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团伙转到境外:人能追究,钱为什么难追回
一、先把两件事分开:能不能追究,和能不能拿回钱
诈骗窝点从境内转移到境外,公众最直接的反应是「跑到国外就没办法了」。这个判断把两个问题混在了一起:刑事责任能不能追究,与被骗的钱能不能追回来,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两条线,难度也不在一个量级。
前一条线上,法律其实留了明确的接口。后一条线上,难点不在条文,而在钱和证据都跨了法域:资金经过多层账户、多次拆分、快速转移,证据分散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通信、支付、物流与平台系统里,任何一环都需要当地主管机关配合。这就是为什么不少案件定罪清楚、被害人却迟迟拿不回钱。
把这两条线拆开看,才能理解为什么「打击」与「挽损」在通报里常被并列提出——它们是两件都要做、但进度不一定同步的事。
二、法条链条:管辖、定罪、防控、挽损,四段各有依据
管辖这一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 年 9 月 2 日通过,2022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写得相当直白: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诈骗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属人管辖与保护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刑事追究的基础。为诈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另成帮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防控这一段。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安全责任制度;第十八条要求建立符合电诈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电诈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并要求相关服务提供者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挽损这一段。同法第二十条明确,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要求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这两条是「钱能不能回来」在制度上的抓手,也解释了为什么报案时间常常影响结果——止付与冻结的窗口期极短。
跨境这一段。一旦资金与证据落到境外,就需要依托刑事司法协助渠道或警务合作机制完成调证、冻结、遣返与移交。这类程序有自身的启动条件、审批链条与周期,且受当地法律与双边安排约束。法律上有路径,不等于操作上有速度;把「有条约」直接等同于「钱能回来」,是不少宣传口径里最容易误导人的地方。
三、争议分界表:几个环节,各自卡在哪里
| 环节 | 法律上是否明确 | 现实中的主要障碍 |
| 对境外实施诈骗的追究 | 明确(反电诈法第 3 条+刑法相关规定) | 人员抓捕、身份核实、跨境移交 |
| 引流、跑分、技术支持的定性 | 明确(刑法第 287 条之二、反电诈法第 25 条) | 「明知」的认定、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 |
| 境内账户的止付与冻结 | 明确(反电诈法第 20 条) | 窗口期短,取决于报案与流转速度 |
| 境外资金追回 | 有制度依据(反电诈法第 34 条) | 多层拆分、跨境冻结与返还程序周期长 |
| 境外电子数据调取 | 需通过司法协助或警务合作 | 不同法域的程序要求、留存期限、格式与翻译认证 |
表里最该被记住的是第三行:制度上最有效、也最依赖速度的,恰恰发生在境内账户这一环。一旦资金完成跨境分层,后续的每一步都要靠协作机制推进,节奏就不再由被害人一侧掌握。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把风险防控责任前置给平台与机构,而不是把希望全放在事后追赃上。
四、常见误区
误区一:人在境外,中国法律就管不着。反电诈法第三条对「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和「境外组织、个人针对境内实施」都有明文规定,刑法上也有对应的管辖规则。管得着与抓得到,是两件事。
误区二:定了罪,钱自然能回来。定罪解决的是刑事责任,返还需要查清资金流向、完成冻结与权属认定、走完返还程序。刑事判决不自动生成一笔可执行的回款。
误区三:只要签了司法协助条约,追赃就快。协助程序本身有启动条件、材料要求与审批周期,还要符合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有渠道」与「有效率」不能画等号。
误区四:把卡借给别人、帮忙收个款,与自己无关。反电诈法第二十五条禁止为电诈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设有独立罪名。「我没骗人」不等于「我没有责任」。
误区五:企业只要没参与诈骗就不用管账户异常。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反电诈法下负有法定风险防控与监测义务;对企业而言,跨境资金往来中的异常收款账户能否被识别、是否被留痕,直接影响后续能否说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五、常见追问
问:被害人在境内,能在本地报案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报案渠道与被害人所在地、资金流转地等因素相关。具体管辖由办案机关依法确定,但及时报案对止付冻结的意义远大于管辖讨论。
问:被骗的钱转到境外账户,还有希望吗?有制度路径,但要经过跨境协查、冻结与返还程序,周期与实际到位情况受制于资金是否已拆分、当地是否配合等事实。本文不对具体案件结果作预测。
问:反电诈法管的是谁?它既规定打击治理,也把义务压在电信、金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侧:实名登记、异常账户监测、涉诈线索移送、宣传提示与配合止付,都是明文要求。
问:企业做跨境收付款,最该留意什么?从合规角度看,是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识别、异常账户与可疑交易监测机制能否实际运转并留痕。这些对应反电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要求,也是发生争议时说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基础。
问:为什么说真正的难点不在定罪?因为诈骗与帮助行为的定性、管辖的依据都相对清楚;而证据在境外、资金在境外、程序要跨境,这三件事都不由国内单方决定。法律条文解决的是「凭什么」,协作机制解决的才是「多快」。
六、最后一句
跨境电诈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把「法律管得着」当成「损失追得回」。前者由条文回答,后者由速度、流向与协作回答。对普通人,最现实的一句话是尽早报案;对企业,最现实的一句话是把异常账户监测真正跑起来并留下记录。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