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基身份、重要数据、100 万人、1 万敏感、10 万档——四问定位你的出境路径,豁免≠免义务
2024 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施行后,出境路径按「主体身份+数据类型+数量规模+豁免情形」四维判定。全部在本地判断,不上传任何数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6 号,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布施行)是当前出境路径判定的新主干规则,替代此前按数量「一刀切」的做法:
| 条文 | 要点 |
|---|---|
| 第五条 | 豁免情形:履行合同所必需(跨境购物、寄递、汇款、支付、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考试服务等)、跨境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紧急情况保护自然人权益所必需——免于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 |
| 第六条 | 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制定负面清单,清单外数据出境免予相应程序。 |
| 第七条 | 安全评估强制档:① 关基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② 重要数据出境;③ 当年累计向境外提供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④ 当年累计向境外提供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
| 第八条 | 标准合同/认证档:非关基运营者,当年累计向境外提供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通过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 第九条 | 未达上述规模的(不满 10 万人、不含敏感等),同样适用标准合同/认证路径——规模小不等于免做。 |
| 第十一条 | 累计计算口径: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豁免情形不计入;同一数据向多个境外接收方提供的分别计算。 |
| 规范 | 要点 |
|---|---|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1 号,2022 年 9 月 1 日施行) | 申报材料、省级网信部门初审、国家网信部门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 2 年(16 号规定延长为 3 年,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延长)。 |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3 号,2023 年 6 月 1 日施行) | 使用官方标准合同范本,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合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2024 年配套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简化了部分材料。 |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与国家认监委、网信部门联合发布的认证实施规则开展,出具认证证书。 |
三条路径的上位依据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评估、认证、标准合同,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确立重要数据制度,第三十六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共同构成「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执法机构提供」的红线。
| 情形 | 路径 | 触发条件 |
|---|---|---|
| 关基运营者提供个人信息/重要数据 | 安全评估 | 主体身份即触发 |
| 重要数据出境 | 安全评估 | 数据类型即触发 |
| 当年累计 ≥100 万人个人信息 | 安全评估 | 数量阈值 |
| 当年累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 安全评估 | 数量阈值 |
| 10 万 ≤ 当年累计个人信息 < 100 万(不含敏感) | 标准合同或认证 | 数量阈值 |
| 敏感个人信息 < 1 万人 | 标准合同或认证 | 数量阈值 |
| 履行个人合同所必需/跨境 HR/紧急情况 | 豁免程序 | 一般义务仍须履行 |
| 自贸区负面清单外 | 按清单 | 清单外免相应程序 |
依《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出境个人信息/重要数据、重要数据出境、当年累计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当年累计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四项任一即触发。
按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的,属第五条豁免情形,免于评估/合同/认证程序;但告知、影响评估等一般义务仍须履行,且豁免不计入累计数。
算。数据出境不限于「传输」,境内数据被境外机构远程可访问、境外可存储处理的均可能构成出境,须按上述路径判定。
两者效力同级,可任选其一。接收方固定、场景简单的用标准合同更快;集团化出境、需要长期凭证的适合做认证。
要。豁免的只是评估/合同/认证程序;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告知与单独同意等一般义务照常履行,评估报告留存至少三年。
这是红线场景: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收到境外调取要求时,先停、报法务、再定路径,切勿自行直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