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码的二维码能被 AI 复原,还算「匿名化」吗:个保法第七十三条的复原标准
最近一个技术演示引发热议:被打上马赛克的二维码、收款码,可以被算法「猜」回原始内容并成功识别。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那以后还怎么发截图」。而对企业和机构来说,真正的问题要严重得多——过去那些被认为已经「脱敏」的处理方式,可能从来就没有脱敏。
本篇只回答一个问题:打码、遮挡、局部模糊,在法律上到底走到了哪一步?
一、定性:你做的是「去标识化」,不是「匿名化」
先把最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分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专门给这两个词下了定义,措辞差别极小,后果差别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请把这两句话并排读三遍。去标识化的标准是「不借助额外信息无法识别」;匿名化的标准是「无法识别」+「且不能复原」。差别就在后半句:匿名化要求不可逆。这就是为什么打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去标识化——马赛克盖住的是像素,不是数据;原始信息仍然完整地躺在底层文件里,只要有足够强的还原手段,就能被拉回来。
而这个区分之所以关键,是因为法律对两类信息的态度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读清楚这句「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只有真正达到匿名化的信息,才退出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再受个保法调整。去标识化后的信息,依然是可识别或可被复原的信息,依然是个人信息,依然适用个保法的全部规则。
还有一个常被用作反向论据的点,需要一并澄清。个保法第五十一条把去标识化列为安全技术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这恰恰说明:立法者把去标识化放在「安全措施」这一章里,而不是放在「退出个人信息范围」的通道里。它是降低风险的手段,不是免除义务的理由。认为「做了去标识化就不再是个人信息」,是对第五十一条与第七十三条的双重误读。
二、二维码属于哪一类个人信息:不要只看到「码」
第二个必须单独讲的问题是定性。很多人以为「一个码而已,又不是身份证号」。但要看这个码承载什么。收款码、付款码背后通常关联着账户标识,属于与特定自然人直接挂钩的信息;一旦与交易记录结合,还能反推出消费习惯、活动时间与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条文中明确列举了「金融账户」与「行踪轨迹」。收款码、付款码所指向的账户信息,属于金融账户范畴;交易码结合时间地点,还会带有行踪属性。这意味着:这类信息适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单独同意、更高的必要性门槛、更严格的保护措施。用「只是个码」来降低处理标准,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三、争议分界表:四种「以为已经处理过」的做法
| 处理方式 | 法律定性 | 是否仍受个保法调整 |
| 打马赛克、局部模糊、贴纸遮挡 | 去标识化(视觉遮蔽,原始数据仍在) | 是,仍属个人信息 |
| 裁切掉含信息的区域后导出 | 视是否保留原始数据而定;仅改变呈现不改变数据的,仍属去标识化 | 是 |
| 对字段做不可逆处理且不保留映射表与原始数据 | 可能构成匿名化 | 否,退出个人信息范围 |
| 仅删除展示层内容,数据库中字段完整保留 | 未做任何处理 | 是,且风险最高 |
判断标准可以浓缩成一句话:看的是数据本身能不能被还原,而不是画面看起来像不像被处理过。这也是为什么「能不能复原」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判断环节——技术发展到今天,把「当前主流手段能否复原」当作评估项,已经不是过度谨慎,而是必要动作。
四、复原风险的判断:三个变量
| 变量 | 风险低 | 风险高 |
| 信息冗余度 | 遮挡部分不含可推断的结构信息 | 被遮挡对象是结构化的编码(二维码、条形码)或规则文本 |
| 还原成本 | 复原需要极高代价且无现实动机 | 存在公开的成熟工具,普通人即可完成 |
| 剩余信息量 | 周边无任何可用于比对的线索 | 周边保留时间、地点、账号片段等可交叉验证的信息 |
三个变量里,第一项在本次讨论中最刺眼:二维码恰恰是冗余度极高、结构规则完全公开的对象。它天生带有校验与纠错机制,这正是它能被部分还原的技术根源。换句话说,在所有需要遮挡的内容里,结构化编码是最不该只用视觉遮蔽来处理的一类。
五、责任与举证:出了事谁证明什么
如果复原导致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取,责任如何分配?个保法在这里给了明确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条有两层含义,实务价值都很高。第一层是过错推定:处理者要自己证明没有过错,证明不了就要担责。这不是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举证责任倒置到处理者一侧。
| 待证事项 | 由谁举证 | 典型材料 |
| 是否已尽安全保护义务 | 个人信息处理者 | 脱敏方案与评审记录、技术措施说明、定期评估记录 |
| 是否取得合法处理基础(敏感信息需单独同意) | 个人信息处理者 | 告知文本、单独同意的记录与留痕 |
| 损害的存在与范围 | 主张权利的个人 | 被复原的材料、传播范围、实际损失凭证 |
| 处理者是否存在过错 | 个人信息处理者(举证责任倒置) | 制度文件、操作日志、人员培训记录 |
第二层含义是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先按个人损失,或按处理者获利;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意味着即使个人难以精确举证损失,也不必然导致无法获赔。
六、实操清单:对外发布前的六道处理
一,先分类再处理。把要发布的内容分为:可公开、去标识化后可公开、禁止公开三类。二,对结构化编码不要只做视觉遮蔽——二维码、条形码、单号类信息应当整体删除或替换,而不是打码。三,处理必须在数据层完成,不能只改展示层;数据库中的原始字段要一并处理。四,注意周边线索的连带风险,时间、地点、账号片段、头像都可能成为复原后的比对锚点。五,把复原风险写进评估表,把「当前主流手段能否复原」作为固定评估项,并定期复核——技术能力在变,去年的结论今年未必成立。六,留存处理记录,包括处理时间、方式、执行人与审批人,这是第六十九条下证明「没有过错」最直接的材料。
七、三个常见追问
① 我打码后自己也不打算复原,是不是就没问题?不是。匿名化的标准是客观上的「不能复原」,不以你的主观意图为转移。你自己不复原,不等于他人不能复原;而一旦可被复原,它在法律上就仍是可识别的个人信息。
② 别人用 AI 把我的码复原了,责任在谁?要分两段看。复原行为本身由实施者负责;而发布者在发布环节是否尽到了第五十一条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另一个独立的判断。如果发布者仅做了视觉遮蔽且未在数据层处理,通常难以据此主张已尽义务。
③ 个人日常发截图也要注意吗?个保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但风险并不因此消失——收款码被复原后可能带来的账户与资金风险是现实风险,与是否受个保法调整无关。发之前把码整块裁掉,是成本最低的习惯。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条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原文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