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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烂尾楼,房子拿不到、钱也要不回?

发布时间:2026-10-10|郑奕律师

结论先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烂尾,债权人排队时,过去购房者常常最吃亏——银行有抵押权,施工方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轮到普通购房者只剩残羹。2023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 号)明确了购房者的两项优先权:房子能交的,要求交房优先;房子确实交不了的,要求退钱优先。但这项「超级优先权」有严格前提,用错条件,权利就落空。

一、顺位之争:烂尾楼里到底谁先拿钱

一个烂尾项目背后,往往同时挤着三类债权人:

  • 银行——手持抵押权,对已抵押的土地或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
  • 施工方——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购房者——交了钱,既可能想要房,也可能想要退房款。

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权都有明文规定,而购房者的优先地位过去只散见于若干司法解释与最高法观点,条件苛刻、口径不一。法释〔2023〕1 号的意义,就是把购房者从「排最后」拉到了「排最前」。

二、两项优先权: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

批复不长,但确立了两条关键规则:

条文内容要点
第二条
房屋交付请求权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部分价款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同样适用
第三条
价款返还请求权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翻译成大白话:能交房时,开发商要先把资源用于「保交房」;确实交不了房时,开发商要优先退购房者的钱,剩下的才轮到施工方和银行。而且这份批复属于司法解释,虽是对河南高院请示的答复,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仅适用于执行程序,也适用于破产程序。

三、想拿到「超级优先权」,先过这几道门槛

优先权不是自动获得的。实务中至少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任何一条不成立,就可能被打回「普通债权人」序列:

要件怎么看
以居住为目的一般适用于住宅。商铺等经营型房屋通常不算;有居住功能的商住房、公寓一般算。以房抵债、让与担保、假按揭等不以居住为目的的,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
已付全部价款要么已付全款,要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把尾款补齐——这一步很关键,直接决定能不能进优先序列
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只签认购书可能不满足(符合特定条件的除外);已签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的基本满足。未网签、未备案、未办预告登记,不影响优先权
唯一住房批复未明文要求,但实务中一般仍要求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且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通常一并计入;名下有多套的,可能只按一般买受人处理

还需要对照一个变化: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 50%。由于首套首付比例一般是 30%,很多购房者恰恰卡在这条 50% 线上。法释〔2023〕1 号放宽了这个条件——只要以居住为目的、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付清全款,即可主张优先。

四、一个必须澄清的误区:优先权 ≠ 可以停贷

烂尾楼风波中,不少业主选择「集体停贷」施压。要提醒的是:优先权和停贷是两件事,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是按揭贷款合同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 开发商不交房,原则上应向开发商主张,不能当然成为停止向银行还款的理由;
  • 擅自停贷可能面临征信受损、被银行起诉、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正确的做法是:用法律给的武器——主张交付或返还价款的优先权、及时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而不是用违约的方式去对抗。

五、开发商已经破产,购房者该怎么做

项目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者要在破产程序的框架内主张权利,而不是单打独斗:

  1. 确认自己是不是「商品房消费者」——是否为居住目的、是否唯一住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 补齐价款——尚未付清的,评估是否值得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付清尾款以取得优先地位;
  3. 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顺位,参与债权人会议与分配方案表决;
  4. 能交房的优先要房——顺位靠前、且项目具备续建交付条件的,争取纳入「保交楼」盘活;
  5. 确实交不了房的,主张优先返还价款——同时在购房合同层面及时解除合同、固定证据。

六、两份清单

如果你已经买到(或担心买到)烂尾楼:

  • 保存好买卖合同、认购书、付款凭证(含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贷款合同,这些决定你能不能进优先序列;
  • 核实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项目是否进入破产或重整程序;
  • 判断自己能否主张「超级优先权」,重点看是否以居住为目的、是否唯一住房、是否付清全款;
  • 不要轻易停贷,也不要放弃申报债权。

如果你是开发企业或项目方:

  • 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顺位高于抵押权与工程款,项目融资与债务安排必须把这一层考虑进去;
  • 进入破产程序前,优先集中资源「保交楼」往往比处置资产更有利于整体清偿;
  • 妥善保留销售、收款与交付证据,避免购房者身份认定产生争议。

烂尾楼维权与破产债权顺位

涉及开发商破产、项目烂尾、购房款返还、优先顺位认定或停贷风险的,建议先做一次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与债权顺位的梳理,再决定主张交房还是返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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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 号,2023 年 2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79 次会议通过,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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