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 AI 辅助办公被辞退,法院判公司违法:AI 办公的三条合规边界
据公开报道,北京一家公司的法务人员为提升 PPT 制作与数据分析效率,在公司领导推荐下,将自行整理加工后的公司数据表上传至第三方 AI 平台辅助办公,随后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判决撤销解除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等。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于"员工赢了",而在于它把 AI 办公场景下劳资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第一次清晰地描了出来。本文据此作一般性法律分析。
一、先看结论:为什么公司的解除行为站不住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这条看似只要"有规定、有违反"就能解除,但实务中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而本案公司三个都没站稳:
| 要件 | 法律要求 | 本案的问题 |
| 制度要件 | 有明确、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 | 公司虽有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确禁止使用第三方 AI 工具辅助办公,也没有针对 AI 场景的专项规则 |
| 行为要件 | 劳动者的行为确实落入被禁止的范围,且存在主观过错 | 使用工具系领导推荐,目的是完成本职工作;公司制度本身把"主观故意"作为认定的前提 |
| 后果要件 | "严重"程度需要体现为实际损害或重大风险 | 公司未能证明上传文件属于核心保密信息,也无法证明已造成信息外泄、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 |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程序性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也就是说,"我怀疑他有泄密风险"这种陈述,在仲裁庭上不足以支撑解除的合法性——需要拿出制度依据、行为证据与后果证据。
二、制度要件为什么这么重要:不是写了就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套"民主程序 + 公示告知"的要求,正是很多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常见的技术性失分点包括:制度只在内部 OA 上传过但无签收记录;员工手册是入职时发过一版、后来修改过却没有重新告知;把禁止性条款写在一份与保密无关的文件里,事后拿出来引用。制度没有走到劳动者面前,就等于没有制度。
此外,"严重"的认定也有边界。实务中通常要考虑行为的性质、造成后果的大小、是否有多次违纪、是否属于初犯、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与注意义务程度。同一个行为,对涉密岗位人员和一般行政人员,评价可能完全不同。
三、企业该怎么做:AI 使用规范的四项内容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注意的,不是"不能随便辞退",而是制度空白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AI 工具已经广泛进入日常工作,靠"一刀切禁止"既管不住、也缺乏依据。可行的路径是把规范写清楚:
① 明确涉密信息清单。哪些数据和文件绝对禁止录入或上传至外部平台——客户个人信息、未公开财务数据、核心技术资料、涉诉与并购材料等。用清单方式列举,而不是笼统说"公司机密",这样才能在事后判断时有明确依据。
② 明确可用场景与禁用操作。例如:允许用于公开信息的整理与润色;禁止上传含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表;禁止使用无企业版协议的公共平台处理业务数据;禁止用 AI 生成对外正式法律文书后不经复核直接使用。
③ 提供合规工具与替代方案。如果企业能提供经过评估、数据不外传的内部部署工具,员工自然没有动力去用外部平台。只设禁令、不给出路,规范就难以落地。
④ 完成告知与培训。规范制定后要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留存签收或线上确认记录,并开展专项培训。这一步是发生争议时证明"员工应当知道"的唯一凭据。
四、员工该怎么做:四条自查动作
第一,先看规章。入职时的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信息安全规定中是否有关于使用外部软件与数据处理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也不代表可以随意处理敏感数据。
第二,分清数据的层次。判断标准不是"文件重不重要",而是是否包含可识别到具体个人的信息、是否属于企业未公开的经营数据。整理、脱敏后使用与直接上传原始数据表,风险完全不同。
第三,优先选择公司提供的工具。公司提供了内部工具仍使用外部平台的,主观过错上就很难解释。
第四,被调查时不要急着写"认错书"。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在压力下写了承认"严重违纪"的书面材料,事后在仲裁中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陈述事实、说明使用目的与数据范围、保留沟通记录,比笼统认错更有利。
五、被违法解除后,可以主张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即通常所说的"2N")。
于是主要有两条路: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并补发工资损失(本案胜诉员工走的这条,另外主张了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等);二是不再回岗,主张 2N 赔偿金。选择取决于自身情况——回岗可能面临实际的工作关系修复问题,而赔偿金以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这个选择建议在评估证据与岗位环境后再定。
最后提醒一句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收到解除通知后,不要只是反复与公司交涉而错过时效。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作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裁判发表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