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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捎人一程出了事故,能少赔吗?

发布时间:2026-09-11|郑奕律师

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时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关键在于:交警认定你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不当然等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

这是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3 条细化的规则。对经常顺路捎同事、接送邻居的人来说,这条规则值得了解。

一、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指的是非营运机动车一方无偿搭乘他人的情形。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 1217 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立法本意很清楚:鼓励互助、绿色出行,不让好心人因为"好心"而承担和营运车辆一样的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减轻责任不等于免除责任——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依然存在。

二、新规把争议点讲清楚了

道交解释(二)第 3 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更重要的是第二款: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这句话的实际意义是:不能只看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就断定司机有"重大过失"。交警认定全责,比较的是事故各方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驾驶人对搭乘人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还要看事故成因和驾驶人的具体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与新规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 3 就是好意同乘:张某与李某在同一地点干活,午饭后都要去另一个相同地点,张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顺路搭载李某。因系饭后午间,张某驾驶中突然犯困,未来得及停靠,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起诉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 4.65 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造成无偿搭乘人李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因张某系无偿搭载,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损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综合考虑事故成因、现有证据等因素,应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扣除张某已经支付的 1.35 万元,最终判决张某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向李某赔偿 2.37 万元。

这个案子说明两点:一是交警认定全责不必然阻却减轻责任;二是"减轻"是有限度的,司机仍然要承担大部分损失。

四、如果你是驾驶人

  • 主动主张减轻责任。这是法定规则,不是"耍赖"。要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并说明搭乘是无偿的、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准备"无偿"的证据。能证明是顺路捎带、不收油费、不是营运行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没有收费)都有用。反过来,如果收了钱(哪怕是"分摊油费"),性质就可能变化。
  • 主张减轻的理由要落在"事故成因"上。比如疲劳、路况、突发状况等,而不是简单重复"交警判我全责但我没错"。

五、如果你是搭乘人

  • 争取排除减轻规则。方向是指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醉酒驾驶、严重超速、明知车辆有严重安全隐患仍上路——这些属于"重大过失"的典型情形。
  • 注意赔付顺序。车上人员一般不走交强险(交强险不赔本车人员),而是走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者对方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路径不同,起诉前要理清楚。
  • 别把"交警认定全责"当成唯一理由。根据新规,仅以此主张重大过失,法院还要综合认定,最好同时提供具体行为的证据。

六、庭前把该准备的准备好

好意同乘只是交通事故案件里的一个争点,真正开庭时,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证据清单都要一起准备。为了省事,可以用我们做的一个免费小工具——按身份(受害方 / 驾驶方 / 车主)回答十几个问题,它会生成一份庭审预案:法官可能问你的问题、每题怎么答、证据清单和赔偿项目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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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