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造事故骗保却自己身亡:保险赔不赔、同案犯追不追、家属能拿什么
一条令人唏嘘的新闻:有人因为办婚事手头紧张,参与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安排,结果自己被撞身亡。这类案件最容易被一句「人都没了」带过,但法律上的账必须分开算三笔:刑事这一笔、保险这一笔、对被撞第三人的民事这一笔。三笔的结论完全不同,混在一起就会得出错误判断。
一、第一笔:刑事——本人不再追究,但别人逃不掉
先说结论:实施骗保的人本人死亡,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案子就此结束。刑事程序对其他人照常推进:组织者、出资者、配合制造事故的驾驶人、提供虚假证明的鉴定人与评估人,都要各自承担责任。刑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四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款是这类案件最重的一击: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要数罪并罚。「我只是帮忙配合一下」在刑法上不构成免责事由,是否构成从犯、能否从轻减轻,要看具体作用与参与程度。
二、第二笔:保险——不赔,而且保险费也不退
这是家属最容易产生误解的一环。很多人以为「人都死了,保险公司总该赔」。答案写在保险法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第三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四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四个要点:①解除合同;②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③原则上不退还保险费;④已经赔付的还要退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正是本案的形态,属于第二款的直接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还有一条专门规则,涉及家属能否拿到一点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款: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把两条合起来读,家属这边最现实的结论是:保险金拿不到;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可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险金);参与制造事故的受益人,受益权直接丧失。「交足二年」这个条件非常关键,很多短期意外险根本走不到这一步。
三、第三笔:对被撞第三人的民事——债不因人死而消灭
如果故意制造的事故波及了无辜第三方,第三人的损失由谁赔?先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死亡,债务并不消灭,但要按继承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家属如果继承遗产,就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明确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所以家属在办理后事时有一个必须审慎对待的选择:是否接受继承。这个决定应当在了解遗产与债务全貌之后作出,而不是默认接受。
另外要提醒:参与故意制造事故造成的损害,商业保险的保障通常已被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切断,不要指望「反正有保险」。涉及交强险对第三人赔付的部分,规则较为复杂,需结合事故认定与具体条款单独判断。对第三人而言,最务实的做法往往是:先固定事故认定与损失证据,再同时向侵权人的继承人与保险公司主张,把两条线的可能性都保留住,而不是只盯着其中一方。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时间问题:继承的开始时间是死亡之时,而遗产范围的确定、债务的清偿顺序,都要等到遗产管理人制度或继承人协商确定之后才有答案。第三人主张赔偿时,被告应当是所有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只起诉其中一人,判决的执行范围会受限。
四、分界表:三笔账一览
| 项目 | 结论 | 依据 |
| 死亡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 不再追究(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 |
| 同案组织者、配合者的刑事责任 | 照常追究,可数罪并罚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及第二款 |
| 提供虚假证明的鉴定人、评估人 | 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 |
| 保险金给付 | 不承担给付或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保险费 | 原则上不退还(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人身险另看第四十三条的现金价值规则 |
| 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 | 由遗产在继承范围内清偿;放弃继承的不承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
五、实操清单:家属此刻该做的五件事
一,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已知情况,不要把参与者的身份材料藏起来。隐瞒、毁灭证据会独立构成新的法律风险。二,尽快理清遗产与债务的全貌,再决定是否接受继承——这是一次性、不可逆的选择。三,保单全部找出来,逐份看投保人与受益人是谁、已交费年限,判断是否存在现金价值的退还空间。四,涉及第三人损害的,主动与对方沟通赔偿方案,积极赔付在后续处理中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五,如果存在被诱导、被组织、只起了次要作用等情形,应当把这些材料整理出来并提交办案机关,这关系的是另一条线上的人的量刑。
六、三个常见追问
① 人都死了,是不是就「一了百了」了?不是。刑事上本人不再追究,但同案的人照常办理;保险上明确不赔且可能不退费;民事上第三人仍可就遗产主张清偿。「一了百了」是这类事件里最危险的误解,它让家属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同时面对三笔账。
② 家属不知情,也要承担责任吗?要分清两个层面:刑事责任不因亲属关系而转移,不知情、未参与的家属不承担刑责;民事责任方面,只有在继承遗产时才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放弃继承即可免责。这里有一个实务上的细节: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说说不算;一旦先动用了遗产中的存款、车辆,再主张放弃继承,很可能不被认可。
③ 「办婚事手头紧张」能作为从宽理由吗?动机不是法定从宽情节。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与数额,经济困难在量刑中最多作为酌定情形被考虑,不足以改变定性。真正能影响量刑的是:是否从犯、是否自首、是否如实供述、是否退赔、是否取得谅解。靠「我真的是没办法」去争取宽大,是最不可靠的一条路。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条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原文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