用,可主张的路径包括:要求停止使用与下架(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要求删除个人信息、就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要求,可作为主张依据。
一句话总结:500 元可以买一段表演,但不该买走一张脸的控制权。授权可以有价,边界不能模糊。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针对任何具体交易或平台作评价;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AI 内容制作的人格权与数据合规
制作方需要的是一份能用得住的授权书,权利人需要的是可收回的边界。无论是起草授权模板,还是审查已经签下的协议,把范围、期限、转授权、删除四项写清楚,是最省事的合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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