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约谈车企:「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背后的三条法律红线
据公开报道,四部门近日约谈部分汽车企业,明确要求「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特别提出「不得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场景来宣传产品功能」。这次约谈的背景是智能驾驶宣传乱象——「脱手驾驶」「解放双手」「自动驾驶」等话术满天飞,而实际功能远未达到字面效果,已发生多起消费者误信宣传导致的事故。
约谈本身不是行政处罚,但它划出的线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梳理车企宣传背后的三条法律红线。
一、红线一: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注意「引人误解」也是虚假广告——不要求内容字面虚假。把 L2 级辅助驾驶说成「自动驾驶」,字面上宣传的是真实存在的功能,但措辞让消费者高估了能力边界,就属于「引人误解」。认定关键不在于「这句话是不是编的」,而在于「普通消费者听完会形成什么理解」。
法律后果:广告主面临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费用无法计算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情节严重)还有刑事责任。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损的,可主张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红线二: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广告法管「广告」,反法管「商业宣传」——两者的覆盖范围不同:发布会演讲、销售话术、官网参数页、短视频种草,不构成严格意义「广告」的商业表达,都落在反法的射程里。对车企而言,这意味着发布会 PPT 上的一句「遥遥领先」、销售门店的一句「这车能自己开」,都可能成为执法证据。行政处罚为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三、红线三: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消保法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与前两条公法责任不同,这条通向民事救济:宣传与实际功能不符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一辆车几十万,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非常可观。
实务中已有消费者以「宣传的智驾功能与实际不符」为由主张欺诈的案例。法院审查的核心是:宣传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影响购买决策、实际功能差距是否实质性。企业「最终以交付车辆实际功能为准」的免责声明,不能对抗具体明确的虚假宣传。
四、「场景合规」:这次约谈最值得注意的新要求
「不得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场景来宣传产品功能」是一个值得全行业注意的表述。以往的合规审查看的是「说的内容假不假」,现在进一步看「演示的场景合不合法」:在开放道路上双手脱手拍宣传片、演示超速避让、在市区道路展示「极限性能」——即便演示的功能是真实的,用违法场景呈现本身就在向消费者传递「可以这样开车」的错误信号,构成引人误解。
这个逻辑一旦确立,影响的不只是车企:任何行业的宣传视频如果演示了违反安全规范的使用方式(电器湿手操作、食品宣称药效、健身器材危险动作无警示),都可能被同样认定。合规审查的对象从「文案」扩展到了「画面」。
五、给企业的宣传合规清单
① 功能表述分级:辅助驾驶就说辅助驾驶,不使用让消费者高估能力的词汇;② 一切性能数据有测试报告支撑,注明测试条件;③ 宣传视频的场景审查——拍摄场景本身合法合规;④ 销售话术纳入管理,门店与直播间的口头承诺同样是证据;⑤ 竞品对比宣传需有客观依据,避免同时触发商业诋毁条款;⑥ 代言人、合作博主的内容同样要审,连带责任不是摆设。
约谈是监管的信号弹:先行业自律,后执法跟进。对车企而言,现在是主动整改宣传物料的窗口期;对消费者而言,保存宣传截图与话术录音,是日后维权最值钱的动作。
最后从行业视角补一句:每次约谈之后,执法部门的抽查与处罚通常会在数月内跟进,且处罚决定会全文公开。对车企来说,处罚信息进入信用公示系统后,影响的不只是当期销量,还有后续的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宣传合规这笔账,短期看是成本,长期看是准入资格。
还有一类主体容易被忽视:汽车垂直媒体与车评人。如果收取厂商费用制作「测评」内容而不标明合作关系,内容本身就构成变相广告,适用广告法的标识义务;发布夸大内容时,发布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可能被一并追究。商业合作的披露义务,在 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只会越来越严。
回到消费者一侧:购车前把宣传页、直播回放、销售承诺逐项截图留存,提车后逐项对照实际功能,发现不符先在保修期内书面提出异议——时效与证据都在消费者这边,差的只是「留一手」的习惯。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企业发表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