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切夫妻共同财产、再排协议与遗嘱、最后按顺序分——三步走完才轮到算比例
法定继承的三步:① 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 → ② 夫妻共同财产先切一半 → ③ 按顺序分配。全部在本地计算,不上传任何数据。
| 条文 | 要点 |
|---|---|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 效力顺位: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 > 法定继承。 |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参与。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代位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第二顺序的代位,民法典新增)。 |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同一顺序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四项调整: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者应当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不尽义务者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 酌情分得: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必留份)。 |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 |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 |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公益事业);死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家庭结构 | 分配结果 | 易错点 |
|---|---|---|
| 配偶+一子+父或母在世 | 三人均分(各 1/3) | 父母常被漏算——父母是第一顺序 |
| 配偶+两子(其中一子先亡,留一孙) | 配偶 1/3、在世子 1/3、孙代位 1/3 | 代位继承只继承其父应得份,不整份参分 |
| 只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 | 配偶全得(第二顺序不参与) | 误把兄弟姐妹算进来 |
| 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已亡,有一兄 | 兄全得(第二顺序) | 先查有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
|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 | 儿媳作为第一顺序参与分配 | 第 1129 条最常被漏掉的一条 |
| 再婚家庭:配偶+前婚子女+继子女(有扶养关系) | 全部子女均分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权 |
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参与。
能,代位继承(民法典第 1128 条):由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能。依民法典第 1129 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
遗赠本身可以有效,但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同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必留份)。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 1161 条)。
继承权纠纷按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