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妻、病床都是假的,转账是真的」:虚构关系骗钱与诈骗罪的边界
一、先说清:这类事件的法律争点不在「骗没骗感情」,在「骗没骗钱」
「未婚妻是假的、病床是假的、转账是真的」——这类话题之所以刺痛人,是因为它同时踩中了感情与财产两条线。但在法律上,这两条线要分开评价:感情上的欺骗,法律基本不管;财产上的骗取,刑法和民法都管。构成犯罪与否,看的不是对方人品有多差,而是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也要把话说在前面:热搜里的具体事件,细节应以有权机关的通报为准,在事实查清之前,本文不作个案定性。这里只讲清楚一件事——虚构亲密关系、编造患病情节来诱导转账,为什么与诈骗罪高度关联,又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很多人以为这类纠纷只有「报警抓人」一条路,其实不然。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层面的评价是并行的:构成犯罪走刑事追赃,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走民事撤销或返还,平台层面的实名信息与风控记录则影响证据能不能留下来。
二、法条链条:刑事、民事、证据,三条线各管一段
刑事这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诈骗罪的客观构造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虚构身份、伪造病历、编造急用钱理由,恰好落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八个字的射程内。
数额门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第一条把「数额较大」的起点定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省在该幅度内确定(浙江的标准为六千元)。也就是说,这类行为不是「骗到多少才算骗」,而是达到当地数额标准即可能进入刑事评价;单次不够,多次、多人的金额也可能累计。
民事这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恋爱期间基于虚构身份、虚构困难而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建立在虚假前提上,即便够不上刑事立案,民事上也不是「送出去就泼出去」。这条路径常被忽视,却是金额未达刑事标准时最现实的出口。
证据这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把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都属于这一类。电子数据的特点是好留痕、也好灭失——账号注销、记录删除、换机迁移都可能让链条断掉。刑事与民事两条线能不能走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记录是否完整、能否相互印证。
三、争议分界表:同样是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 情形 | 法律上的定性方向 | 关键看什么 |
| 对方身份真实、困难真实,自愿转账 | 赠与或一般经济往来,通常要不回 | 意思表示真实,无虚假前提 |
| 身份真实,但借款后失联 | 民间借贷纠纷,走民事 | 有无借贷合意,失联不等于诈骗 |
| 身份、病情系虚构,以此为名持续索款 | 高度指向诈骗,刑事评价 | 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数额 |
| 多人同时被同一「人设」索款 | 指向职业化诈骗 | 行为模式、话术模板、资金流向 |
| 感情破裂后翻脸,追讨恋爱期间花销 | 原则上不构成诈骗 | 处分财产时有无虚假前提 |
表格里最微妙的是最后一行。「事后翻脸」与「当初行骗」是两回事:认定诈骗,要求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对方是基于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才转的钱。恋爱期间你情我愿的开销,分手后觉得亏,属于情感账,不属于法律账。反过来,如果「人设」从一开始就是编的、钱款到手即转移挥霍、对多人使用同一套话术,这些客观情节会把行为往诈骗的方向推。
所以这类案件的争点通常不在「钱转了没有」——转账记录摆在那里——而在非法占有目的与虚构事实能否被证据还原出来。这也是为什么聊天记录里对方对「病情」「婚约」的表述、收款后资金的实际去向,比转账凭证本身更能决定案件走向。
四、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对方身份是假的,就一定是诈骗。虚构身份是诈骗的典型手段,但定罪的完整链条还包括非法占有目的、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数额达到标准。身份造假加借款未还,未必等于诈骗,要看借款理由、资金去向、有无还款意愿等综合情节。
误区二:感情里被骗钱只能认栽。刑事走不通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撤销权路径仍然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虚假前提下转账、赠与,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够不上犯罪」与「拿不回钱」之间,没有等号。
误区三:报警就意味着钱能很快回来。刑事程序解决的是定罪量刑,追赃挽损取决于资金是否被转移、挥霍、能否冻结。报案越及时,止付与冻结的窗口越大;但「立案」与「回款」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误区四:聊天记录删了就完了。电子数据的载体不止手机本地: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银行的流水、平台的登录与实名信息,都可能从不同角度还原事实。单一记录灭失,不等于链条全断。
五、常见追问
问:转了账才发现对方身份是假的,先报警还是先起诉?两条路径不必然冲突。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民事撤销或返还之诉仍可提起。具体选择取决于金额、证据与对方偿付能力等个案情况。
问:红包、特殊数字转账(520、1314)也算诈骗金额吗?这类带有情感表达色彩的转账,在民事上通常被推定为赠与;但如果收款一方整个「人设」都是虚构的,特殊数字也可能被纳入整体诈骗数额评价。单笔的定性,要让位于整体行为模式的判断。
问:平台在这类事件里有没有责任?社交平台、支付平台依法负有实名管理与风险防控义务。对普通用户而言,更实际的意义在于:平台的实名与交易记录是还原事实的关键一环,这也是为什么争议发生后不宜轻易注销账号、删除记录。
问:介绍人、中间人要不要负责?要看其是否明知虚假人设仍参与引流、分赃。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的,可能落入共同犯罪或关联罪名的评价;不明知的单纯介绍,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问:这类案件为什么总强调「尽早」?因为三件事都随时间衰减:电子记录的留存、资金的可冻结状态、行为人的可追溯性。时间在这类案件里不是中性因素,而是证据与财产的敌人。
六、最后一句
感情里的真假,法律管不了;但用假身份、假病情换真转账,法律的回答是明确的。对旁观者,这是一堂风险课;对当事人,记住顺序——先固定记录,再谈路径,刑事民事都不要拖。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